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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校董会、体育课、教务会议、入学委员会、奖学金委员会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校董会第三条校董会以校董九人组成之。第二十条体育课具有左列之职务。第八节教务会议第二十一条教务会议以左列各员组成之。第二十三条教务会议以校长或教务长为主席,并负责召集之。第十节入学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入学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第三十二条各奖学金委员会受教务会议之委托,具有左列之职权。

行政组织、校董会、体育课、教务会议、入学委员会、奖学金委员会

第一节 校董会

第三条 校董会以校董九人组成之。

第四条 校董会校董每年由校董会更选三分之一,但得连任。

第五条 校董会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聘任校长。

(二)筹募本校经费。

(三)议决预算及审查决算。

(四)对于本校章程之制定、变更或撤废予以同意。

第二节 校长

第六条 校长总理全校一切校务。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得设秘书若干人,襄助校长办理校务。

第三节 评议会

第八条 评议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校长。

(二)教务长。

(三)秘书长。

(四)各院院长。

(五)教务会议选举教授二人。

(六)校长于教职员中指派二人。

前项第五款及第六款会员之任期均为一年,但得连任。

第九条 校长为评议会常任会长。

第十条 评议会设书记一人,由会员互选之。其任期为一年,但得连任。

第十一条 评议会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评议本校校政设计方针。

(二)规划本校内部之组织。

(三)根据本校岁入款项及各院、各系、各课之预算支配用途。

(四)制定、变更或撤废本校章程,但须得校董会之同意。

(五)承受及评议一切建议案。

(六)评议本校其他重要事件。

第四节 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大学设教务处,由校长聘任教务长一人,处理本大学教务方面之事宜。

第十三条 校长不在校时,由教务长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教务处设注册课、图书馆体育课,分掌该处各项事务

第五节 注册课

第十五条 注册课设主任一人,课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注册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公布并执行教务会议议决事项,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规定授课时间表。

(三)办理学期考试,并核算及宣布考试成绩。

(四)掌理学生告假事宜。

(五)襄助入学委员会办理入学考试。

(六)保管关于注册事务之各种表册、证书及文件等。

(七)编制关于教员及学生之各种统计图表等。

第六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设主任一人,馆员及事务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图书馆主任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执行图书馆委员会议决事项。

(二)图书杂志之定购。

(三)编辑目录及装订书报。

(四)图书杂志之出纳与保管。

(五)阅览人及阅览图书杂志之统计。

第七节 体育课

第十九条 体育课设主任一人,课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体育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公布并执行教务会议关于体育之议决事项。

(二)检验学生身体。

(三)联络他校组织各种运动竞赛事项。

(四)组织校内体育竞赛事项。

(五)保管一切体育用品

(六)掌理其他关于体育事件。

第八节 教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务会议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校长。

(二)教务长。

(三)专任教授。

(四)注册课主任。

(五)图书馆主任。

(六)体育课主任。

第二十二条 教务会议之职权如左:

(一)决议学生入学之资格。

(二)决议全校学生之修业通则。

(三)决议全校学生之毕业通则。

(四)审定各学院优等生奖学金之受奖人。

(五)审定学生毕业之资格及等第。

(六)审定各学院共同之课程

(七)议决关于各学院共同之教务事项。

(八)委托图书馆委员会议定图书馆之政策、规章,并督促图书馆事务之进行。

(九)委托入学委员会办理学生入学事宜。

(十)委托各检选委员会办理各项奖学金受奖人之检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务会议以校长或教务长为主席,并负责召集之。

第九节 图书馆委员会(www.xing528.com)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教务长。

(二)各院教授会议各选举一人。

第二十五条 教务长为当然主席,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委员会开会时图书馆主任得列席以备咨询。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委员会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议定图书馆之政策及规章。

(二)督促图书馆事务之进行。

第十节 入学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入学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教务长。

(二)各院院长。

(三)注册课主任。

第二十九条 入学委员会受教务会议之委托,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执行教务会议关于入学考试之议决事项。

(二)办理入学考试。

第三十条 入学委员会以教务长为主席,负责召集之。

第十一节 各种奖学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各种奖学金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校长。

(二)教务长。

(三)本校教授由校长指定者。

第三十二条 各奖学金委员会受教务会议之委托,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负责举行受奖学金者之特种入学试验及审查在校试验成绩。

(二)审查请求奖学金者之资格。

(三)决定奖学金之授予与停止。

第三十三条 各奖学金委员会以校长为当然主席,负责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各奖学金委员会之详章另定之。

第十二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大学设秘书处,由校长聘任秘书长一人,秉承校长处理本大学事务方面之事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分担校长临时分派之事务,及专任之常务事宜。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设文牍课、会计课、庶务课、建筑课、学生指导委员会,分掌该处各项事务。

第十三节 文牍课

第三十八条 文牍课设主任一人,课员及事务员若干人。

第三十九条 文牍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关于拟撰文件及布告事项。

(二)关于编纂《学校一览》及其他出版事项。

(三)关于收发及保管文件事项。

(四)关于学生贷金、津贴、免费等文稿及其他证明文件事项。

(五)关于编制各项事务报告及登记事项。

第十四节 会计课

第四十条 会计课设主任一人,课员若干人。

第四十一条 会计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编造每年决算。

(二)经理银钱之出纳。

(三)保管一切账簿及财务合同等。

第十五节 庶务课

第四十二条 庶务课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课员及事务员各若干人。

第四十三条 庶务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物件之添置及保管。

(二)校舍之保管与修缮。

(三)学校卫生之监督。

(四)讲义及文件之缮写。

(五)校工勤惰之考核。

第十六节 建筑课

第四十四条 建筑课设主任一人,课员及事务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建筑课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计划各项校舍之添盖及改修事宜。

(二)布置校园校景事宜。

第十七节 学生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指导委员会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教务长。

(二)秘书长。

(三)斋务指导员。

(四)校长由本校教授中指定三人。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指导委员会具有左列之职务。

(一)辅助学生养成优美之品格

(二)辅助学生造成良好之校风。

(三)辅助学生发展组织之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生指导委员会由校长指定委员之一为委员长,负召集该委员会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指导委员会得设男女斋务指导员各一人,维持学生宿舍内之公共秩序及卫生。

第十八节 事务会议

第五十条 事务会议以左列各员组成之。

(一)秘书长。

(二)各课主任。

(三)图书馆主任。

(四)斋务指导员。

第五十一条 事务会议议决关于校内各处事务方面之一切事项。

第五十二条 事务会议议决事项依照其性质由各事务机关分别执行之。

第五十三条 事务会议以秘书长为当然主席,并负召集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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