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科
第一百一十条 文科学程分必修、主系、附系、自选四种。
第一百十一条 必修学程须得四十八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或日本文) 十二绩点
一,二,三,四
四、实验科学
生物 六绩点
第一百十二条 主系学程须得三十六绩点,分配如左:
一、受课 二十四绩点
二、博览书籍 六绩点
三、论文 六绩点
第一百十三条 附系学程须得二十四绩点,由各主系教授指定之。
第一百十四条 自选学程须得二十四绩点。
第一百十五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十六条 文科专修细则由文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二节 理科
第一百十七条 理科学程分必修、主系、附系、自选四种。
第一百十八条 必修学程须得四十八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 十二绩点
四、文科学程 十二绩点
第一百十九条 主系学程至少须得三十六绩点。
第一百二十条 附系学程须依照左列各款修习。
一、算学主系之附系学程
物理一,二,五,六 十六绩点
二、物理主系之附系学程
算学五,六,七,八,九,十 十八绩点(www.xing528.com)
化学三,四 六绩点
三、化学主系之附系学程
算学五,六,七,八,十 十五绩点
物理一,二 十绩点
四、生物主系之附系学程
物理一,二 十绩点
化学九,十 六绩点
其他化学学程 十绩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选学程由学生自行选习,但须经理科主任之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科专修细则由理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三节 商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科学程分必修、自选二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必修学程须得六十三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或日本文) 十二绩点
四、商学三,四,五,六,十九,二十, 廿七绩点
廿一,廿二,七十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选学程由学生自行选习,但须经商科主任之许可。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科学生得撰述论文,其经商科教授会议认为合格者,取得三绩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科学生于毕业前须熟练下列二种技术。
一、打字,每分钟能打二十字以上。
二、珠算,熟习加减乘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三十条 商科专修细则由商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四节 矿科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科专修学程列表另订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科学生实习分为二期,第一期在第二年级暑假举行,第二期在第三年级暑假举行。
每期实习完毕,由各矿厂总工程司发给证书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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