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科
第一百一十条 文科学程分必修、主系、附系、自选四种。
第一百十一条 必修学程须得四十八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或日本文) 十二绩点
一,二,三,四
四、实验科学
生物 六绩点
物理或化学 六绩点
第一百十二条 主系学程须得三十六绩点,分配如左:
一、受课 二十四绩点
二、博览书籍 六绩点
三、论文 六绩点
第一百十三条 附系学程须得二十四绩点,由各主系教授指定之。
第一百十四条 自选学程须得二十四绩点。
第一百十五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十六条 文科专修细则由文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二节 理科
第一百十七条 理科学程分必修、主系、附系、自选四种。
第一百十八条 必修学程须得四十八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 十二绩点
四、文科学程 十二绩点
第一百十九条 主系学程至少须得三十六绩点。
第一百二十条 附系学程须依照左列各款修习。
一、算学主系之附系学程
物理一,二,五,六 十六绩点
二、物理主系之附系学程
算学五,六,七,八,九,十 十八绩点(https://www.xing528.com)
化学三,四 六绩点
三、化学主系之附系学程
算学五,六,七,八,十 十五绩点
物理一,二 十绩点
四、生物主系之附系学程
物理一,二 十绩点
化学九,十 六绩点
其他化学学程 十绩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选学程由学生自行选习,但须经理科主任之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科专修细则由理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三节 商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科学程分必修、自选二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必修学程须得六十三绩点,分配如左:
一、国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二、英文一,二,三,四 十二绩点
三、第二外国语(法文、德文或日本文) 十二绩点
四、商学三,四,五,六,十九,二十, 廿七绩点
廿一,廿二,七十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选学程由学生自行选习,但须经商科主任之许可。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科学生得撰述论文,其经商科教授会议认为合格者,取得三绩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科学生于毕业前须熟练下列二种技术。
一、打字,每分钟能打二十字以上。
二、珠算,熟习加减乘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于民国十七年及十八年毕业之学生适用之。
第一百三十条 商科专修细则由商科教授会议另订之。
第四节 矿科
第一百三十一条 矿科专修学程列表另订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科学生实习分为二期,第一期在第二年级暑假举行,第二期在第三年级暑假举行。
每期实习完毕,由各矿厂总工程司发给证书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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