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研究型大学是其研究与开发体系结构中的‘集结点’与引力中心”[20],“研究型大学系统已经成为重要的科技引擎,所有的联邦机构通过对研究型大学系统的研发投入,实现了它们部门的使命”。[21]《美国竞争法》重点资助研究型大学及研究生。
(一)《美国竞争法》的核心内容:拨款R&D,实施教育、科研创新
《美国竞争法》(America Competes Act)其全称为《为有意义地促进一流的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America Creating Opportunities to Meaningfully Promote Excellence in Technology,Education,and Science Act),它是美国为提升国家竞争力而实施的新战略。它旨在通过促进处于国家创新体系核心地位的研究型大学的研发能力,而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此,它采取的主要方法是以研究型大学为重要研发基地,提升全美的研究与发展能力,并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这一研发: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来启动和保障教育、科研经费的高投入,主要通过对6个联邦机构R&D经费的高投入来实现;另一方面实施系列教育、科研创新项目。它高度体现出美国迫切希望通过教育、科研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强烈愿望,并将希望寄托于知识经济社会的动力源——研究型大学。
(二)《美国竞争法》R&D经费投入情况:增幅明显
《美国竞争法》拨款2008—2010财年总经费为443亿美元[22]。其中2008—2010财年经费分别为131.47亿美元、145.39亿美元、159.05亿美元[23],与联邦政府制定的2008财年预算同类项目120.22亿美元[24]比较:《美国竞争法》2008财年拨款计划增加了9.36%;2009财年增加了20.94%;2010财年增加了32.30%,增幅明显。
(三)《美国竞争法》经费投入的主要部门:支持教育、科研的核心部门
《美国竞争法》主要对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和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三个主要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工程学的联邦机构大量增加科研投入。这些部门通过实施教育、科研创新项目对教育予以研究拨款,同时该法案也直接拨款教育部增加教育研究经费。《美国竞争法》拨款6个部门的具体情况:①国家科学基金会220.58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总经费49.79%,其投资重点在重大科研项目和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两者费用为202.94亿美元,占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经费92.01%。这些经费将被用于最有可能为提升美国竞争力的基础研究领域,包括纳米技术、网络和信息技术、材料科学等,并对实施科学、技术、工程教育的机构提供奖学金,为数学和科学教育合作计划提供资助等。②能源部169.32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总经费38.22%;其中156亿美元用于基础研究,占能源部科学办公室总经费92.13%。③商务部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26.52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总经费5.99%,其中实验研究经费16.29亿美元,占标准技术研究所总经费61.43%。④教育部19.49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总经费4.40%。其中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经费分别为11.38亿美元、8.11亿美元,分别占教育部总经费的58.37%、41.63%,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紧缺外语教育计划。⑤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和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经费为7.09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总经费1.60%,支持研究型大学及相关机构在地球、物理、生物和航天系统等方面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
(四)《美国竞争法》:重点资助研究型大学及研究生
美国历来高度重视对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投入,如2001-200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密西根大学和华盛顿大学等6所研究型大学R&D经费占全国大学研发经费的12.03%[25]。《美国竞争法》拨款的教育经费中,高等教育经费为42.77亿美元,占教育总经费51.77亿美元的82.61%,高等教育经费中,本科生教育经费为14.25亿美元,研究生教育经费为28.52亿美元,它们分别占高等教育经费33.32%、66.68%,数据表明主要资助研究型大学及研究生。
(五)《美国竞争法》:依托研究型大学,实施系列教育、科研创新
1.实施系列科技创新计划
(1)美国将基础研究视为保持其科技领先地位和国家竞争力的源泉,而研究型大学是承担基础研究的主力军。
(2)通过投资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吸引更多的学生从事科学和工程事业,加快对科学和工程领域的优先发展。(www.xing528.com)
(3)增强研究型大学和实验室研究能力,帮助开发高风险型技术。
(4)围绕不同的学科支持成立一批跨学科研究中心,并注重研究与教育相结合。
(5)加大对大型科学研究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创新环境。
2.实施系列教育创新计划
(1)从中小学到大学教育,实施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紧缺外语教育计划。如,开展暑期实习项目,为初中和高中学生提供包括在国家实验室内实习的机会;在公立中学内建立由国家实验室支持的卓越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中心;实施“外语合作计划”等。
(2)培养未来社会竞争所需的教师。如,将数学、工程学、科学以及紧缺外语科目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同教师教育相结合;对帮助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和帮助现任教师提升学科知识和教学技能的高等院校,及其他合作方提供竞争性拨款。
(六)《美国竞争法》拨款研究型大学R&D经费的主要特点
(1)以系列研究项目为平台,以跨学科组织为手段,以产学研战略联盟为方式,以催生重要研究成果为目的,不断加大投入。如,杰出科学家计划,通过大学和国家实验室的合作,培养杰出的科学家与科研队伍,2008—2010财年拨款0.65亿美元。
(2)加大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如,国家科学基金会实施综合性研究生教育和见习研究员资助计划、研究生奖学金计划、罗伯特·诺伊斯奖学金计划,2008—2010年分别拨款2.49亿美元、3.53亿美元、3.45亿美元,占《美国竞争法》拨款国家科学基金会用于研究生教育经费的44.84%;国家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实施“保护美国竞争优势法案(PACE)”研究生奖学金计划,经费为0.40亿美元,占能源部用于研究生教育经费的14.03%。
(3)鼓励“高风险、高回报、超前竞争技术开发”项目的研发。如实施技术创新计划(TIP),专门为涉及“高风险、高回报、超前竞争技术开发”的大学或研究机构提供资助。
(4)基于提升国家竞争力理念下的竞争性拨款机制,强调通过竞争性、同行评议评估程序使研发单位的效率和成就最大化,逐步淘汰那些收效甚微或研发使命不重要的研发计划,研发坚持实用、优质、成就三个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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