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初,荷兰商船队的规模大于英国和法国的总和。那时船的吨位丈量是量船的上甲板宽度,因此船体有明显的“内倾”现象,即船两舷上部向内倾斜。这样,船的宽度小,吨位也小,港口费、领航费等都可以减少。因此荷兰船的货运费率很低,其他国家的船难以与其竞争。1669年,船舶丈量规则改为在船体最宽处量船宽。荷兰人也是最早取消“内倾”的,从而使船的上甲板宽度和船的容积增大,有利于多装货物。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较大,采用战船形式,但结构较轻,以便多装货物。吨位一般在800吨左右,最大的达到1500吨。这些船有1~2层炮位甲板,船深和吃水较小,这是由于荷兰海岸多浅滩。荷兰的7个城邦,各造自己的军舰,平时自行管理使用,战时则听从统一指挥,对敌作战。据当时荷兰海军记载,荷兰全舰队有131艘战船,但装有50门火炮以上的大船仅有9艘。最大的Brederada号,重800吨,装有56门火炮。大多数战船仅有30~38门火炮,装在一层甲板上(见图6-5)。
英国于1651年颁布了第一个航海法令(Navigation Act),规定只有英国的船和货物产出国的船才能把货物运入英国。1663年,英国又规定英属殖民地不能与外国商船进行贸易。该法令给荷兰商船(见图6-6)以沉重的打击。这就引起了1652—1654年、1665—1667年和1672—1674年的3次较重要的英、荷海上战争(见图6-7)。
图6-5 船体“内倾”和船首炮位(www.xing528.com)
图6-6 17世纪荷兰大商船
图6-7 荷兰对英国的泰瑟尔海战
战斗结果,似乎是难分胜负。特别是1667年第二次战争时,荷兰名将米歇尔•德勒伊特(Michiel de Ruyter)率领80艘战舰驶入英国泰晤士(Thames)河口,进入梅德韦(Medway)河,在英海军基地查塔姆(Chatham)烧毁英战舰5艘,并俘获2艘。荷兰海军对英国封锁数周之后,英国人被迫签订了《布雷达和约》。第三次战争开始在英国东部萨福克(Suffolk)的索尔湾(Solebay)交战,最后一战在荷兰西北一小岛泰瑟尔(Texel)的外海进行,结果双方退兵。后来两国达成英荷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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