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末,欧洲国家从海上获得来自东方的香料、胡椒、丝绸和宝石等的利益已经超过来自美洲的金、银等获得的利益。英国、荷兰、法国、丹麦、奥地利、西班牙、瑞典和苏格兰各国都在本国联合许多从事东方贸易的商人,组建了东印度公司(见图5-14和图5-15)。联合公司的力量强大,对开拓业务、抵抗外来侵略而言,肯定要比个体船东强得多。这些公司中最重要的是英国和荷兰的公司。
图5-14 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只
图5-15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武装商船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同年年底成为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特许的垄断性贸易组织。公司成立初期,各个体船东还是各自经营自己的贸易业务。1612年,公司开始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总体,它统一安排船舶,组织航线,经营航运与其他业务,而各个股东分得公司获得的利润。这时,公司在印度孟加拉湾安得拉邦的马苏利帕特南(Masulipatnam)和Pettapoli建立了工业区。
从1609年开始,公司就已在英国本国泰晤士河的德特福德(Deptford)建了自己的船坞和造船厂。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船舶是当时最优秀的船舶,全副武装,与海军战舰相仿。船上水手都受过良好的训练,不仅能有效地驾驶船舶,而且有对付海盗甚至与敌方战舰作战的能力。17世纪上半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船舶均是Galleon型,一般重500~600吨,有一层炮位甲板。但1610年亨利•米德尔顿(Henry Middleton)爵士率领的Trade's Increase号是一艘1000吨级的船。这些船的住房舒适,货舱宽大,适航性优良。虽然公司的业务早期主要集中在印度,但后来也把业务延伸到远东的中国、日本和朝鲜(见图5-16),且都很成功。1833年,公司停止了贸易业务。1858年,印度的行政事务交还给英国政府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宣告结束。
图5-16 英国商船在广州黄埔(www.xing528.com)
荷兰东印度公司组建于1602年。它得到荷兰政府特许,获得了从事印度和东印度群岛贸易的垄断权,并给予免除进口税、允许拥有土地、维持一支相当规模的陆军和海军、建筑和巩固防御设施、发起局部战争和议和、执行民事和刑事司法权、铸造钱币等特权。这些特权使荷兰东印度公司比其竞争者更占有优势。英国东印度公司随后仿效荷兰人的做法,成为印度的直接统治者。
17世纪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发展的高峰期。它以巴达维亚为首城,殖民地范围广泛。在南亚的锡兰(今斯里兰卡)、印度西南的马拉巴尔(Malabar)、印尼的爪哇、马鲁古海峡的特尔纳特(Ternate)岛和班达海的安汶(Amboina)岛都建有贸易站。公司还在非洲南端好望角有一个设有防御工事的补给站,为来往船只提供航行用的供给品(见图5-17)。
荷兰东印度公司实力雄厚,拥有150艘400~1500吨的武装商船,40艘战船和一支10000人的陆军。16—17世纪,荷兰人以武力垄断东方贸易。这样一来,势必和英、法等国殖民者产生严重矛盾。18世纪初,荷兰人由于长期战争,财力枯竭,被后起的英、法殖民势力驱逐出亚洲大陆和锡兰。1798年,由于国内发生革命和法国军队的侵入,荷兰东印度公司结束了其业务。
图5-17 在沙滩上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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