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欧洲基础设施上运行的高速动车组之间的兼容性而必须将车辆技术规定协调一致。针对250km/h或以上速度运行的任何列车,国际铁路联盟制定了UIC 660—2002,该规定适用于新造高速动车组,适用于国际铁路联盟所有成员。欧盟作为世界最重要的区域性国家联盟,在铁路噪声防治和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卓有建树,为我国铁路噪声防治和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对我国铁路噪声标准与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铁路噪声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铁路噪声标准体系,推动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技术和产品走向世界。
GB/T 12816—2006规定了铁道客车运行及静止时内部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铁路标准轨距上运行的新造座车(含动车组和普通客车的硬座车、软座车、一等车和二等车)、卧车(含动车组和普通客车的卧车)、餐车、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其他客车,除噪声限值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需要有特殊要求外,也应符合该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运行在隧道内的车辆内部噪声评价。该标准中车辆内部噪声限值参考UIC OR 660 2002年8月第2版《高速动车组性能确认的试验》、UIC OR 567 2004年第2版《客车车辆总则》、UIC OR 553 2004年2月第6版《客车车辆加热、通风、空调系统》,其测量方法参考ISO 3381 2005年8月第2版《铁路应用—声学—轨道机车车辆内部噪声测量》。
GB/T 3450—2006《铁道机车和动车组司机室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当时参加起草的单位是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和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标准中规定了铁道机车、动车组司机室内部噪声限值、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的主要内容,适用于铁道机车、动车组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铁运[2008]28号文《高速动车组整车试验规范》规定了高速动车组落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及评定标准,该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200km/h及以上的电力动车组。《高速动车组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标准轨距铁道动力分散式电动车组(以下简称动车组)的基本要求、运用条件、基本特性、组成及主要技术参数、各主要组成部分的技术要求、涂装、标记以及试验与检验,适用于运行速度为200~300km/h的动力分散式电动车组。
TSI—2008涉及的是铁路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在96/48/EC指令附录Ⅱ(1)中列出,在2004/50/EC指令中有所修订,适用在规定的动力或非动力车辆编组内作为列车组(运营中不能分离)或单个车辆进行评估,同样适用于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其中1类是最高车速等于或大于250km/h的机车车辆,2类是最高车速至少为190km/h但低于250km/h的机车车辆。该标准也适用于2004/50/EC指令修改的96/48/EC指令附录Ⅰ第2节中所述的机车车辆,以及上述最高车速至少为190km/h的机车车辆。
具体标准值见表3-2。
表3-2 高速动车组车内噪声标准(www.xing528.com)
国际铁路联盟制定的UIC660—2002明确噪声测试线路应处于良好状态,尽可能达到粗糙度的最佳条件,线路应由混凝土轨枕、道砟路基和UIC54或UIC60钢轨构成,并且允许旅客区端部与中心区域噪声级值存在2dB(A)容差,但未明确规定300km/h以上速度级的车内噪声限值。由于UIC660参照了大量的UIC规程和欧洲标准制定,可作为我国高速铁路车内、外噪声评价指标的设定依据,并可参照其区分客室端部、中心区域以及有砟、无砟轨道来分别修改噪声评价指标。
原铁道部28号文、GB/T 3450—2006和TSI—2008均规定了司机室噪声标准要求,且无速度级区分,目前司机室建议的噪声评价指标均在此范围之内。
国际、国内标准仍缺少针对350km/h车内噪声的说明;铁道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存在同样问题,并且各标准和规范中均未充分考虑受电弓车、普通中间车和餐车的不同。总体上来讲,我国车内噪声标准要严于欧盟的噪声标准指标。
欧盟一般对环境声评价指标、噪声影响地图、噪声防治行动计划和噪声管理要求有明确规定,但不规定具体的噪声限值,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调整原有噪声法规和标准,自行制定规定指标的限值。由此可见,以上标准对于修改我国高速铁路噪声评定限值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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