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隽如
编者按:陈隽如同志此文,记录了李廷玉生前有关长芦五纲总被捕案及津武口岸的一次谈话,其中有些情节与纪华所述不尽一致。特此一并刊出,以资参照。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五日,李廷玉(实忱)先生对我谈长芦纲商和津武口岸的事时说:
清朝末期,长芦纲商有十家亏累户,简称十累商。由于他们亏累了,不能继续经营运销业务,六十一县营引岸才由芦纲公所接办。十累商是芦纲承办商,他们利用纲保结状,先盐后税,造成连年赔累,积欠国税七百万两。所赔的款都是由大清银行借来的。这笔银行借款,芦纲公所是有承还责任的,因此芦纲公所将十累商六十一县营引岸收回,改为芦纲公运,每引加税一元,到民国七年(1918年)才将银行贷款还清。
芦纲公所还清银行贷款以后,仍旧继续办理公运,结果又亏累了,积欠盐税二百余万元,而芦纲公所却还不肯把六十一县营业务让出来。盐务当局不得已,改为先税后盐,芦纲公所不敢承担。长芦盐运使丁乃扬才招商承办。我以康济恒商运事务所名义,接收办理六十一县营运销业务。
到民国十五年(1926年)张宗昌时代,长芦盐运使韩德凝和我商量,如果每年缴纳十二万五千元助军饷,就可以继续承办。我由寿丰面粉公司借了三千袋面,先交付军需,随后登报声明,并没有人出头反对,于是我继续承办。每年上缴十二万五千元,等于引地租钱。(www.xing528.com)
当我初次接办六十一县营的时候,芦纲公所仍由公义店李宅把持,以夺取芦纲营业为理由,发动通纲,对我提出控诉。
津武口岸原来是由长芦盐区纲商轮流负责办理,五年一任。清末轮到公义店李宅时,竟把持不交,长达十五年之久。我有纲商资格,要求接办津武口岸。芦纲公所告到平政院,说我是先税后盐的商人,没有纲保结状,无权接办口岸店。平政院袒护他们,我便向总统府控诉平政院,并且告财政部坐视不理的过失。结果徐世昌总统斥责平政院的错误,经过两年之久,才告成功。但是公义店仍旧抗拒不交,我又呈请徐总统。总统下令即日移交,我才以协和公司名义接办。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派钱俊逵任长芦盐运使兼长芦盐务稽核分所经理。他受了芦纲公所的贿赂,以四万元代价将津武口岸售与芦纲公所,并且免除津武口岸每年向盐运使署缴纳二万元的报效。我到南京控告钱俊逵,向国民政府行政院各部各递一个呈文。我晤见邵力子,谈此项纠纷概况。我又和邵力子谈到芦纲公所积欠国税二百多万元。邵力子向国民政府报告。国民政府命令宋子文兼代盐务总署署长,邹琳任秘书长。邹琳给我来电报,请我免追钱俊逵。他的解决办法是,让我预缴三十万元盐税,所要求承办津武口岸一事当获批准。我同意照办,津武口岸仍由协和公司承办。
国民政府见到芦纲公所积欠二百万元盐税,下令由天津提解芦纲公所五纲总到南京。五纲总请严范孙从中调解,范孙给我电报说:“盐务已成强弩之末,解铃系铃,吾弟一人任之。”我回电说:“拘五纲总我无其权。”关于这一案,结果芦纲公所花了五十万元报效,才得了结。
民国十九年(1930年)阎锡山窃据华北,派陆近礼任长芦盐运使。陆近礼女儿出嫁,芦纲公所一伙纲商辇金运动。这年夏历五月初四,天津市长崔廷献请客,客单上有我和孙伯澜。我和孙伯澜出席后,崔廷献说:“对不起,有和南京勾通嫌疑,警察局已派人迎接。”不一会,天津市警察局派人将我和孙伯澜接到警察局,局长曾延毅不见,将我们两人移拘在黄纬路西头曹家花园。当时天津人大哗。第二天为端午节,崔廷献、曾延毅都送来点心和菜。拘押日期一再推延,又迁到宫北大街某银号内。最后把我解往山西。解到阳曲县,县长杨楷,和我是同年,正赶上下乡公干,他临走时知道我将解到,告诉他的属员,等我到达时要妥为招待。阳曲县看守所长,曾经在铁良的协巡局当差,是老同寅,对我也非常照顾。杨楷县长出差回来时,把我移住县衙门花厅里,更加优待,不久开释回津。回到天津以后,引岸都收归官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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