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又叫“纲商”,起源于明万历四十年(1617年)创行“纲法”,即将各盐商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在册的盐商称为“纲商”。
芦纲公所,是长芦纲商自己组织的一个办事机构,类似一般工商业同业公会组织,但却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早在清朝道光年间,长芦盐商在当时盐运使署前门左侧设有一个办事地方,是专为各盐商来公署报运引单、交纳盐税、呈递公文休息之所。后因引商事繁,需要大家商议的问题很多,遂正式成立芦纲公所(具体时间没有记载,据老年人士传说,约在清同治年间)。彼时长芦盐运使署设在鼓楼东大街路南,芦纲公所就设在该署路北民房院内,相距很近。庚子年(1900年)盐运使署被联军焚毁,以后在鼓楼北大街天津县署旧址改建新的盐运使署,因附近地方狭隘,芦纲公所便迁移到东门外南斜街,建造办公用房。后因地方治安关系,公所迁到法租界现在和平区饮食公司地址。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因闹大水,又迁到城里鼓楼南二道街西口牛痘局院内,直至结束。
芦纲公所的最高负责人称为纲总。纲总以下设总帐及办事人员若干人,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芦纲公所的任务,有以下几方面:
1.盐运使署或盐务稽核所下达的公文指示,都通知芦纲公所,然后由公所转饬各引商遵照贯彻执行;各盐商有呈报请示事项,亦由公所代呈代转。
2.督促检查引岸专商按期报运纳税,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完成,引区居民食用盐不致贻误。
3.租商、代商承租业商引岸,须经公所审核,公所认为租商、代商的信用条件合格后,方能呈报长芦盐运使署或稽核所备案批准。
4.调解引商之间和租、代商之间业务纠纷事项。
5.对外代表长芦盐商集体,应酬官府,联系灶户,决定执行应兴应革大计,以及摊派捐款等重大事项。(www.xing528.com)
6.办理对灶户放款及摊还等事宜。
此外芦纲公所所属的引岸专商,因经营亏累不能按期报运行盐,以致贻误引岸县区居民食用盐的供应(如当年“十大累商案”),经盐运使署同意交由芦纲公所接办经营,称之为“芦纲公运”。因此芦纲公所的地位和作用更显得重要了。
芦纲公所经费来源,主要是从引岸专商运销引盐时随之征收。其办法是:引岸专商每报运一引(即两麻袋,重480斤,加48斤损耗),征收公费一角,慈善费四分,滩盐生息四分,合计一角八分。“七七”事变以前,正常年份,每年约计收五万元之谱,为芦纲公所正常收入。此款主要用于芦纲公所办公费,大项开支为纲总应酬官府,请客送礼,以及滩派捐款等项。纲总表面上没有工资,而实际上一切个人实际花费,也都由公所报帐,公私不分,盐商们对此意见很大。
慈善费,顾名思义,为办慈善征收专款,芦纲公所向例每年捐助给育婴堂、济生所,约计七、八千元,捐助保定中学一千元,芦台中学五百元,南开中学一千元。除上述多项慈善事业捐赠以外,下余之数约计万元左右,通常是以纲总个人名义,到外地灾区放赈。此事向由纲总李嗣香及李赞臣叔侄出头办理,外人不明真象,都以为是李家个人掏钱赈济灾民,“李善人”的美名即由此传遍遐迩。
芦纲公所所属的引岸专商计七十余户,行销芦盐县区河北省有一百零八县,河南省有十八县。民国以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无论哪一派上台,都要派亲信掌管长芦盐运使署,控制盐税收入,并利用政治权力夺取引岸,排挤旧盐商。如由潘复、吴毓麟、张廷谔、刘彭寿等组织德兴公司承包直豫六十一县累商引岸;由苏锡麟、李景明、刘彭寿、张调宸等组织的裕蓟公司承包永七口岸;由李廷玉、许兰洲、吴毓麟等先后以公义号、协和号、福昌号和利津公司等名义承包津武口岸。这三个公司一共承包引岸行销七十个县区,都脱离了芦纲公所的管辖。
在长芦盐区,除芦纲公所之外,豫岸引商在清末组织襄汝公所,主其事者为袁乃宽(袁世凯本族),收河南襄城、方城等八县及汝南、光山等十四县从专商改为自由贩卖区,成为芦盐、淮盐、潞盐并销区。长芦盐商参加者有四、五十户。后因汝南、光山交通困难,盐商多不愿去,又改称襄八公所,当时被视为芦纲从属机构。此外京引公柜仍在芦纲公所管辖下,办理行盐、报运、纳税事宜。
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芦纲公所管辖范围和营运业务量不断下降。在正常年份,长芦盐区每年行销量约计60万包,其中芦纲公所约40万包,德兴公司约10万包,裕蓟公司约3万包,永七口岸约3万包,襄汝公所约3万包。芦纲公所约三分之一的业务被分割出去。昔日盛极一时的芦纲公所逐步式微,苟延到日本投降以后,国民党政府取消引岸专商制度,芦纲公所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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