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芦是我国重要产盐区之一,是华北、西北广大地区民用食盐及工业用盐的主要货源供应地,也是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府主要财税收入来源之一。据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统计,长芦年产盐为七百七十七万六千担,占全国盐产量的14.6%,全年盐税收入二千六百七十七万五千元,占全国盐税收入14.4%。
我国盐制,在明朝嘉靖以前,都是由朝廷设置盐官,管理各地盐的生产、收购、销售事宜,属于官营性质。嘉靖年间,鉴于盐政窳败,积弊太深,影响国课收入,因而废止官营制度,改由民营。官府向生产盐的灶户及销售盐的商贩,发放特许凭证。对灶户,规定生产盐的限额;对商贩,规定销售限额及行销区域,并按一定税率向他们征收盐税。引岸专商制度即起源于此。此后三百年间,国家只征收盐税,而盐的生产和销售大权都控制在引岸专商手中。
清王朝的盐政因袭明制,仍实行引岸专商制度。商民领有“引证”或“龙票”,即可在指定的县区内获得专产专销的权利,并准许传及子孙,世袭罔替。
长芦盐区引岸专商区域主要在河北、河南两省。在河北省有一百二十一县,通称“直岸”;在河南省有五十三县,通称“豫岸”。直岸中,靠近永平府七县的引岸,习惯上称之为“永七口岸”;首都北京(包括宛平、大兴两县),习惯上称之为“京引”;天津、武清单设一岸,称之为“津武口岸”。一户引岸专商一般只行销一个县区,但也有少数大户行销区域包括几个县区。
引商如果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累,无力继续经营时,为了继续维持国家盐税收入,保证人民的食盐供应,政府允许引商将引权出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仍无力经营下去,则准其另找他人代承租人办理运销业务。这样长芦盐区经营引岸专商的盐商便形成了三大类,即业商、租商和代商。(www.xing528.com)
1.业商:凡持有“引证”或“龙票”的盐商,通称之为“业商”。该业商拥有在“引证”、“龙票”所规定的区域内运销芦盐的专利权,负责保证该县区居民食盐的供应,其经济权益不受侵犯,由地方官府和缉私盐警负责保护。此类业商在长芦盐商中约占百分之七十左右。
2.租商:从业商手中承租引岸专商权,享受业商的一切权利,保证盐运使每年下达的报运定额和应交纳的税金,是谓“租商”。租商承租期限,一般为三、五年不等。在承租期间,租商每年应向业商交纳一定数额的租金。租商可在承租的引岸专卖县区设立盐店,并可另起自己的字号,盐运使署通知当地政府和缉私盐警,予以协助保护。在长芦盐商中,租商约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3.代商:在租商承租期间无力经营而原业商也无力收回自办的情况下,政府允许租商另找他人代理,继续承办引岸专区行盐报运纳税计划,是谓“代商”。代商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切经营方式均按租商办法进行,不得另立字号。代商付与租商的租金略高于租商付与业商的租金,使租商亦有利可图。在长芦盐商中,代商约占百分之十左右。
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长芦盐运使署从沧州移驻天津,引岸专商经营销售总店也都设在天津,在津办理长芦盐商的报运缴税等一切事宜,于是,天津逐渐成为长芦盐区的经营中心。这对于天津地区的政治、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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