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稽核所初名“盐务稽核造报所”,旋即改称“盐务稽核所”,与盐务署同隶属于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设在北京,全国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十三处,计:奉天(驻营口)、长芦(驻天津)、山东(驻济南)、松江(驻上海)、淮北(驻板浦)、淮南(驻扬州)、两浙(驻杭州)、福建(驻福州)、云南(驻昆明)、广东(驻沙面)、川南(驻自流井)、川北(驻三台)、河东(驻运城)等。销盐区设稽核处六处,计:吉黑(驻长春)、鄂岸(驻汉口)、湘岸(驻南昌)、皖岸(驻大通、芜湖)、宜昌(驻宜昌)。另外还设有收税局三处:晋北(驻太原)、口北(驻张家口)、花定(驻兰州),直属总所。盐务稽核总所即通过上述分支机构控制着全国各地的盐务税收。
根据“善后借款”合同规定,盐务稽核总所设总办、会办各一人,总办由盐务署长兼任,第一任为蔡廷干(旋由张弧继任);会办由五国银行团派人担任,第一任为英国人丁恩,并兼任盐务署顾问。盐务大权实际上控制在洋人会办手中,中国总办则形同虚设。各地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共同担负所辖盐区的征收、存储盐税收入之责任,并监理引票发放及征收各项费用等事宜。各盐区盐斤纳税后,须有该处经、协理会同签字方可放行。稽核处设华洋稽核员各一人,收税局设华洋收税官各一人。
一九二三年三月广东革命政府成立后,首先取消了广东各地的盐务稽核所分支机构,革退了盐务洋员,设立盐务处,收回了盐政主权。一九二六年七月国民革命军进行北伐,所到之处如广东、福建、浙江、汉口、安徽等地,一律撤销盐务稽核分支机构;扬州、淮北、松江等地的盐务稽核分所亦被迫关闭。一九二七年四月,蒋介石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动政变,其间盐务稽核总所会办斐立克(美国人)曾代表帝国主义同武汉国民政府财政总长宋子文进行秘密谈判,斐立克表示支持蒋介石集团进行反共反人民的活动,宋子文则允诺在蒋介石新政府成立后,将承认外债义务和恢复盐务稽核总所的职权。果然,一九二八年一月宋子文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名义发布了恢复盐务稽核机关的命令,履行了他在汉口时对斐立克的诺言。一九二九年,盐务稽核机构首先在上海恢复,随后各地已撤销的稽核分所及所属其它机构亦相继恢复。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建都后,盐务稽核总所由北京移至上海,斐立克出任了会办一职。
原来,北洋政府财政部在设立盐务稽核所的同时,还设有盐务署及缉私武装部队,构成中央盐务机关行政、稽核、缉私三大系统。盐务署在各产盐区设盐运使署、运副署;在销盐区设榷运局,掌管各地盐业生产、运销业务及人事财务管理等事务。缉私武装部队的职责是,防止、查缉产盐与销盐各地区的走私漏税事宜,在产区各盐场、销区各关卡、盐仓,都派有缉私武装队伍,保护盐税的征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宋子文对盐务稽核所多年来形成的一套所谓“稽核制度”极为赞赏,认为值得效法和推广。所以恢复盐务稽核所以后,不但未削减洋人的权力,反而将盐务稽核所的职权范围更加扩大。先是饬令各地的盐运使、运副署及曾管理放盐收税事务的一些机构,一律于一九二九年八月以前将盐务移交当地盐务稽核分支机构接收办理;接着,一九三一年四月又将缉私事项并入稽核所权力范围内,缉私武装部队归稽核所管理;一九三二年又将盐务署合并于盐务稽核所,各省的运使署、运副署及榷运局也同时并入盐务稽核分支机构之内,工作人员统由稽核所调配使用,一切事务均按盐务稽核所规定的章程办理。至此,以帝国主义直接把持的盐务稽核所为核心,实行盐政管理的三权归一。(www.xing528.com)
一九三七年四月,国民党政府决定将盐务稽核总所改称为“盐务总局”(曾一度改称“盐政局”,但为时甚短),其职责仍为管理盐务的产、运、销、税四大业务及缉私工作,负责人沿称总办、会办;各省稽核分所及稽核处改为“盐务管理局”,负责人改称局长、副局长,旧有的各项制度维持不变。其时,“善后借款”已基本偿清,所余尾数改由海关关余项下拨抵,盐务机关内的洋员逐步减少,到一九四二年仅余最后一任会办:美国人华勒特及英国人贝尔逊。一九四三年盐务总局取消总办、会办职称,改为局长、副局长,从而与财政部所属各局职称一致(华勒特和贝尔逊改称顾问)。盐税收入直接纳入中央银行。
抗日战争期间,日军占领地区之盐政税收,均由日本人独霸和掠夺。沦陷区的盐务机关都驻有日本人指挥,当时不仅局级副职由日人充任,顾问、秘书也是日本人,甚至各科室内也有大批日本人担任一定的职务。这就打破了盐务稽核所使用之洋人须由五国银行团指派的规定,日本人成了沦陷区盐务机关的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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