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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区行盐制度-天津文史资料26辑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芦盐区由五代而至明清,基本上实行引岸专销制度。取得这种运销长芦盐特权的盐商,就成为世袭的专卖商。一九四九年一月天津解放后,长芦盐务管理局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管。在抗日期间天津沦陷之前,长芦区的引商团体有芦纲公所;租商有德兴、合丰、裕蓟三公司;包商有襄汝公所及福源、利昌、晋运芦盐办事处。

长芦区行盐制度-天津文史资料26辑

长芦盐区由五代而至明清,基本上实行引岸专销制度。非引不得运盐,非商不能行引;引有引岸,商为专商。“引岸”即指销盐地区,因为历史上多用船只将盐运往各地,到达销地即靠岸卸船,所以不称某地而名曰某岸。销盐区术语又叫“引窝”,政府为方便商人设店行销,准许其先领盐,后纳税。引岸有一县一岸的,有二、三县一岸的,也有七、八县一岸的,每个引岸每年都有规定的运销数量,叫作“引额”。“专商”是盐商先向政府交纳一笔费用,经盐务官署核准为运销芦盐的专商,发给特许凭证,叫作“引票”(又称“龙票”)。盐商取得引票,可以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后称滩户)购盐,纳税之后,运到指定的引岸销售。取得这种运销长芦盐特权的盐商,就成为世袭的专卖商。

清光绪中叶由于外敌入侵,屡有赔款,加以连年练兵,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遂实行盐税加价,致使销价日涨,私盐泛滥,许多盐商的引岸即告荒废。在此情况下,长芦盐运使署遂将直隶永七岸及河南汲、郑各地引岸收回,改为官办。清宣统三年(1911年),又在盐运署内下设官运总局,委派员司专办官运。

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农商部长,宣布立国方针,首列盐为自由贸易,旋将官运局裁撤。民国三年(1914年),盐务总署将原属官运的长芦区口北十三县(包括宣化、赤城、万全、龙关、怀来、阳原、怀安、蔚县、延庆、涿鹿张北、独石、多伦)、直隶安次三十五县(包括安次、香河、蓟县、昌平、宝坻、青县、沧县、盐山、庆云、静海、宁河、博野、蠡县、高阳、行唐、新乐、长垣邢台、南和、平乡、巨鹿、唐山、内邱、任邱、成安、冀县、新河、枣强、武邑、柏乡、隆平、临城遵化、丰润、玉田)、永平七县及河南十九县(包括陈留、杞县、洧川、中牟、禹、新郑淮阳、商水、太康、长葛、郑县、汲县、获县、嘉县、辉县、延津、封邱、济源、温县、阳武)等共计七十四县一律开放,实行自由贸易,其余引岸仍由专商承运。(www.xing528.com)

民国二十年(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以“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为原则改革旧日盐政,但未具体实行。日本侵华期间,盐制仍率由旧章。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初,国民党政府乃明令废除引岸,招商登记,自由运销,实行新盐法。当时向长芦盐务管理局申请经营盐业运销的商号,共计三百余家,于天津成立了盐商公会,李廷玉当选为首任理事长,陈隽如为秘书。一九四九年一月天津解放后,长芦盐务管理局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管。

长芦盐区经营盐业运销的商人,历史上分为引商、租商和包商三种。引商(也称专商、业商)是有专销引岸权利的商人;租商(也称贷商)是指由引商手中租用一部分或全部专销引岸权利的商人;包商是由引商或租商手中取得包办运销权利的商人。在抗日期间天津沦陷之前,长芦区的引商团体有芦纲公所;租商有德兴、合丰、裕蓟三公司;包商有襄汝公所及福源、利昌、晋运芦盐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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