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录囚犯和搞好司法工作,按照现代人的观点,似乎与天戒没什么关系。但在500多年前的明朝君臣看来却不然。天顺八年(1464)即明宪宗即位那一年的十二月,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魏瀚在上言朝廷五事中就“重民命”一事这样说道:长期以来,“知四方郡邑之间,多有无辜而致死。有罪而逭刑者,详其所由,实由典狱之官未尽得人。府州县案牍既成,达之臬司刑寺,不过凭已成之狱,少加参阅耳,本源既失,末流无补”(《明宪宗实录》卷12)。
相类的说法在成化元年(1465)九月南京监察御史顾以山上奏朝廷的奏疏里再次出现:“江北凤阳等处连年水旱,人民流离,皆由诸司轻视人命所致,往往因挟仇而故勘,因报怨而妄指,罪疑者不为之辩,枉死者不为之伸。间有赴诉者,所司又以前官经问,文案已成,漫不之省。愁怨充积,皆足以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乞命官审录情可矜疑者奏闻区处。”明宪宗接奏后回答:“诏议行之。”(《明宪宗实录》卷21)
以上引文中“愁怨充积,皆足以伤天地之和”一类的表达,换成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常用的说辞,那就是刑狱不清、愁怨充积会导致天地之间阴阳不和,阴阳不和就会引发天灾,即上天之戒。一般有点责任心的言官见到这样的情况往往要上奏朝廷,请求尽早解决。像上述的魏瀚、顾以山就是这样的言官,其上请“乞敕吏部自今各处典狱之官,务选发身科目、曾经历事法司、谙晓刑名者选授,其重囚仍乞以三年为率,令巡按御史会同三司照例审录,无拘成案,如此庶刑无僭滥,狱无冤滞,民生遂而和气臻矣”。明宪宗阅完后当即准奏,并命令相关衙门照此执行。(《明宪宗实录》卷12)
各地方上的重囚要三年会审一次,那么中央朝廷的重囚又将如何处置呢?早在明英宗在世时就有这样的规定:“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令三法司会多官审录,永为定例。”(《明宪宗实录》卷10)但在随后的天顺四年、五年、六年和七年的明朝官史中,笔者却并没有找到霜降后多官审录重囚的记载。究其缘由,恐怕是复辟后的明英宗依然没有改掉他那浮夸的大明正统龙种的坏毛病所导致的吧。而相比于好表面维稳的父亲明英宗,性格比较温和的明宪宗则显得务实一些。天顺八年(1464)深秋,大明三法司上奏,提出了是否要遵照天顺帝钦定的霜降后多官审录重囚的圣旨行事?明宪宗当即答复:永为遵制,并令太保、会昌侯孙继宗,吏部尚书王翱等会官“审录重囚,得情真罪当无词并有冤枉情可矜疑者,以闻。上命情真罪当者,如律处决;情可矜疑者,杖一百,发充边卫军”(《明宪宗实录》卷10)。由此开启了有明一代霜降后多官审录重囚制度的正常运行,这就是明清之际人们俗称的“秋审”的由来,但当时还没有“秋审”之名,而有“秋审”之实:“南北二京重囚,每年霜降后,俱会官审录。”(《明宪宗实录》卷23)
那么这样的每年一次“秋审”有何积极意义?一般来说,“秋审”主要审理的对象都是刑部和都察院“见监死罪重囚”。这些人大多被指控犯有死罪或疑似犯有死罪,成化朝廷为了体现其“宽厚”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往往召集公侯伯和五府、六部、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官员及科道官于午门或承天门等地,共同审理死罪重囚,并拟出发落决定,再上报给皇帝圣裁。与此相似,陪都南京也要每年举行一次“秋审”,情况大致与北京“秋审”相同。由于这类大会审主要是体现朝廷的“宽厚”精神,所以往往会分两三个等级来处理,最终真正被处死的人并不算多。以成化二年(1466)十月“秋审”为例,当时刑部“见监死罪重囚”为166人,都察院为33人,两者总计为199人。经过“秋审”最后被判决处死的“情真罪当当决者”,刑部为60人、都察院为24人;“情可矜疑并从末减”者有115人,也就是大约有58%的死罪重囚免于被处死。(《明宪宗实录》卷35)(www.xing528.com)
当然个案缺乏说服力,我们不妨再来看成化九年(1466)十月的“秋审”。那年刑部、都察院“见监死罪重囚”总数为80人,最终判定“情真罪当者”即被处于死刑的为46人,“情可矜疑者”即免于处死而被发配充军的为34人,也就是说约有43%的死罪重囚免死了。(《明宪宗实录》卷121)
综观成化朝的死罪重囚免死率大概是在50%上下浮动,换言之,约有一半的死罪重囚从鬼门关给拉了回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成化初治时,朝廷“宽厚”“恤民”宗旨还是落实到位的。
与“秋审”相对应的在那时也甚为人们所关注的另一种朝廷会审,叫“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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