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50年代起,联邦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涉及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案》、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84年《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等著名的法律、法规。随着联邦职业教育法律的不断问世,联邦授权拨款也就增加。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联邦政府大力投资职业教育,到1980年达到高峰之后,有所下降,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里根上台后,推行的新联邦主义,在国家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压紧财政开支,虽然认为联邦政府使“全国教育利益一致”的起码义务一定不能减少,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首要责任仍属州和地方当局[2]。
联邦的职业教育资助拨款并非仅仅通过联邦教育部来执行,而大量的专项拨款都是通过联邦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核拨给具体的项目单位。有些项目拨款甚至采取了“一揽子”拨款方式,即将某一地区的相关职业教育项目一笔拨给有关州或地区。
联邦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推进教育国家化趋势,调整地区平衡。联邦政府正是通过资助职业教育项目来实现自身对州和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2000年的美国教育目标”,作为美国未来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方向,该目标鲜明地体现了联邦政府对未来美国教育的干预和影响。关于这一点,里根政府、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都体现了一贯的方针,即重视美国教育质量,并为此做出努力,如提高学生学习水平、提高学生合格率和毕业率、增加教师薪资等。
州政府职业教育经费的分配问题一直是美国各州经常讨论的焦点,即注重拨款的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近年来,州政府的经费分配中也注重了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在经费拨款中开始引入了绩效拨款方式,其绩效拨款经费占全部经费的比例,目前为5%左右。
1998年的《卡尔-帕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Ⅲ》充分体现了绩效拨款的特点。第一,经费的授权与预留:在用于各州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的经费总额中,法案Ⅲ的第111(a)(1)部分预留以下经费:0.2%用于边远地区;1.25%用于印第安人职业与技术教育项目;0.25%用于土著夏威夷人项目;0.54%(仅在2002—2003财年)用于“劳动力投资法案(WIA)”中第503部分授权的激励性拨款,剩下的部分按公式法分配给各个州(1999财年为98.3%,2002—2003财年为97.76%)。第二,对各州的拨款公式:法案Ⅲ中对各州的拨款公式(第111部分)主要以三个人群为基础:15~19岁人群;20~24岁人群和25~65岁人群。受其他公式条款的限制,58.8%的资金按第一部分人口占全州人口的比例分配;23.5%的资金按第二人群占全州人口比例分配;17.6%的资金按第三人群占比分配。州与州之间的分配按各州的“平均资本收入”(per capita income,PCI)进行调整,最大的调整系数为0.6(对平均资本收入基本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最小的调整系数为0.4 (对平均资本收入基本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资金分配还受总拨款数额0.5%这样最小拨款规定的限制,以制约各州能够获得的增量[3]。
(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绩效拨款
1990年前,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基本上都是由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来承担的。当时,职业教育(VET)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因而职业教育公共经费除了极少部分用于成人社区教育和土著居民职业培训以外,都流向了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政府对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的运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理念的正式文本始于1974年的“坎甘”报告(Kangan report)[4]。该报告认为,让每个公民都接受教育是社会的责任,职业教育应由政府负责,因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也应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推动其运作。在这一理念下,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的经费来源也就由政府全权负责。
这一资助模式却在20世纪90年代遭到质疑。1990年,戴文森评论(Daveson review)认为市场化的经费拨付方式比行政集中分配模式更有益,并运用大量的经济理论及一些实证经验进行了证明,认为市场支付方式可以使职业教育更为多样而有效,能增进职业教育机构的责任心和危机感而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致力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的探索[5]。这一思想,很快被各州及联邦政府采纳,并致力于营造一个竞争的职业教育环境。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拨付也逐渐转向市场机制。(www.xing528.com)
因此,在1994—1998年度的政府职业教育五年规划中,即引进了一个关键的概念“绩效”、“效益”,强调经费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在具体措施上包括,开放培训市场,允许企业和私人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市场,并用一定比例的公共经费作为竞争性经费,让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和其他职业教育提供主体平等竞争。在1998—2003年度的国家职业教育规划中,资金使用效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力求达到公共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其主要措施包括:有效利用教育基础设施,增加经费管理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和评估以不断改进政策和修正计划方案等[6]。
在澳大利亚,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有:联邦和州政府拨款、学费、公立职业学院的服务收入(如,短期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办合营企业、出售教育技术与教材等)。除了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费(约占总经费的1%~5%)之外,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公共经费的拨付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1.经常性拨款
这类拨款占公共职业经费的70%~80%[7],主要用于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覆盖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教学等各个方面。各院校拨款数额的确定由政府和各学院根据公式法协商决定,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当前地方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学生的层次及分布状况;学院基础设施及教学资源的承载能力;政府对特殊职业培训的需求;学院的地理位置以及历年的办学绩效等。经双方协商,签署“年度资源分配协议”,形成正式文件。这个协议详细规定了政府拨付资金的数额和学院为此而需取得的教学效果。资金数额不是根据学院课程设置和教学项目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学院提供一小时培训所需的平均成本来计算的。因为课程与项目的多样性及传授方法的差异,难以确定完成某项培训项目或课程任务的具体花费。其计算标准主要根据学院历年的小时成本为参照。
2.用户选择拨款
这项拨款约占总经费的10%~20%,主要是针对“新学徒”制的实施而产生的。根据个体的培训合同,这些资金既可以流向公立职业教育机构也可能流向私立职业教育机构。其具体金额根据各州的职业教育政策及偏好,以及职业教育机构接受的学生数量、教学质量、培训成本等确定。但这些拨款在确定之后并不是一次性拨付的,而是根据提供者的办学绩效(如,是否完成培训计划、学成率、教学质量等)分期拨付。自这项改革开始以来,此类经费大多仍流向了公立职业教育机构。因为,长期以来各企业与公立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立机构长期以来在政府的强力支持下大多比私立机构设备先进、教学资源丰富,更有利于学徒培训,特别是传统技能的培训。这类技能的培训比新兴的信息技术学徒、商业销售和文员的培训成本要高。再加之公立机构在数量和分布上也占据着主要地位,因而其培训人员自然多于私立职业教育机构。
3.项目拨款(或竞争性拨款)
这类拨款约占总经费的5%~10%,由公、私立教育提供者通过竞标获得,是最开放的市场分配模式。这类拨款首要考虑的培训内容为:产业界和政府优先发展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短缺人才的培训项目,出于公平考虑而以特殊人群为对象的职业教育项目。中标者所应获得的经费数额的确定及支付方式则与用户选择经费拨款一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