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什么样的机构或单位作为开展职业教育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关系到绩效评价的成败和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可以将观点或做法归纳为:
一是成立绩效评价委员会,领导本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王建民在《中国地方政府机构绩效考评目标模式研究》中提出[1]:(1)成立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起草绩效管理条例、编制评价手册、组织评价活动、分析评价信息、报告考评结果;(2)绩效评价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党委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主任由中共地方党委一位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一位地方人大副主任和一位专业人士担任,其中后者为专职副主任;(3)绩效评价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由3~5名专职委员(专业人员)、10~20名兼职委员组成;(4)所有接受考评的机构,要任命1~2名协调员,主要负责收集、报告考评信息。这样的绩效评价委员会一旦成立,它便责无旁贷地成为职业教育绩效评价的主体,职业教育绩效评价就是其工作之一。
但是,在绩效评价委员会尚未成立前,职业教育绩效评价主体应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从事绩效评价的科研机构或中介机构担任,而不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职业院校自身担任,以防止绩效评价流于形式,或“自己评价自己”。
二是成立行业性的绩效评价组织,进行专项评价。例如,美国于2002年11月根据布什总统签署的《2002教育科学改革法》,专门设立了国家教育评价和地区协助中心,其任务主要是:①提供技术协助;②开展联邦教育项目的评估,分析这些项目的影响,特别是对学生在阅读、数学和科学等核心学科领域学术成绩的影响;③大力推广评价和研究成果;④鼓励开展科学有效的教育研究和评价。该中心还支持和资助12个以大学为依托的国家级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这些以大学为依托的中心是美国教育研究的实体单位,有的以一所大学为依托,有的以几所大学为依托组成联合体。这些中心主要开展重大教育问题的研究。(www.xing528.com)
三是第三方评价。例如,2001年2月,在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召开的“中德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会”上,一些代表主张教育质量保证模式应当包括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系统和科学有效的内部自评系统,以及专业化的外部教育评估系统。专业化的外部教育评估系统包括:经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可以是受政府委托、认可,或被社会专业广泛认同的评估机构;公开的、被广泛认同的教育评估标准(指标体系);有效的、专业化的评估操作程序;开放的、为社会关注的评估结果公告制度。而教育绩效评价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应该根据价值中立、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来进行。又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明华在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建议,评估政府的成绩和效率,应该委托第三方,实施外部评价。他介绍了美国民间评价机构锡拉丘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每年对各州和市政府绩效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进行独立的外部评价。他认为,外部评价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广开言路,广泛吸纳社会意见,促使政府把目光从“上级”转向“公众”,把重程序和形式的工作方法转向重效率、效果和效益,并建议在全面实施对政府的绩效评价之前,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社科院等研究机构先开展研究和试点。
笔者认为,委托第三方评价固然有一定优点,但也有缺点:“拿谁的钱,就帮谁说话”的问题。而建立独立于政府、党委的绩效评价委员会,就等于成立“政府之上的政府”,这就过于复杂,不仅增加了行政机构,而且使自己处于政府的对立地位,不利于绩效评价工作推行。因此,参考西方经验,应当按照“谁拨款,谁评价,谁用款,就应当对效果负责”的公共资金委托责任制原则建立评价关系。例如,英国的政府预算方案是由财政部起草的,法律规定财政部负有组织全国绩效评价的责任。而财政部对教育的拨款,是由大学拨款委员会组织评价的。至于评价中由中介机构参与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
在我国,财政是政府的理财部门,按照公共资金委托责任制原则,它理应代表政府,组织对本级政府支出的绩效评价。至于职业教育绩效评价可以按委托-代理原则由教育部门组织,并由教育部门委托大学等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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