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产品及其形态
马歇尔在1890年的论著中,首先对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定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公共产品是不同于私人产品的。对于私人产品来说,任何人不付费就不能消费;而公共产品则只要有人提供了,则任何人不付费也能享受[2]。1954年,萨缪尔森(P.A.Samuelson)对公共物品给出以下定义:“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3]”。后来,他又将公共产品完整定义为:“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4]”。
自萨缪尔森给出公共产品的定义后,许多经济学家对此问题进行了更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展。尽管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产品进行了定义,但是都没有离开萨缪尔森的定义。在公共产品定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判断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两个标准:消费的排他性(exclusive)和竞争性(rival)。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是公共产品。
现实生活中,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纯公共产品少之又少,许多物品只具有两个特性之一,或只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或仅具有部分的竞争性。因此,要判别一种产品的经济属性,首先看该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非竞争性,然后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参见表2-1)。如果某物品只具有一项特征,就称其为混合公共产品(准公共品)。同时,还应进一步综合考察物品的其他特征,包括可分割性、外部性、内部性、强制性等。此外,准公共品还具有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的典型特征,在达到拥挤点之前,增加额外消费者不会发生竞争,边际成本为零,无竞争性;超过拥挤点之后,会发生拥挤现象,边际成本不为零,具有竞争性。
表2-1 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和混合品的特征与供给[5]
就职业教育而言,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征,又具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按上面的标准,它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
首先,享受职业教育消费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国家每年都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服务。在这个数量之下,接受职业教育服务人数的增加并不会影响和排除其他人接受同样的服务,地区之间、院校之间的竞争也较小。消费职业教育服务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也可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其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受益。
其次,职业教育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由于职业教育资源数量有限,质量有优劣之分,使得多分配给每一个学生的边际成本不为零;此外,职业教育资源在地区间、校际间水平差异很大,经济理性的人们总是追求更高质量或更多数量的职业教育资源,从而造成职业教育服务在需求者之间的竞争。
再次,当职业教育服务的需求者超过生产能力时,竞争性就显现出来,给需求者带来“拥挤成本”,导致个人享受的职业教育服务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个人所获得的满足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当然,职业教育服务供给方也可以采取一些符合排他性要求的政策,如选拔性入学考试、收费等方式来限制需求。而从需求方看,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能够在日后获得更多的私人收益,如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地位等.这些收益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总之,职业教育并不严格满足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比较明显,存在“拥挤点”,按我们给定的标准,它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
职业教育体系包括的内容繁多,根据不同的职业教育项目的服务特点和制度安排,其产品属性也不同。
职业初中具有义务教育性质,是国家强制性和法制性地保障教育机会均等和儿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外部性,需要政府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因而具有类似纯公共产品的属性。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教育、技工学校教育、职业高中教育)因具有较大的社会收益,其规模和数量较大,具有较大的竞争性和较小的非排他性,存在“拥挤点”现象,因而属于准公共产品。
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专科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个人收益率大于社会收益率(见表2-2),因而具有准私人产品的性质。
职业技能培训(职前培训和职后培训)大多由私人企业提供,培训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因而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对社会和其他企业的外部性很小;但是在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推动技术推广和技术变革方面具有显著作用,社会作用较明显,综合考虑则具有准私人产品的性质。但是由政府投资进行的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对提高再就业人员就业率、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社会收益远远大于个人收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常明显,所以说,它是一种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www.xing528.com)
表2-2 1980—1990年不同收入组国家教育收益率的平均估计表
资料来源: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M].黄卫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53.
总之,虽然职业教育内容繁多,范围广泛,但大多具有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综合考虑,职业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理论是从消费方面进行分析的,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不会因为提供方式或生产方式不同而发生变化。产品属性和供给主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判断其经济属性的依据,否则就会背离公共产品的定义。职业教育的提供留待下一章再作详细分析。
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告诉我们:
第一,职业教育是既对个人有利,又对社会有利,因而是利国利民的事业。同时,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特点说明了它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从社会效率最大化出发,政府应当介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教育。
第二,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也说明,职业教育产品既可以公共生产,也可以私人生产,但是,非营利性是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特点。因此,无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公立学校,还是民营单位,都应遵循非营利性要求,成为非营利性组织。职业教育是不适宜按营利性原则进行公司式经营的。
第三,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也说明,最优的职业教育产品提供方式,既非市场提供,也非公共提供,而是混合提供。同时还说明,在职业教育办学上是存在一定的竞争性的。因此,“职业教育的政府管理等于政府办学”是一种误导,我们可以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竞争平台,让民营组织参与办学。
第四,职业教育的成本应当根据受益原则,由受益各方分担,其中,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分担职业教育成本,而个人也应当分担成本,此外,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当分担部分成本。
上述四点结论,既是准公共产品理论在职业教育上的应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财政政策和绩效评价制度的理论依据。
[1]张念宏.中国教育百科全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86.
[2] 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594.
[3] Samuelson Paul.“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36):387-389.
[4] 萨缪尔森(P.A.Samuelson),诺德豪斯(Nordhaus).经济学(16版)[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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