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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创业:理念与政策支持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学技术转移法律制度的改变导致了绝大多数研究型大学建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并制定和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机制与机构去支持学术创业。在欧洲国家,大学对衍生企业创建的支持机制的特征和作用,与其他支持机制如当地的支持环境之间的互动方式同样影响学术创业活动。大学通过衍生企业成功地将公共研究成果商业化的程度取决于内部的政策和当地的环境。其与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最大区

学术创业:理念与政策支持

1.MIT模式与贝多法案

一直以来,追求基础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都是美国精英院校首要的存在理由。在大学将教学与科研同知识资本化相结合的过程中,诞生了一种新的大学模式——创业型大学。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大学逐渐成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知识的资本化与大学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开始进入大学发展议程,许多国家先后涌现出研究型大学用原创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催生、兴办新产业的现象,大学从研究和教学使命之外又延伸出了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三使命”(Etzkowitz,1998)。Etzkowitz (2007) 甚至认为,将基础研究和教学与产业创新结合在一起的MIT模式,正在取代哈佛模式成为学术界的榜样。例如,美国硅谷的发展最初来源于一所大学的发展战略,而这所大学则以独特的方式为地区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科学知识的生产转化为经济企业的价值创造,经济本身也发生了转化。知识产权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基础,正变得和金融资本一样重要。大学成为经济发展的参与者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企业和大学关系的性质,也使大学成为地区的重要角色。大学不再是被企业和政府所指挥,而是在促进创新和产业政策体制中,即在大学—企业—政府的三螺旋关系中,作为有影响力的行动者和平等的合伙人出现。科学和经济这两个制度上的领域,尽管迄今为止还相对分离和独立,但已经开始不可避免地缠绕在一起了。

如今,促进知识和大学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已形成全球共识,而重新构建对大学研究的公共支持政策与制度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对其在制造业领域的国家竞争优势下降的担忧,尤其是来自日本企业的不断竞争 (Coriat和Orsi,2002),那些被硅谷和128号公路的成功所影响的政策制定者们开始相信美国大学能对日本的竞争起到支撑作用,美国能够通过生产最新的科学技术去竞争,而这些最新的科学技术大多数来自于研究型大学,那些旧的技术和相关制造业将会被淘汰。于是,有关促进研究成果向产业转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大学。第一,考虑到学术机构能对经济增长做出直接贡献,人们开始关注当地的产业环境; 第二,有关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产权问题以及技术许可相关的税收豁免问题提上了立法议程 (Mowery等,2004)。这些变化随着里根政府时期联邦预算的大复削减,大学公共资金的减少而发生。而在80年代末冷战结束,联邦研发资金不断增长的情况下 (NSF,2011),大学又成为应对全球经济挑战的主要部门。贝多法案的出台既是这些环境变化的结果,也是环境变化的反映。

1980年美国颁布的“贝多法案”(Bayh-Dole Act),允许大学拥有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并取消了许多对专利许可的限制。这些法律和规定对大学研究和商业化的政策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后,欧洲 (Wright等,2008) 和一些亚洲国家 (Kodaman,2008) 纷纷效仿并制定了一些相似的法律,由此出现了英国版、日本版、中国版 (Eun,Lee,Wu,2006) 的“贝多法案”。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发展变化强化了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大学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加强了大学对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意识,尤其明显的是,比如欧洲,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模式的改变和预算的限制政策给大学施加了压力,迫使它们去开发替代或互补方案来自筹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创业型大学的建立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学术机构的创业活动给大学带来了诸多利益,包括获得更多的产业设备、实验室和技术秘诀,更多的大学相关企业资助研究的机会,更多的资金和研究人员的流动,更多的来自成功的大学创业者的捐赠。大学创业的成功还能吸引优秀的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加入,并且增加学生的就业

大学技术转移法律制度的改变导致了绝大多数研究型大学建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并制定和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机制与机构去支持学术创业。

然而,大多数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工作效率一直受到质疑,一方面,大多数专利权授予机构所有,真正的技术发明人缺乏成果转化的激励,从而减少了其对技术过程的参与,另一方面,技术转移办公室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去评估学术发明人的研究成果的货币化价值,形成了对知识扩散的障碍 (Lockett和Wright,2005, 2008)。尽管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是朝机构所有权方向发展,但专利政策在国家之间、机构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存在与美国一一对应的路线图 (Geuna和Rossi,2001)。

2. 欧洲悖论与瑞典悖论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欧洲国家的大学被要求承担“第三使命”,通过与商业企业合作来促进经济发展。其中几个典型国家是英国、瑞典、德国、瑞士和荷兰。但欧洲大学的技术转移模式不同于美国,其宏观绩效差别很大。[1]

在英国,大学技术转移最近才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一些大学对于是否应该将大学从教学和纯理论的研究转移分散到商业中来还存在不同意见。在英国,大学“出版非专利”的趋势仍然阻碍了大学将技术发明专利化和商业化,且大学衍生企业大多数是发明人创建的私有企业。英国产业被认为对大学技术不太感兴趣并持怀疑态度。英国一些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由于缺乏资源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技术转移效率较低。[2]因此,尽管欧洲 (英国) 拥有一流的人力资源,但技术转移率和人均GDP并不高,这就是“欧洲悖论”。(www.xing528.com)

Fini,Grimaldi,Santoni和Sobrero希望有更多的研究去评价大学干预对学术创业的影响。在欧洲国家,大学对衍生企业创建的支持机制的特征和作用,与其他支持机制如当地的支持环境之间的互动方式同样影响学术创业活动。大学通过衍生企业成功地将公共研究成果商业化的程度取决于内部的政策和当地的环境。

Geuna和Rossi提供了总体框架来描述欧洲大学的知识产权规制的变化对大学的专利活动和技术转移过程的影响。对学术专利产权模式的分析显示大学专利自1990年以来总体在增长,21世纪初有显著的下降。

瑞典像美国一样对大学科学研究投入了很多资源,但对于成果的商业化并不成功。其与美国技术转移政策的最大区别在于,瑞典的机制是从国家开始,从上到下的过程,而美国则更为注重大学本身的作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政策体系。这种被称为“从下至上”的政策体系在美国大学很普遍,它有效地提高了大学技术的竞争性和促进了有商业化前景的技术的出现。相对而言,瑞典的技术转移政策体系更为直接。官方对于大学的直接支持是瑞典技术转移政策的核心。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忽略了建立激励措施的重要性以及学术研究搜寻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总体来看,对技术转移的商业化和大学衍生企业的创业鼓励不够。结果是: 由于体制差异: 缺乏有竞争力的研究资金和人员,缺乏与产业界的交流,尽管瑞典在学术研究上处于领先地位,瑞典的R&D占GDP的比率在世界上是最高的,但是其学术成果商业化却处于滞后阶段。这就是“瑞典悖论”。[3]

3. 中国的学术创业环境

中国自主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实践自1978年改革开放初才开始实施,经历了鼓励以科技工作者个人为主体的技术转化 (20世纪80年代),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和科技园区 (20世纪90年代),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000—2005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家创新体系 (2006年起) 进入全面重视国家创新体系的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国科技发展在经历了缓慢发展之后,从2000年起进入科技起飞和全面建设创新体系的新阶段 (高建,2008)。其主要表现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为方针对大学进行的重组与布局以及“211工程”、“985工程”建设改革的启动和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为代表的研究型大学校办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大学作为创新主体的区域创新系统,其发挥的作用和活动范围在我国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大学的“使命”开始扩展延伸,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传统服务功能向“创业型大学”转变。中国特色的“区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范式稳步推进。

中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与产业化发展过程一直受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影响。首先,在转型经济中,大学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差距特别大,无论是在体制上还是在观念上,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然很微弱。大学仍倾向于自主研发、专利成果自行转化的方式,尽管大学技术许可和转移收入在不断增加,但大多数大学并没有获得满意的收入。其次,大学自行创办衍生企业的数量近几年趋于稳定或小幅增长,但相对于产业企业而言,大学衍生企业并没有产生明显的竞争优势。结果是,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但大学技术转移率一直维持在22% ~25%,80%左右的大学专利没有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讲既是知识供需不平衡的表现,也是大学知识闲置、科技资源极大浪费的表现 (夏清华,2009)。最后,大学机构向产业部门许可转移知识需要大学和政府提出可行的技术转移手段,而这两个部门之间在机构设置和思维习惯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很难在它们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合作或联合研究机制。因此,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似乎是大学自己独立地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如建立衍生企业。但在中国,建立创业型大学非常不易,原因有多种。如中国的大学还不能像西方大学那样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方法推动创业型大学的建立与发展,尤其是对那些隶属于政府的重点研究型大学,西方式的大学人员私人拥有的大学衍生企业在中国不是很常见,因为它可能会损害研究人员的职业前景 (国家对大学与大学对学者个人的考核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针对种种现象,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科技创新政策的有效性。

[1] B.Carlsson.Universities,entrepreneurship and public policy: lessons from abroad//S.Shane.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entrepreneurship: government, university and business linkages.Cheltenham: Edward Elgar,2005: 198-217.

[2] M.Decter,D.Bennett,M.Leseure.University to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UK and USA comparison.Technovation,2007 (27): 145-155.

[3] B.Carlsson.Universities,entrepreneurship and public policy: lessons from abroad//S.Shane.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entrepreneurship: government, university and business linkages.Cheltenham: Edward Elgar,2005: 19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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