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艺术的叙述结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口头艺术的语言结构。罗兰·巴尔特曾引用索绪尔著名的切纸譬喻,即:“A-B-C”和“A-A'、B-B'和C-C'”的关系来阐释意指和项值的二元现象。他本人在著作中也同意索绪尔的结论,即认为:
在意义的(纯理论)根源处,观念和声音构成了两种流动的、易变的、连续的和平行的内质。当人们同时切分这两种物质时,意义就产生了,于是记号(也即产品)就变成为分节项(Articuli)。因而意义是两种混乱状态之间的一种秩序,而这个秩序基本上又是一种区分:语言结构是声音与思想之间的中介物,它通过把二者同时分解的方式来把它们结合起来。[11]
在该论述中,罗兰·巴尔特同时强调了分节作用对于语言结构的重要性,即:“意义首先即相当于切分作用”[12]:
记号是(具有两个侧面的)一束声音,一片视象,等等。意指作用(Signification)可以被看成是一个过程,它是一种把能指和所指结成一体的行为,这个行为的结果就是记号。当然,这种区分只有分类学的意义(而没有现象学的意义),因为能指与所指的结合,如我们将看到的,并未穷尽全部语义行为,记号的意义还受其环境制约;此外,很明显,进行意指的目的不在于结合,如我们将看到的,却在于区分。的确,意指作用(即记号过程——sémiosis)并未把两个单侧的实体结合起来,它并未使两个关系项靠拢,即使能指和所指各自既是关系项又是关系。[13](www.xing528.com)
在叙事原则中叙述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口头艺术的叙述很大部分是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来加以完成的。虽然故事原则不完全等同于叙事原则,但叙事语法使两者产生了关联。在罗兰·巴尔特的阐释中,这是语言实践中的交互关系,是社会性的组织体系:“语言结构和言语这两个词中的任何一个,显然都只能在一种把二者结合起来的辩证过程中来规定其完整的意义:没有言语就没有语言结构,没有语言结构也就没有言语,正如梅罗—庞蒂指出的,真正的语言实践只存在于这一交互关系中。”[14]
事实上,我们很难把叙事原则与叙述结构简单地对立化加以划分。叙事的复杂性正在于,结构化的叙述正是结构在原则中的体现,换而言之,没有不存在叙述结构的叙事原则,也没有不存在叙事原则的叙述结构。但在叙事语法中,对叙述结构的单独分析是可以通过对符号关系——例如罗兰·巴特所作的努力,或者,对事件主题的归纳——例如杰拉德·普林斯的公式,等一系列方法来加以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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