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比,乡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在规模、服务半径、种类量化上,反映出城乡的不均等化。为实现城乡统筹规划下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均等化,首先,要在乡村地区满足农民享受公共设施服务半径的均等化;其次,满足农民享受多种公共设施项目的均等化;最后,满足农民享受公共设施规模上的均等化。
7.1.2.1 分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根据镇域乡村体系层次的划分情况,自上而下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乡在我国行政等级体系中相当于一般镇,中心镇则表示规模相对较大的镇区,其布置要求首先需要满足乡村地区人口需求,也要与其职能相适应,在不同级别下要有不同的服务半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空间全覆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村民所享受公共服务设施平等性,与其所处人口密度、地区经济相互关联。自“十八大”提出国家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上实行均等化制度后,农民与农民之间享受公共服务设施机会的平等性得以加强。乡村需要按照不同人口规模分级来配置公共设施,对乡村人口规模进行分级,才能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在乡村地区的全覆盖,才能进一步满足村民在公共服务设施上的均等化要求(表7-1-1)。
表7-1-1 乡区、村庄规模分级
来源:《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7.1.2.2 分类别——公共服务设施全方位
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有很多种,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类等。在保证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情况下,结合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现状调查,乡村可以采用就近原则,分散布置与村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规模较大、综合性较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公共服务设施便民性(表7-1-2)。
表7-1-2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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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来源:《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有改动。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7.1.2.3 定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满足量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可参照表7-1-3,确定各类设施用地指标。
表7-1-3 公共设施用地标准
来源:《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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