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历史悠久,早在远古时期,随着农业及畜牧业的发展,人类居住从流离到固定,形成了原始村落,例如陕西半坡遗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乡村的规模、空间结构等不断发生变化。我国乡村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2.1 自然经济时期
该阶段是指从原始社会至清末之前,这个时期我国乡村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社会分工程度较低,产业基本上是以传统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农户大多保持着自给自足的状态,商品经济成分占总经济成分比例较低。在这种小农经济的条件下,自然村落成为乡村主要的居住形式,其中大多数是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纽带联结成的家族群体所聚居的宗族村落。这种村落往往以宗族祠堂为中心进行空间布置,较为封闭,与外界联系较少。
1.1.2.2 商品经济发展时期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使我国长期存在的自然经济模式解体,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同时以集镇为基础形成的基层市场的出现,为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场所,某些乡村居民点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成为周围村落的中心,最后逐渐演化为城镇。这些基层市场为村民的广泛交流、各种团体与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场所,使得乡村空间逐步扩张,开放性逐渐增强。
1.1.2.3 农业集体化时期(www.xing528.com)
该阶段是指从20世纪中叶至改革开放前夕,这一时期农村经过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等一系列社会运动,土地的所有制从封建私有制走向集体所有制。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为核算基础[1],个人的劳动、生活由集体统一管理,传统的宗族血缘群体受到冲击而逐渐解体,乡村社会的融合性不断增强。此时的乡村社会空间表现为一种行政性的社区体系,结构上具有封闭性、等级性特征,社区间的联系更多体现为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联系,而横向联系较少。
1.1.2.4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逐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人民公社制度。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初步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以恢复,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经济主体。乡村居民也从几乎为全部农业劳动群体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不同的群体,部分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变化,乡村进一步开放,乡村建筑由院落组合向独门独户转变。同时,乡村也由原先较为单一的农村社区模式逐渐演变为农村社区、小城镇社区并存的模式,并且城乡联系不断加强。
1.1.2.5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期
20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乡村规划被列入规划体系,弥补了乡村规划在法律方面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明显,为了缩小城乡差距、改善乡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幸福美丽新村”等方针政策。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使乡村由以前的自主发展转变到现在的按照相关规划有序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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