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是自然问题、技术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正如奥雷利奥·贝切伊在《未来的一百页》一书中指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无控制的人口增长,各国人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和分隔,社会的不公正、饥饿和营养不良、贫困、失业、拼命追求物质增长、货币贬值、经济危机、能源危机、民主危机……自然系统的破坏、环境退化、道德标准下降、失去信心、不稳定感等。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都有其自身的变化,但它们往往都相互影响。”因此,环境友好理念的建设,必须从环境问题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技术等维度出发,探讨综合性的建设机制,从政策的高度予以促进。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一个大产业进行经营与开发。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摒弃了传统线性经济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犷型发展模式,而转变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是一种与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
(2)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进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展较快,制定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资源法等自然保护类法律,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此外,还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环保行政法规,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但通过重新审视发现,我国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立法离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尚有差距,存在可操作性、功能性不强等问题。从环境立法体系和具体内容来看,缺乏统领性的环境基本政策法;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水平还属于初级层次;现行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制度对一些新产生的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发达,其综合性的法律调控机制不足。因此,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中,建议国家通过立法着力解决全社会环境意识、环境伦理价值和环境文化的培养,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和公众的民主有序参与,环境产权和环保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政府干预,环境友好型行为的技术支撑和技术转化等问题。
(3)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环境友好。政府要制定和实行绿色发展政策,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中;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其中,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www.xing528.com)
(4)转变观念与思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众的参与度是衡量友好型社会构建的重要标尺。通过教育、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支持和协助,使环境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同奉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把环境道德教育、环境行政意识、环境经济意识、环境法治意识、环境科学意识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环境忧患意识,转变环境观念和思路。
(5)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保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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