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前从存在论视域去为前理解辩护相比,此后加达默尔为此做的工作更为具体一些。他认为,理解者要“明确地考察他内心所有的前见解的正当性,也就是说,考察其根源和有效性”[10]。这即是说,既然前理解已然存在,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始终维护它处于一种正当性地位呢?毕竟前理解要走向阐释实践,甚至要充当方法论的角色,而且“整个阐释活动依仗于实存着的解释者,作品或本文流传物的意义只有通过他才能出现”[11]。这一点,加达默尔早已意识到。他说,理解得以发生的“这些条件完全不具有这样一种‘程序’的或方法论的性质,以致作为解释者的我们可以对它们随意地加以应用——这些条件其实必须是被给予的……解释者不可能事先就把那些使理解得以可能的生产性的前见与那些阻碍理解并导致误解的前见区分开来”[12]。阐释者虽然不是主体,但是他会以主体的形式出现,在从存在论状态走向具体实践情状的过程中,阐释者会担当一个“貌似”主体性的位置。为了让这个拥有前理解的阐释者明白自己具有“前见”的“阐释学处境”,加达默尔又对阐释者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强调,并借此提出了他的理解观。
其一,理解者要有开放和对话的观念。
前见不是给予我们狭隘的理由,具有阐释学观念的理解者不能囿于其自我的前见之中,而是要去试图与他人进行沟通,以此扩充自己的前理解,并获取一种新的理解。加达默尔为此多次强调理解者需要有开放和对话的观念。他写道:“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坚持我们自己对于事情的前见解,假如我们想理解他人的见解的话。当然,这并不是说,当我们倾听某人讲话或阅读某个著作时,我们必须忘掉所有关于内容的前见解和所有我们自己的见解。我们只是要求对他人的和本文的见解保持开放的态度。但是,这种开放性总是包含着我们要把他人的见解放入与我们自己整个见解的关系中,或者把我们自己的见解放入他人整个见解的关系中。”[13]“谁不能听他人实际所说的东西,谁就最终不能正确地把他所误解的东西放入他自己对意义的众多期待之中。所以这里也存在一种标准。诠释学的任务自发地变成了一种事实的探究,并且总是被这种探究所同时规定。”[14]“无论如何,精神科学的理解与继续存在的传统共同具有某种基本前提条件,即感到自身是在与流传物进行攀谈。”[15]当然,从存在论角度看,这种开放性的观念其实也不是主体性的具有,而是文本的召唤所致。如此说来,我们也没有必要完全拜倒在这种召唤中,召唤是要通过前见来表现,而不是要使前见消失。如此说来,就应该以开放的态度去应答,并且应该明了:“理解不是心灵之间的神秘交流,而是一种对共同意义的分有。”[16]加达默尔还说:“人必须发现他自己的成见,以使本文可以在其他者中表现自身,并且,由此可能在反对固有之前见解时获得其实际的真理。”[17]
其二,要有时间距离,时间距离会引起我们对对象的阐释兴趣,并消除前见的虚假性,或说会优化前见,从而增强前见的正当性。
大概也是受海德格尔的影响,加达默尔对理解中可能遭遇的时间问题也持积极的看法。他指出:“时间距离才能使诠释学的真正批判性问题得以解决,也就是说,才能把我们得以进行理解的真前见与我们由之而产生误解的假前见区分开来。”[18]这就不像传统阐释学所认为的,要克服时间距离带来的障碍。然而,为什么说时间距离有这种作用呢?一个原因是:时间距离使得我们与对象的关系逐渐淡化,也就是对象渐渐地成了一个对象。这样就更易于成为一种历史传统,这种传统赋予了理解者真前见。这与他对传统的理解也是一致的,“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自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和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19]。同时,时间距离也使得这种真前见产生更多的可能。加达默尔说:“时间距离除了能遏制我们对对象的兴趣这一意义外,显然还有另一种意义。它可以使存在于事情里的真正意义充分地显露出来。但是,对一个本文或一部艺术作品里的真正意义的汲舀是永无止境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过程。这不仅是指新的错误源泉不断被消除,以致真正的意义从—切混杂的东西被过滤出来,而且也指新的理解源泉不断产生,使得意想不到的意义关系展现出来。促成这种过滤过程的时间距离,本身并没有一种封闭的界限,而是在一种不断运动和扩展的过程中被把握。但是,伴随着时间距离造成的过滤过程的这种消极方面,同时也出现它对理解所具有的积极方面。它不仅使那些具有特殊性的前见消失,而且也使那些促成真实理解的前见浮现出来。”[20]
其三,要有自觉的效果历史意识。
由于前理解的存在,由于理解者是历史的存在,因此,理解者的理解就不可能是一种主客二分的“认识”,不可能获取历史对象的纯粹的“知识”。理解者的主体,已然与历史对象有了一致之处,主体是历史对象的一部分,它是在历史中的理解,它不可能为此前此后的所有历史时期给予一个不变的真理,让人们“膜拜”。明白这一点,理解者“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21]。正是由于没有一个这样纯粹的主体,也没有一个这样纯粹的客体,因此所有的理解都一定是一个历史有效性的理解。加达默尔为此说:“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22]这就要求理解者要具有反思意识,不能独断论地把自己的前理解无限地扩大,据守之而永不动,这是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然而,是否有了反思意识,有了效果历史意识,就可以解决这个理解的“效果历史”问题呢?加达默尔的回答是否定的:“效果历史意识首先是对诠释学处境的意识。但是,要取得对一种处境的意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项具有特殊困难的任务。处境这一概念的特征正在于:我们并不处于这处境的对面,因而也就无从对处境有任何客观性的认识。我们总是处于这种处境中,我们总是发现自己已经处于某个处境里,因而要想阐明这种处境,乃是一项绝不可能彻底完成的任务。这一点也适合于诠释学处境,也就是说,适合于我们发现我们自己总是与我们所要理解的流传物处于相关联的这样一种处境。对这种处境的阐释,也就是说,进行效果历史的反思,并不是可以完成的,但这种不可完成性不是由于缺乏反思,而是在于我们自身作为历史存在的本质。所谓历史地存在,就是说,永远不能进行自我认识。一切自我认识都是从历史地在先给定的东西开始的,这种在先给定的东西,我们可以用黑格尔的术语称之为‘实体’,因为它是一切主观见解和主观态度的基础,从而它也就规定和限定了在流传物的历史他在中去理解流传物的一切可能性。”[23]在他看来,效果历史是一个阐释学处境性的存在,是作为历史的存在的人类即使意识到了也无法改变的存在,原因主要是前理解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存在,它是不可能因为有意识、有反思等思维的存在就改变得了的。
然而,既然有了效果历史意识也不能改变这种处境,那是否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须有效果历史意识了。在加达默尔看来,历史主义就是因为没有这种意识,于是有害于理解的展开。他说:“所谓历史主义的素朴性就在于它没有进行这种反思,并由于相信它的处理方法而忘记了他自己的历史性。这里我们必须摆脱一种有害于理解的历史思维而要求一种更好地进行理解的历史思维。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24]为此之故,加达默尔认为:“我们应当学会更好地理解我们自己,并且应当承认,在一切理解中,不管我们是否明确意识到,这种效果历史的影响总是在起作用。凡是在效果历史被天真的方法论信仰所否认的地方,其结果就只能是一种事实上歪曲变形了的认识。”[25]依加达默尔,承认效果历史意识的存在,可以使得我们避免走向历史主义,走向绝对的历史主义,以为历史中没有任何稳定的东西。其实,历史存在本身就是稳定的,这种稳定要从存在论的视域来看。总之,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其历史存在。这不是消极的,而毋宁说是积极的。它是意义发生的可能之处,它也是历史显现自身的一种方式。
另外,加达默尔还认为,我们要为与效果历史有关的经验进行辩护。从而,也可以发觉效果意识存在的积极意义。
在他看来,经验不是自然科学中才有的。经验是历史的。他写道:“迄今为止的经验理论的缺点(也包括狄尔泰在内)在于:它们完全是从科学出发看问题,因而未注意经验的内在历史性。科学的目的是这样来客观化经验,以使经验不再包含任何历史的要素。”[26]同时,经验是阐释学效果历史意识中的存在。加达默尔说:“经验的辩证运动的真正完成并不在于某种封闭的知识,而是在于那种通过经验本身所促成的对于经验的开放性。”[27]由于经验是开放的,有限的,那些相信建构理性的人却往往喜欢预测未来,其实不过是意识形态罢了。那些没有经验的人,则往往忘记自我存在境况和存在意义,那是多么地让人觉得滑稽。对此,加达默尔又写道:“经验就是对人类有限性的经验。真正意义上有经验的人是一个对此经验有认识的人,他知道他既不是时间的主人,又不是未来的主人。这也就是说,有经验的人知道一切预见的界限和一切计划的不可靠性。在有经验的人身上经验的真理价值得到实现。”[28]认识到了阐释学经验的开放性、历史性,我们就要对流传物采取对话的态度,要有开放的视域。其实,我们采取开放的态度和视域,并不是完全主观的。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不得不如此。加达默尔因此说:“流传物像一个‘你’那样自行讲话。”[29]加达默尔是从存在论的深度来理解对话。就存在论而言,对话是本有的,非人力所能真正自主的。也因此,加达默尔说“效果历史意识具有对传统的开放性”。效果历史意识,“对你的经验”具有真正的契合关系。也就是效果意识,是塑造对话经验的意识。[30]这是效果历史意识的又一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其四,要有视域融合的内在诉求。
加达默尔又提出了效果历史意识的另一积极作用,那就是,它有助于我们养成视域融合的理解观。正是由于理解总是效果历史事件,效果历史事件又会内化成理解者的一个前理解,如此理解者就总是有一个自己的视域,它是一个处境概念。所谓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这个区域囊括和包容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31]。我们总是处在一个视域中,然而我们又总是要跳出自己的已有视域,将自身置于其他理解者的视域中,当然,“这样一种自身置入,既不是一个个性移入另一个个性中,也不是使另一个人受制于我们自己的标准,而总是意味着向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的提升,这种普遍性不仅克服了我们自己的个别性,而且也克服了那个他人的个别性”[32]。这就发生了视域融合,所谓视域融合,就是理解者双方都克服了各自的片面性,进而达到了一个更大的视域,从这个更大的视域中,我们就可以获取一种更为正确的理解。加达默尔说:“获得一个视域,这总是意味着,我们学会了超出近在咫尺的东西去观看,但这不是为了避而不见这种东西,而是为了在一个更大的整体中按照一个更正确的尺度去更好地观看这种东西。”[33]为此之故,理解就总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34]视域融合对于理解者来说是有意义的,视域融合使得理解中的效果历史多少又有了克服或说提升。
在加达默尔看来,视域不是固定不变的。“人类此在的历史运动在于:它不具有任何绝对的立足点限制,因而它也从不会具有一种真正封闭的视域。视域其实就是我们活动于其中并且与我们一起活动的东西。视域对于活动的人来说总是变化的。所以,一切人类生命由之生存的以及以传统形式而存在于那里的过去视域,总是已经处于运动之中。引起这种包围我们的视域进行运动的,并不是历史意识。正是这种视域中,这种运动才意识到自身。”[35]这就使得理解总是常新的,总是有多种可能性。这些可能性的存在支撑着人类存在的信念。
其实,对于加达默尔来说,效果历史意识的结构本身也会使得视域逐渐扩大,因为效果历史意识是一种反思结构。这种反思结构就会使得自己和对象相分裂,但又会使得自己与之和解。反思不是无底线的反思,在这种分裂与和解中,效果历史意识就使得理解者自身的视域得以扩大。
其五,要有谈话意识和问答逻辑观念。
在加达默尔看来,理解与提问有关系。依我们的体会,有两个原因使然:一个原因是,提问才会对自己的前理解有一定的反思。虽然提问也难免会因前理解的存在而预设某种限制,但提问已然表明了提问者不再仅仅按前理解来理解。这样就有可能实现把影响理解的前见摆脱掉,从而达到更好的理解。而当提问本身没有达到开放状态,也就是它是一个使得回答难以进行,从而理解无法展开的问题的话,那么这个提问就是错误的。识别了这个错误,提问者就有可能开放自己的前理解。另一个原因是,提问也表明了被理解的对象不是一个实体性的有了固定理解模式的东西(存在)。加达默尔说:“提问就是进行开放。被提问东西的开放性在于回答的不固定性。”[36]提问与理解的关联,使得加达默尔继续了他的探讨。他进而对谈话进行了探究。加达默尔说,谈话就必然有问和答的结构。[37]有问答结构的谈话,就是一种检验的艺术。“进行谈话并不要求否证别人,而是相反地要求真正考虑别人意见的实际力量。因此,谈话是一种检验的艺术。”[38]检验的艺术,就是有问答的艺术,就是提问的艺术。如此,提问就有助于理解。一如苏格拉底的谈话辩证法,一如通信的日常经验。为此之故,加达默尔说:“把诠释学任务描述为与本文进行的一种谈话,这不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39]谈话是阐释学的固有诉求。与谈话一致的是,蕴含其中的问答逻辑。“理解一个问题,就是对这问题提出问题。理解一个意见,就是把它理解为对某个问题的回答。”[40]我们要始终有这样的问答逻辑观念。作为提问者的提问,加达默尔也有两点提醒:一个提醒是,提问是对文本提问,而不是对文本的意图提问。他说:“诠释学必然要不断地超越单纯的重构。我们根本不能不去思考那些对于作者来说是毫无疑问的因而作者未曾思考过的东西,并且把它们带入问题的开放性中。这不是打开任意解释的大门,而只是揭示一直在发生的事情。”[41]第二个提醒是,提问不是一个主体性行为。伽达默尔说:“虽然一个本文并不像一个‘你’那样对我的讲话。我们这些寻求理解的人必须通过我们自身使它讲话。但是我们却发现这样一种理解上的使本文讲话,并不是一种任意的出于我们自己根源的做法,而本身就是一个与本文中所期待的回答相关的问题。期待一个回答本身就已经预先假定了,提问题的人从属于传统并接受传统的呼唤。这就是效果历史意识的真理。”[42]
其六,要有理解的应用和实践。
加达默尔特别提出了阐释学的应用问题。比如法学、伦理学、历史学、语文学等领域就非常需要阐释学的具体运用。以法学阐释学应用为例。加达默尔说:“法学诠释学可能性的本质条件是,法律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凡在不是这种情况的地方,例如在一个专制统治者的意志高于法律的专制主义国家,就不可能存在任何诠释学。”[43]也就是说,在管制型的共同体中,因其没有阐释学的应用,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原因很简单,因为“专制统治者可以违反一般解释规则去解释他的话”[44]。此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可见阐释学应用的重要性。为此之故,理解者就要有理解应用的观念和实践,要让阐释学走向应用与实践,从而避免前理解的固执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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