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3〕410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0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全区各市、县发展公路交通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各市、县发展交通的积极性,加快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进度,避免项目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降低工程造价,促进自治区公路网的合理布局与标准等级的合理定位。通过调查研究,借鉴区外的经验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大规模引进多元建设资金,通过开放全区二级以下公路建设市场,把“行业办交通”变为“社会办交通”,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发展交通的积极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和决策、执行、监督相辅相成的需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促进全区公路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力争在1~3年内,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及自治区区情、路情的公路建设体制和投资运行机制,合理界定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投资方面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二级以下公路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公路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实现体制理顺、机制灵活、人员精干、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目标。
建立职责权利清晰、明确的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项目业主单位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保证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三、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目标责任意识。(www.xing528.com)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简称《责任书》),由各市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项目业主按照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仍按现行的管理养护模式和管理制度,由项目业主交由(或委托)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或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接管养护。在《责任书》中明确把公路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自治区交通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编制自治区“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抓紧制定自治区公路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使公路建设更好地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的扶持力度,要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行政村的公路建设;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下达定额补助建设基金,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及服务指导。
(二)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公路建设规划、计划的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的地区经济基础条件、不同的公路建设环境和条件以及不同的公路技术标准等级和类型等,由自治区交通厅申请国家补助投资并按相应标准安排定额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二级公路(次高级以上路面)每公里补助80~120万元;三级公路(次高级以上路面)每公里补助50~100万元;四级公路(次高级以上路面)按通乡镇或通行政村不同类型每公里补助20~50万元;四级公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助10~15万元。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建设计划,将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总资金列入每年的部门预算。没有纳入上述补助范围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筹措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为保证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方案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公路建设的资金支持,用好、用活各项补助资金;加强对各市实施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促进自治区公路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
本改革方案从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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