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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客车招标、议标细则实施成果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自治区交通厅、各地、市、县交通局是招标、议标经营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一)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营运客车和出租汽车招标、议标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区的招标、议标经营工作;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区招标、议标经营的日常管理业务。凡符合经营条件,交纳议标费并签订合同的,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参加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客车招标、议标细则实施成果

(1994年3月3日自治区交通厅印发)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客运市场发育,开展平等竞争,用经济手段调控运力的合理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公路客运班线和出租小汽车试行招标经营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客车经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在自治区经营客运的业户,其新增营运客车及客运班线班次和出租汽车,都必须通过招标议标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办理有关购车和营运手续的要求。为使各级交通、运政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营运客车”是指以各种营运方式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载客汽车,包括经营城乡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和班车客运的各类型客车(含载客机动三轮车、轿车、微型车、核定用作客运的客货两用车),以及经营公路客运的公交客车。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厅、各地、市、县交通局是招标、议标经营的主管机关。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各地、市运管处、各县(市)运管所是招标、议标经营和费收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营运客车和出租汽车招标、议标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招标领导小组),主管全区的招标、议标经营工作;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区招标、议标经营的日常管理业务。

(二)各地、市、县(市)交通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当地政府领导或交通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市、县(市)运政机关。

(三)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议标的宣传,调查研究,拟定招标、议标方案,接待投标者报名和资格审查,办理公开招标和议标工作以及各种费收的结算、划拨、上缴,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及建立各种台账。

第五条 招标、议标班线的确定:

(一)凡申请经营的业户较多,确需投入运力较多的客运干线、热线以及出租汽车发展较快的城市,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者;

(二)凡申请经营者不多,只需要投入一定运力的线路,出租汽车发展不多的城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议标的办法确定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者。

第六条 招标的标底、议标标的费额的测定方法:

(一)招标、议标的班线,应由运政机关对现有客车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查表见附件一),以该线路平均单车利润的10%~30%乘以三年期,作招标标底、议标标的费;

(二)议标班线可以采取分段加总的办法确定议标费:

1.议标班线其中一段为招标线路的,可按班线插 入该线路方向所属市、县(市)招标的平均费额与通行的里程,核定该路段的议标费;即某路段的议标费=M/S×N×F×T

M——各招标线路的费额的合计;

S——该市、县(市)招标的全部班线总里程;

N——某班线所通行该招标线路的路段的里程;

F——某班线所通行该招标线路的路段的实载率系数,按单程实载率为70%的系数为1;单程实载率为65%的系数为0.9;单程实载率为60%以下的系数为0.8计算。

T——经营该招标线路客车车型系数,按大、中、小型客车分别为100%、50%~85%、40%~65%计算。

把招标路段的费额加其他路段议标费额,得该班线的议标费额。

2.议标班线中,某段已确定议标费的,把该段的议标 费额加上其他路段的议标费,再乘以平均实载率系数和客车车型系数计算。

3.山区、乡村支线,经营利润微小的可以不收议标 费(议标费为零),凡属不收议标费的班线,应由县运管所提出申请,经地市运管处批准实施。经营困难甚至亏本,需要鼓励经营的线路,可经从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招标议标费中开支适当的补贴,让业主经营,但须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时间、班次、正点率以及所承担责任和任务等项内容。

(三)经营班线按大、中、小车型分别确定标底、标的费额(15座及以下为小型客车,16座30座为中型客车,31座及以上为大型客车)。

(四)议标费以大型客车费额为基数,中型客车按基数的50%~85%;小型客车按基数的40%~65%;微型客车、核定用作客运的客货两用车、机动三轮车按基数的30%~50%分别核定标底、标的费额。

(五)根据客运线路的客流和投入客运班次的数量以及实载率情况;出租汽车根据经营的利润情况,议标费额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运力投放管理:

(一)凡实行招标的线路,一次招标结束后,原则上同一班线一年内不增加运力;一年后根据客源增长情况测定运力投入限额。实行出租汽车招标的城市,原则上二年内不增加新的运力,二年后根据出租车发展的需要,测定增加的额度。凡一年内在同一线路、地点需要再次实行招标的和出租车在两年内再次实行招标的,必须逐级上报经区运管局批准。

(二)议标经营的线路,原则上不实行客车投放额度控制。凡符合经营条件,交纳议标费并签订合同的,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参加经营。如需要控制客车增长的,改用招标方式确定运力投入。

第八条 线路招标、议标经营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地、市、县(市)的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运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经营县(市)辖区内班线的,由县(市)运管所拟订方案后报地、市运管处批准;经营地(市)辖区内跨县(市)班线,由地、市运管处拟订方案报区运管批准;经营跨地(市)班线的,由区运管局牵头组织,或由相关的运管处联合或分别提出方案报区运管局批准后实施;跨省(区)班线由区运管局与相关省运管局商定;省、区周边毗邻县之间开行的跨省区短途班线和地、市毗邻县之间短途班线,由区运管局或授权有关地市或县运政机关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由所在城市的运政机关拟订方案后,报上一级运政机关批准实施。

(二)实行线路经营补贴的山区乡村支线,由县运管所提出申请方案,报地、市运管处批准实施,地市运管处报区运管局备案。

(三)加班、包车标志牌(包括春运加班、包车牌)的有偿使用,按自治区运输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另文下达)。

第九条 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

(二)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三)投入营运的客车应是新车,若是在用车须达到二级车况以上,并经运政机关检测,出具符合二级车况以上的证明;

(四)按交通部颁发的客运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规定,经营150千米以上班线的业户(含联户),必须拥有五辆以上大、中型客车;行驶这些班线的驾驶员须有驾驶客车安全行车两年以上或安全行车三万千米以上的驾驶经历。有符合经营条件的驾驶员的有关材料;

(五)有经运证机关核定的车辆停车场地或经运政部门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停车场的停车合同。

第十条 申办招标议标程序:

(一)经营者向当地招标机关领取并填报营运客车招标(议标)经营者申请表(附件二、三)或《出租汽车招标议标经营申请表》(附件四),并递交以下证件。

1.已开业者递交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开业者递交注册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立业的文件复印件和申请开业审批表;

2.中外合资企业除递交上款证件外,尚需递交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准予经营道路运输的批文复印件和自治区运管局核准报名参加投标、议标经营的文件。

3.个体经营者递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政机关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客运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经营者进行资格审定。审定权限规定如下:经营县内班线的由县运政机关审定;跨省、地(市)的由县运政机关初审合格后报地(市)运政机关审定,区运管局在核发《经营标志牌》时进行复核,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不能发给《经营标志牌》。跨省班线由县、地(市)运政机关初审后报区运管审定。出租汽车由所在城市运政机关审定。

(三)参加投标者:

1.审定合格的投标者,由运政机关发给招标竞投通 知书(附件五、六),凭投标通知书向当地招标机关交纳投标押金,押金按经营标志牌数量计收,出租汽车按车辆数计收,领取应价牌,按时参加竞投。投标人应是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业主,或由法定代表出具全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2.中标者当场与招标机关签订营运客车招标经营 标志牌使用合同书(附件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书(附件八),并予以公证;按合同协定交纳中标费,退还招标押金。

3.中标者逾期不交或不能交清中标费者,按合同进 行违约处理,投标押金不退。

4.招标机关在十五天内给落标者退还投标押金。

5.押金收取至退还期间不计利息。但招标机关逾期未将押金退还落标者的,应按银行利息一起退还。

(四)参加议标的,经审定合格者,经营班线客运的凭客运班线议标经营申请表与交通局或经交通局授权的运政机关签订营运客车议标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附件九);经营出租汽车的,凭出租汽车招标议标经营申请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书,并到运政机关交纳议标标的费。

(五)中标经营者,凭营运客车招标议标经营申请表、出租汽车招标(议标)经营申请表有效的标的费交讫证,到有关运政机关办理客车营运手续,领用经营标志牌,投入营运。

第十一条 招标、议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工作程序:

1.由主办的县、地、市运政机关调查当地客运市场: 掌握运力和客源,以及经营的状况,预测收益、客源和运力发展趋势等情况;

2.制定招标方案,测定标的额度和标底,发布《招标 通告》《招标须知》;

3.向投标申请者发放和回收投标申请表,审查投标 者资格,给合格者发《投标通知书》《投标须知》等资料;

4.核收招标押金,发给“应价牌”;

5.组织公开竞投,确定中标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书》,由聘请参加竞投现场公证的公证员当场宣读证词并办理公证手续;

6.按班线分级管辖的原则,由各地组织招标:县内 班线由县运管所组织招标;地(市)内跨县班线由运管处牵头与班线起讫地运管所组织;跨地、市班线由区运管局牵头与班线起讫地运管处组织;招标可以在起讫地分别举行,也可以集中在一地举行;出租汽车客运由车籍所在地运政机关组织招标;

7.核收中标者的标的费,发给经营标志牌。(www.xing528.com)

(二)议标工作程序:

1.由主办的县、地、市运政机关调查当地客运市场: 掌握运力、客源,以及经营的状况,预测收益、客源和运力发展趋势等情况;

2.制定议标方案,发布议标通知,测算议标标的费额;

3.向议标申请者发放和回收议标申请表审查议标者 资格,给合格者发《议标通知书》《议标须知》等资料;

4.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经营期限:

1.招标议标经营的班线,经营期限为三年,出租汽车 经营期为六年(每年按365天计),招标经营期从签订《合同书》后的第四十五天起计算;议标经营的班线,从发给经营标志牌之日的次月一日起计算经营期;出租汽车从交清议标费之日的次月一日起计算经营期。

2.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经批准经营的,从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计算,班线经营期三年,出租汽车经营期为六年。

3.经营期满后的业户如需继续经营客运的,必须通 过下一轮的招标、议标才能取得新的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经营标志牌管理:

(一)对班线的经营者按辖区进行分级管理。经营标志牌实行统一制作,分级核发。各地核发的经营标志牌由各级运政机关将班线资料报区运管局,并由区运管局统一制牌。县内班线由运管所发放;地市内路县班线由运管处发放;跨地市班线由区运管局发放或委托地、市运管处发放。临时经营标志牌按区运管局制定的统一式样分级制作、分级发放的原则,县内班线由运管所制作和发放;地市内跨县班线由运管处制作和发放;跨地市班线由运管局制作和发放或委托运管处发放;出租汽车《经营标志牌》由当地运管部门发放。

(二)从经营标志牌发放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中标者必须办完车辆营运手续,客车投入营运。逾期作放弃经营权处理,由运政机关收回经营标志牌,已交中标费不退。

(三)经营标志牌发出后,一年内不准转让,不办理过户;一年后转让时,中标者须向原招标的运政机关提出申请,审定合格方予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转让方应依法缴纳转让税费。

(四)经营者遗失经营标志牌时,须向原招标的运政机关及时报失,并在《广西交通报》和当地的地(市)或县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凭报纸办理补发手续,领取新牌。旧牌遗失至领取新牌期间,由原发牌的运政机关核发临时标志牌,与《招标(议标)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同时使用有效。从经营标志牌报失到补发新牌,按日计算,交纳同等数额的标的费。

(五)招标议标中标者,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运输规章,自觉接受运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六)违反“一牌一车”管理规定,一年多牌或多辆客车共用一牌的,按交通部23号令和《招标(议标)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七)非法买卖《经营标志牌》的,按《招标(议标)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违约责任由运政机关没收其《经营标志牌》,并按交通部23号令进行处理。

(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客车经营招标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无经营标志牌、盗用他人经营标志牌、超标的范围(线路、班次)经营者按非法经营论处,可以实行扣车、扣证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如不按期接受处理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顶班经营管理规定:

(一)国有交通运输企业需用其他客车顶班时,应在行车路单填明所代班车,并随车携带《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与经营标志牌同时使用通行有效;

(二)其他业户因车辆维修等原因需车顶班时,应由当地运政机关出具顶班证明,由客运服务站在路单上填明被顶班车班次,随车携带《经营标志牌使用合同书》与经营标志牌通行有效。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各类客运线路或出租汽车经营竞投中标收入或议标收入、加班、包车标志牌有偿经营管理费的收入均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简称交通基金),其收入、票证、计划的管理及使用范围都应严格按区交通厅、区财政厅交财务(1992)8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客运班线招标经营财务管理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财务工作程序

(一)凡有收取公路客运招(议)标费及相关收入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的票证由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核发。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运政机关必须建立“公路客运招(议)标交通基础设基金收入台账”(见附件十)。财务人员每月终应将收入台账与专用收款收据第三联(记账联)核对相符后,进行会计核算,连同违约金、手续费、利息等收入一起编制“广西公路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月报表一”(见附件十一)。

(三)分配及报表问题

1.招(议)标的组织经费按招(议)标收入总额的3% 提取,作为运管其他收入,招(议)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在运管其他支出列支。

2.依据《财务管理办法》,县(市)内客运班线和市内出租汽车的招(议)标收入,留作县(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3.违约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考虑其收 入数额不大,可留在当地作为地、市、县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4. 对跨县、跨地、市线路牌的招(议)标收入和加班、 包车牌的有偿经营管理费及其这部分收入的存款利息,均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上缴比例,上缴区交通厅15%,上缴区公路运输管理局20%,其余65%按下列办法分配:

(1)始发、终点的运政机关各分成20%,按线路里程在各途经县(市)及始发、终点运政机关中分成60%。

(2)按线路里程分成的基金,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A.计算每公里交通基金分配额,公式为:

每公里交通基金分配额=按线路里程分成的交通基金总额÷班线总里程

B.计算该班线途经的各地、市应分得的交通基金,公式为:

应分得的交通基金额=每公里交通基金分配额×该班线途经该地市县处、所管辖的班线里程

以上分配结果,需按线路填写“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分配表”(见附件十二),随“广西公路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月报表一”于每月终后10天内一同上报主管交通局一份、地(市)运管处三份、自存一份,送相关运政机关各一份。经本地(市)运管处审核后退回一份。地市运管处应于每月终后20天内将各县(市)、本部的“广西公路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月报表一”汇总后编制“广西公路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月报表二”(附件十三),报地市交通局一份,报区公路运输管理局一份(附各线路分配表、收入月报表一),自存一份。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的收入月报表,报区交通厅、区财政厅各一份,自存一份。

(四)上缴、划拨基金问题

各地市运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运班线出租汽车招(议)标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专门负责交通基金的收取和结算、上缴、划拨。

1.各县(市)运政机关必须每月终后10天内及时、 足额上缴其应缴的客运班线招(议)标收入(扣除3%业务经费)到本地、市运管处。

2.各地、市运管处务必在每月终后20天内按分配 结果划拨给相关的地市运管处,将应上缴区交通厅和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的交通基金,全部集中上缴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然后由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清缴区交通厅,账号、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3.各地市运管处收到办理招(议)标业务的地市运 管处划拨的交通基金,亦应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将其所属县(市)管辖的公路里程应分得的基金收入的45%回拨给各相关的县(市),作为各县(市)的交通基金,余下55%留地(市)作为交通基金。

三、使用管理

公路客运招(议)标经营的收入,应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进行管理,必须专户储存,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

(一)公路桥梁建设;

(二)公用性客运站、场和客运服务设施、乡镇站点建设;

(三)运管通信设备购置;

(四)贫困山区亏损线路补贴;

(五)征收及招议标业务经费。

各级交通、运政机关掌握的交通基金,都应按上述规定用途报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季度终了必须编制广西公路客运班线交通基础建设基金使用情况表(见附十四),逐级上报主管交通局、运管处、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区交通厅、区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属运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审计本项基金的收入、上缴、划拨、使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给予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以确保收好、管好、用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 加强招标、议标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线路及班次登记表、班次及费收统计表(附件十五、十六),并按季度报上级运政机关。报送的时间为:县(市)运管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报表报地(市)运管处,地市运管处于当月20日前报区运管局,区运管局于当月30日前报区交通厅。各种报表由区运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附则

(一)跨省区班车客运按两省区运管协议的办法办理,实行招标、议标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在用客车需要改线路经营时,必须在原班线经营满三个月后,方可通过招标、议标取得新线路的经营权;运政机关收回原经营标志牌;原交纳的经营标志牌有偿使用费不退。

(三)按规定要交纳同类标的费15%经营费的业户所取得的经营标志牌不得转让,并在当地实施招标、议标时所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费用,逾期不交者,按自行放弃原有经营资格处理,收回经营标志牌。

(四)经招标、议标经营的客车由当地运政机关安排进站,采用循环发车或定期抽签的办法安排发车时间。发车时间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应拟订方案报自治区运管局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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