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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自治区行业管理机构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3月10日,自治区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第一届女工委员会。同年4月17日,自治区机关工会批复同意成立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通行费征收业务由财务科管理。2002年7月,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增设安全生产管理科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2个内设机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关科室与自治区管理局相关科室对口合并,人员实行划转、分流。

广西通志:自治区行业管理机构

2005年底,自治区交通厅直属二层行业管理机构分别为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1984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交通厅对公路管理机构体制进行了改革,把原自治区公路工程公司改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南宁柳州、桂林、玉林梧州、百色、钦州河池8个地区公路总段以及第一、第二、第三工程处,筑路机械施工处,桥梁安装队,南宁筑路机械修配厂,养路机械修造厂,大风门水泥厂。

1991年6月,自治区交通厅批复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立县乡公路管理处。同年12月,自治区交通厅批复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立质量管理科。同年,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内部增设桥梁建筑工程处、大风门水泥厂、红岭坡水泥厂等机构。

1992年3月10日,自治区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第一届女工委员会。同年4月17日,自治区机关工会批复同意成立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建设市场不断繁荣,公路建设队伍市场化改革也势在必行。1994年,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的批复》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成立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的公路工程施工与养护职能分开,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将隶属于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的第一、第二、第三工程处和机械施工处、公路路面施工处、桥梁建筑工程处成建制划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该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为隶属自治区交通厅领导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施工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994年7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区公路管理局重新设置内部机构的批复》,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置办公室、政治处、县乡公路管理处、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处(同时挂公安分处牌子)、规划计划科、养路科、工程质量监理科、财务科、机务材料科、教育科、审计科、监察室、技术设计室、史志办共15个内设机构,原有内部机构同时撤销。新的机构设置强化了养护管理职能,重点加强了高等级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和路政管理,加强和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各地、市局也陆续进行了机构人员调整和完善各项管理经营制度。

广西公路部门的第一个收费站是信都—广东怀集公路的信都收费站,该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为世界银行贷款,1988年开始对过往车辆开征车辆通行费,征收的通行费上缴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财务处,然后上缴自治区交通厅,用于还贷。从1988年第一个收费站开始,有收费站的总段(后改名市公路管理局)设有收费科,对收费站进行具体业务管理。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通行费征收业务由财务科管理。随着南宁—北海二级公路、南宁—梧州二级公路、南宁—柳州二级公路的建成通车,收费站的管理业务越来越多,1995年5月3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立公路通行费管理处,为局内部机构,机构人员在局机关原有的编制中调整解决。

通行费管理处成立时,全区公路系统直属管理的收费站有11个。其后,站点隶属的南宁公路管理局、梧州公路管理局、北海公路管理局、钦州公路管理局也相应成立了收费科,对收费站的业务进行代管,所收通行费上缴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财务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公路的安全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公路部门安全生产也提上了议事日程。2002年7月,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增设安全生产管理科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2个内设机构。

为适应国家深化改革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更好地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解决交通征稽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交通规费的稳定征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党组的决定,从2001年12月21日起,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并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保留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的牌子,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党政领导分别担任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局长和书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关科室与自治区管理局相关科室对口合并,人员实行划转、分流。各地、市征稽处(所)仍保持原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不变。为便于工作,发挥各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征费稽查工作的监督和协助作用,由自治区交通厅和公路管理局协调地方公路管理局党组织,将各地、市征稽处(所)党组织关系转入地、市公路管理局党组织,属于同一党委(总支部)。征稽干部的任用、调动、奖惩由地、市公路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按干部权限审批。各地、市、县的征稽任务纳入各级公路管理局任务进行考核。

2002年10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撤销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定额站的通知》,撤销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和自治区水运工程定额站,原属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2003年6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质量监理科更名的批复》,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质量监理科更名为工程管理科。

2003年9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立招标办公室的批复》,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立招标办公室。

2004年4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数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关进行科室调整,设置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审计科、养护管理科、规划计划科、财务科、工程管理科、技术室、县乡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处、征费管理处、车购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与机关工会“一套人马”)、服务中心共14个科(处)室。

2004年底,广西完成车辆购置税费改革,车购科自然撤销。

2005年12月,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撤销监察审计科,设立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局机关内设机构增至14个。

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广西公路体制改革经历了多次反复上收和下放,不断调整、不断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为深化广西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养护公路的积极性,适应发展的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布置和交通部关于交通机构改革的指示精神,1988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自治区交通厅改变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属管理的8个地区公路总段及北海公路处的隶属关系,成建制地划转所在地区行署、市直接管理,归口地、市交通局管理。随着广西撤地设市,先后共设立了11个市级公路管理局,人事管理权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计划、建、养、管业务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实行行业管理,形成“条条管理、条块结合”并存的管理模式。

公路体制下放使地(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设有了领导权,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从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使公路建、养、管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形成了“政府亲自管,社会多家办,公路交通部门组织干”,合力发展公路事业的新格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公路管理体制下放,责、权、利没有很好地结合,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的行业管理职能无法得到保证。特别是人事权下放后,造成地方公路部门人员膨胀、机构臃肿、硬性摊派多、养路资金被挤占和挪用,严重影响了公路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实现国、省道干线公路管理机构的责、权、利与建、养、管的真正结合。1997年9月,自治区交通厅以梧州市与贺州市“分家”为契机,将梧州公路管理局上收自治区交通厅管理。

2003年7月,以南宁地区、柳州地区撤地设市,调整行政区划为契机,与南宁市、崇左市、柳州市、来宾市沟通协调,将南宁市公路管理局和柳州公路管理局上收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2003年12月,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南宁和柳州公路管理局更名并调整管理体制的批复》,南宁公路管理局更名为桂西公路管理局,柳州公路管理局更名为桂中公路管理局。

在梧州、桂西、桂中公路管理局上收管理之后,2005年上半年,广西公路管理局就公路管理体制上收问题,与桂林市、玉林市、贵港市、百色市、钦州市、河池市、北海市、防城港市8个市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上收管理的协议书,于2006年8月将桂林等8个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收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并将钦州、防城港、北海3个市级公路管理局合并为1个局,更名为沿海公路管理局。

上收后的市级公路管理局数量从11个减少到9个,其内设机构、服务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也相应做出调整,其中,全区人员编制总体精简30%。养护站的数量由1998年以前的1410个减少为2009年的446个。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1950年6月,广西省公路管理局运输处改为广西省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仍隶属广西省公路管理局领导。

1950年11月23日,广西省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从广西公路局划出,改属广西省交通厅领导。

1952年9月,根据中南交通部决定,广西省国营汽车运输公司与广西联运公司合并成立广西省运输局。

1957年11月,广西省运输局改为广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局。1958年1月起,自治区交通厅将运输局撤销,改为厅职能处。

1959年9月,自治区党委决定进一步调整公路运输管理体制。同年11月,自治区交通厅恢复成立广西公路运输局。

1969年11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撤销广西公路运输局,成立运输组,负责主管全自治区公路运输工作。

1985年5月,自治区交通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放区直交通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5〕118号)文件精神,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运输公司,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于按规定收取的运输管理费用

1988年5月,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从南宁市新民路48号搬迁至南宁市新民路67号。

1988年9月,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内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行政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管理科、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机务管理科、审计科、人事教育科、史志办公室10个科室。1989年8月增设安全稽查科。1990年3月增设车辆管理办公室。

1991年6月5日,自治区编制局核定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相当县(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10名。

1993年7月,该局增设合资经营管理办公室;1995年10月,将人事教育科分设为人事科和教育科;1996年7月,撤销审计科,成立监察审计室;1997年5月,撤销合资经营管理办公室。

2003年11月11日,自治区交通厅下文同意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内设机构调整,具体设置为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挂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牌子)、监察审计室、运输管理科、涉外运输管理科(挂合资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安全管理科、维修管理科、法制科、培训管理科、规划计划科、财务管理科11个内设机构;2004年9月,撤销运输管理科,增设合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旅客运输管理科、货物运输管理科,涉外运输管理科更名为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科。

2005年10月8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同意广西公路运输管理局更名为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并于2006年6月将编制由110名调整为100名。2006年12月,经自治区交通厅同意,该局内设机构变更为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审计室、旅客运输管理科、货物运输管理科、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科、安全管理科、维修管理科、法制科、培训管理科、规划计划科、财务管理科、综合管理科13个内设机构。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1996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等机构的批复》(桂编〔1996〕130号)批准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区高管局),下设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区高管局直属自治区交通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定事业编制40名;下设的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归属区高管局管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暂定事业编制分别为320名、240名。

区高管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广西境内高速公路(含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养护、收费、路政和服务,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的授权,对广西区内以BOT形式建成的高速公路进行行业管理。机关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经营科、财务科、路政处、设备科、养护科、监控处、征费科9个科室。

1997年1月,自治区交通厅批准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关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计划财务科、征费科、设施维护科、执法大队(路政、保卫)、排障队、监控中心8个科室。1998年7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增加事业编制266名。

1997年2月,自治区交通厅批准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关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计划财务科、征费科、设施维护科、执法大队(路政、保卫)、排障队、监控中心8个科室。

1997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西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与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门两牌,一套领导班子”。主要经营公路建设、施工、管理、收费、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租赁等。公司设有董事会成员9人,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

1997年5月,桂柳高速公路桂林—柳州段建成通车。至2005年,桂柳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管辖桂柳高速公路、桂林绕城高速公路、宜柳高速公路、柳南高速公路(柳州—王灵段)、全黄高速公路(全州—黄沙河段)、平钟高速公路(平乐—钟山段),管养里程494公里,下辖桂林、永福、鹿寨、柳州、来宾、柳江、宜州、钟山8个管理所(站)、27个收费站和9个服务区。管理模式实行“处—所—站”三级管理模式。

1997年10月,钦防高速公路钦州—防城港段建成通车。至2005年,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管辖高速公路路段“一纵两横”(G050渝湛线K1064+900米—K1234+892米段、石北线、卜防线),管养里程229.78公里,下辖钦南、钦北、防城港、合浦、山口5个管理所,南间、大寺、钦州、钦州港、那丽、防城、防城港、星岛湖、合浦、十字路、白沙、山口、桂海13个收费站。管理模式实行“处—所—站”三级管理模式。

1998年7月,南南高速公路南间—那马段开通建成,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设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增加编制等问题的批复》(桂编〔1998〕58号)批准同意,成立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是直属区高管局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为130名。

1998年8月,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征费科、设施维护科、经营科、执法大队(路政管理科、保卫科)、排障队、监控中心9个科室。管养里程393.41公里,下辖宾阳、伶俐、邕宁、南环、都南5个管理所,宾阳、古辣、六景、伶俐、五合、南宁、蒲庙、那马、二塘、安吉、坛洛、高岭、石埠、玉洞、伊岭岩、武鸣、府城、马山、都安19个收费站。管理模式实行“处—所—站”三级管理模式。(www.xing528.com)

2005年11月,南宁—友谊关、百色—罗村口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南友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筹备处成立(后称西南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管辖南宁—友谊关、百色—罗村口2条高速公路,管养里程总长234公里。处机关内设党委工作部、计划财务部、征费部、综合管理部、养护工程部、设备部、监控中心、经营部、排障大队、路政支队10个科室,下辖扶绥、崇左、凭祥、百色4个管理区,凭祥、夏石、崇左等13个收费站。管理模式取消“所级”管理,实行“处—站”二级管理模式。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1988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改革广西公路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从1989年4月起,公路养征工作从公路部门划出,全自治区交通规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办公的“三统一”办法,自治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

1991—2005年,广西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历经数次更名和体制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1991年,也就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从公路部门划出的第二年,自治区设立交通规费稽征处外,各地、市设立交通规费稽征所,县(区)设立交通规费稽征站。各交通规费稽征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行政上受地、市交通局领导,业务上受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领导。

1992年3月,根据自治区编制局《关于区交通规费稽征处增挂牌子和编制等问题的通知》(桂编局〔1992〕20号)精神,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牌子(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全区稽征机构增加编制110名。随后,各地(市)稽征所、县(区)稽征站也相应增挂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牌子,全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工作模式。

1992年,在各地(市)党委、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玉林、梧州、桂林、柳州、河池地区、北海市、南宁交通规费稽征所先后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处,相应的各县(市)交通规费稽征站也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所。至1993年底,全区10个交通规费稽征所已全部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处,109个交通规费稽征站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所,并明确了交通征费稽查处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交通征费稽查所为科级或副科级事业单位,各交通征费稽查处全部完成了内部科室的设置和交通征费稽查所及科室负责人的考核任命工作。为保证各交通征费稽查处负责人的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把各交通征费稽查处正职的任命权收回自治区交通厅。同年,完成了防城港市交通征费稽查处的组建工作。

1994年6月,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更名的批复》(桂编 〔1994〕36号)精神,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更名为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更名后,其单位性质、机构规格、编制不改变。

为加强广西交通征费稽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1月10日起,成建制将自治区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和人事权收归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包括11个地(市)交通征费稽查处及110个县(市、区)交通征费稽查所的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收归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后,实行局、处、所、站四级管理,并于1996年第二季度前完成了全部移交工作。交通征稽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权收归厅实行统一管理后,为明确职权、分清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促进交通征稽队伍的建设和征稽事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交通厅于1996年5月18日印发了《广西交通征稽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区征稽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人员调配均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11月26日,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将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并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的通知》(交人教〔2001〕180号)精神,全区交通征稽系统划归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管理,保留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的牌子,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局长兼任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局长及副局长的原有职务、工作不变。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机关科室与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相关科室对口合并,人员实行划转、分流,其中划转到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11人,安排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20人,安排到南宁交通征费稽查处16人,退休人员7人全部安排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各地、市征稽处(所)仍保持原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不变。为便于工作,发挥各地方公路管理局的监督和协助征费稽查工作的作用,由自治区交通厅和公路管理局协调地方公路管理局党组织,将各地、市征稽处(所)党组织关系转入地、市公路管理局党组织,属于同一党委(总支部)。征稽干部的任用、调动、奖惩由地、市公路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各地、市、县的征稽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公路管理局任务进行考核。

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1991年2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地市级航运管理处定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并明确各地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正式颁布编制标准前,可根据需要自行审定增加人员编制。

1992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监督局)所属的南宁、梧州、柳州、桂林、北海5个航政所及河池航政中心站均改为相应的“XX港航监督处”。

1992年2月1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港务监督,同时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港航监督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船舶检验所”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定为相当县(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月14日,广西航政机构统一更名,各航政所和航政中心站分别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港航监督处”,各县(市)航政站更名为“XX港航监督所”。

199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局”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套班子”。机构规格、性质、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不变。(1989年5月26日,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直属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5个航道工程区分别改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航道管理处”,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不变,并分别对外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XX航道工程处”牌子。1989年9月5日,经自治区编制局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XX航道工程处”牌子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XX航务工程处”)

1994年10月31日,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全区部分港航监督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将梧州港航监督处领导的桂平、平南港航监督所改由贵港港航监督处领导,将北海港航监督处领导的防城港航监督所改由防城港航监督处领导。

1996年2月13日,成立自治区果子山、侨港镇、石头埠、江山、企沙、白沙img6个港航监督所(相当于科级)。果子山、侨港镇、石头埠3个港航监督所为自治区北海港航监督处派出机构,江山、企沙、白沙img3个港航监督所为自治区防城港航监督处派出机构。

1997年6月9日,经国家港务监督局批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港务监督,负责对进出钦州港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998年1月9日,设立广西航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

1999年11月4日,《交通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协议》签订,明确由广西负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监督局和全部9个港航监督处以及北海航道管理处(不含船舶检验机构)划转交通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交通部在南宁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自治区水域和港口的各项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继续由自治区交通厅设置机构负责管理。

2000年1月4日,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将南宁水运管理处(同时挂“广西邕江港运公司”)下放给南宁市交通局管理。

2000年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就全区船舶检验机构及编制问题予以批复:自治区船舶检验处更名为自治区船舶检验局,与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成立南宁、梧州、柳州、桂林、北海、贵港船舶检验处,该6个船舶检验处为相当副县(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辖横县、百色、左江、桂平、平南、藤县、昭平、武宣、河池、阳朔10个船舶检验所,共核定事业编制224名。船舶检验机构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辐射性管理网络,负责广西内河、沿海的船舶检验和水运规费征收等工作。

2000年5月,根据全国水上安全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航道管理处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管理,其职责主要负责原辖区里的航标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下辖的机构变化为南宁、柳州、梧州、桂林4个航道管理处,其中,南宁航道管理处负责原北海航道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航道管理工作。2001年,北海航道管理处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管理,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北海航标处。

2000年10月31日,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海事局商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监督局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广西海事局管理。北海、钦州、防城、南宁、梧州、贵港、柳州、桂林、河池港航监督处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也一并划转广西海事局,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由广西海事局统一管理。

2000年11月9日,根据自治区交通厅授权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负责全区航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该局成立基建科。

2002年6月24日,成立广西航务管理局沿海疏浚工程处。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开始试行人事制度改革。至2005年,人事制度改革在局机关及各船舶检验处进一步推广,重新调整内设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定岗定员和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推行岗位聘任、聘用制。

200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停止履行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企业经营监督管理职能。

2005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机关共有内设机构13个:办公室、政治处、规划计划科(水运战备办公室)、财务科、航道管理科、港航管理科、船舶检验科、基建科、征费管理科、监察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机关服务中心。核定单位人员配备数98名(含工会专职人员2名),中层领导职数32名(含工会专职人员1名)。

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

1987年,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分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核定该局事业编制50名,为自收自支的相当县(处)级事业单位。

1988年6月,自治区交通厅明确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为职能管理局,负责对全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行业管理。1988年12月,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该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公路建设科、船务工程科、技术室、质量监督科。至1999年2月,该局内部机构有办公室、财务科、总工室、政治处、审计科、招标办公室、计划统计科、质量管理科。2002年3月,增加设立了征地拆迁办公室。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于1987年5月25日,当时由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管理,对内为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的序列科室,对外代表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的公路、桥梁、港口、航道等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人员核定为9人,在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已核定的编制定员内调剂和适当聘任解决。

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站的基本职能:1991年8月16日,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印发《关于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指出,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以及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是一种宏观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把好三关:一是开工关,进行资质审查工作;二是施工关,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艺,抽查、抽验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的质量;三是竣工关,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1994年2月,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指出: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站是对全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人员暂定为15人。站内只设业务、技术方面的部门,不设后勤。后勤工作由区交通科研所负责。随后人员在2年内发展到15人以内。广西交通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现行法规和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业务上独立行使职能。交通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开展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交通厅按年度计划列拨。

1994年9月,自治区交通厅印发《广西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工作方针、法规;制定交通行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审查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持交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统一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网,组织协调(地、市)交通质监分站的人员培训、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归口管理交通工程行业试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参与优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参加全区交通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工程的鉴定工作;掌握交通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办法,提高工作质量管理水平。

1996年3月,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全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是厅直属单位,行政上受厅领导,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与厅基建处的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

1996年11月,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收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明确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监督费的标准:公路工程(含独立大桥)收取概算定额建安费的0.12%,沿海港口及内河航运工程以总概算工程费用、建安工作量总和为计费基数,≤1000万元的,收取费率为0.08%,总投资≤10000万元的为0.06%,总投资>10000万元的为0.04%。

1997年3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批复》同意成立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暂不定机构级别。

1997年8月15日,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工程管理科、工程监督科、试验检测管理科3个业务科室。其他党务、人事、后勤、财务由自治区交通科研所综合办公室和财务科统一管理。

1998年1月4日,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级别问题的通知》将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级别明确为正处级

2001年5月11日,自治区交通厅交基建函 〔2001〕412号文件《关于同意调整交通基建质量监督费收取标准的批复》核定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取标准,公路工程(含独立大桥)定额建安费收取费率为0.15%;沿海港口及内河航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收取费率,总投资≤1000万元的,按0.08%收取,总投资≤10000万元的,按0.075%收取,总投资>10000万元的,按0.05%收取。

2003年5月6日,自治区交通厅确定广西交通质量监督站人员总数控制在20人内。同年12月9日,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关系的通知》决定对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人事、党务和财务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人事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进行管理,党务工作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管理,财务工作委托厅办公室负责。

2004年10月,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地址由南宁市望州路84号广西交通科研所迁址至南宁市新民路48号(自治区交通厅三大院内)。

截至2005年底,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定员为24人,其中聘用人员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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