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水运市场的复苏,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也逐步规范,为加强广西地方民用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建立有良好秩序的修造船市场,保证修造质量,维护厂方和客户的正当权益,以适应自治区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1991年6月,自治区交通厅、工商管理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暂行办法》。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市场的选择,广西逐渐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满足航行环境和使用要求的优秀船型,这些船型得到市场的认可和主管机关的重视,在交通部组织的1991—1995年全国内河运输船简统选优活动中,广西有20种船型进入优选船型行列,其中780吨散装水泥双球尾货船(羊城8号)船型获得优秀船型优良奖,300吨(13国际标准箱)多用途双尾货船等3种船型获得优秀船型表扬奖。这些船型普遍具有性能优良、经济效益好的特点,特别适合当时水运市场的需要,推广这些船型加速了广西航运业的发展。
1991年12月1日,《内河钢船建造规范(1991)》正式实施,新规范与原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1978)》相比有较大改进,为适应广西内河航道的发展及货物运输的需要,自治区交通厅下发《关于公布施行我区单舷长大开口船船体结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解决广西单舷长大开口船设计、建造和检验无序可循的问题,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自治区航区的船舶建造业迈上规范、有序的轨道,船舶工业得到快速发展。停止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船舶向大型化发展,船舶最大载重吨从180吨向350吨、400吨、500吨和800吨4个档次快速发展,船舶工业进入第二次发展高潮。
1992年,广西船舶修造业开始复苏并日趋繁荣,经济的迅速发展刺激着航运业的发展,也带动了船舶修造业的发展。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本着改善管理、面向市场、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修订修船制度。1990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运输船舶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根据《办法》对108家船舶修造厂的开业经营进行审查发证工作,严格规定凡进行民用船舶修造业经营的必须持证经营,并根据交通厅颁发的开业证书,进行相应类别的船舶建造和修理业务,治理无证经营修造船的状况,将广西的船舶修造业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为广西船舶工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1993年9月—10月,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对全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首次进行年度审验工作,参加年审的修造船厂共162家,经年审合格的修造船厂共157家。此次船厂年审工作,一是摸清了大小船厂基本情况,建立了船厂档案,为行业管理打下基础;二是在年审过程中,既发现问题,又提出改进意见和加强管理意见,使船厂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航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水平都得到提高;三是提高航管部门的威信,通过年审,各船厂对航管部门行业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四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通过年审既摸清船厂基本情况,也锻炼了航管队伍。
1994年,广西船舶修造市场疲软,加上85%的民用船舶修造厂遭受百年罕见的洪灾,使船舶工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在市场疲软、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部分修造船企业积极想办法自筹资金,对企业的生产滑道、船坞进行更新改造,积极开拓市场,改革经营机制,狠抓质量管理,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造船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受水运市场疲软影响,1995年广西民用船舶修造业陷入低谷,部分集体、个体船舶修造厂(点)因揽不到修造船业务被迫停产或解体。为规范各地民用船舶修造厂经营行为,加强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地、市航(运)管处和船检部门从1995年7月—11月对全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厂进行年度审验工作。通过此次年审,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掌握了各船厂的规模和经营情况,制止了一些船厂的违章经营行为,建立“一审一档”年审档案制度,使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工作逐年走向规范化。
1996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在各地、市航(运)管处推行目标管理,把航管部门对民用船舶修造厂和运输船舶设计单位开业的审核报批、年度审验以及经营现场的监督管理纳入目标管理,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船舶建造质量和推广简优船型为重点,进一步改进船舶修造业管理。(www.xing528.com)
1997年,由于水运市场低迷,多数的船舶处于半停航的状态,经营困难,较多企业船舶到了修理期限,却因资金困难而无法进厂修理,从而影响水运企业的生产。船舶修造行业产值逐年下降,非造船工作产值所占比重逐年加大。企业为谋求效益,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开展多种经营渡过难关。
1998年,广西船舶修造企业进行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争取走出困境。同年3月,广西航管部门完成对全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企业的年度审验。通过年审,船舶主管部门建立“一审一档”的专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年审档案的建立和制度的健全,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设备、人员结构、技术力量、违章经营修造船等基本情况,逐步使行业管理工作达到规范标准。6月,针对部分航区的“大船小证”问题,自治区航务管理局颁发《关于加强我区民用船舶修造源头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船舶修造船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承接建造或扩、改造船舶业务时,严格审核船舶用户是否持有经航(运)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船舶建造批准书”和“更新改造船舶新增运力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对未持有以上文件的船舶用户,各类民用船厂不能签订建造和改造船舶的施工合同。并要求在船舶建造或改造施工前,必须审核用户是否持有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
1999年,广西船舶修造行业仍处于低谷状态。大部分国有企业认清形势,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冷静分析,“积极扩大主业,稳步发展副业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探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新思路,调整产业结构,力争拓展企业经营空间,争取早日走出困境。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年7月—12月,自治区船舶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自治区各地方民用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对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对无证经营修造船的厂点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私自建造或扩、改船舶的船厂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营业资格,维护修造船市场秩序。
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关于对违章造船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从2001年7月1日起,组织各地市航管部门和船检部门,对自治区民用船舶修造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专项治理整顿针对违章造船导致运力投放程序混乱、船舶建造质量差、“大船小证”屡禁不绝、未经批准的沙滩船厂公开挂牌经营、不具备船舶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招揽船舶设计任务,以及管理机关执法不严等现象。
2003年,自治区内河货运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造船业,造船需求旺盛,新造船舶和改建扩吨船舶增多。针对船舶修造市场存在的问题,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治理措施,促进船舶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依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非法造船点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措施予以取缔,交通航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厂外造船点不予批准;三是引导投资者依法建新厂,对符合条件的新厂加快开业审批速度。
200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停止履行民用运输船舶修造企业经营监督管理职能。
2005年,自治区共有船舶修造企业102家,其中一、二类造船企业52家。船厂、船台的迅猛扩张和造船数量、造船等级的快速增长带来质量管理不到位、造船设备陈旧、人员技术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船舶建造质量下滑。2005年4月21日,交通部、农业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召开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2005年4月21日—2005年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广西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由自治区交通厅、经委、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广西海事局5厅(委)局组织成立广西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广西实际联合编制下发《广西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针对调查摸底掌握的建造船舶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船舶建造检验,堵住低质量船舶的生产源头。一是通过合理调配验船师,严格执行船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发证,堵住低质量船舶的生产源头;二是通过加强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工作,颁布并严格执行《船舶建造(改建)开工前检查评审暂行办法》,对直接影响船舶质量的造船工艺、质检制度等严格把关;三是在贵港、南宁等地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厂方质检员和焊工培训,促进船厂间的交流,引导船厂向内部管理规范化、生产技术科学化、基础设施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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