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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零担货物运价提高20%,区内按同样运价执行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际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运价率基础上提高20%。区内零担货物运价按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从外省(市)运抵自治区各站中转的零担货物,如有不按新规定的运价承付运费的,由各站与外省(市)相关的零担站协调解决。2003年,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的要求,自治区运管局货运科于2003年3月对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物价局。

省际零担货物运价提高20%,区内按同样运价执行

1991年,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运字231号《关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运站部分费收项目基本率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货运站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汽运〔1991〕315号),按要求对自治区汽车货运站的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仓储理货费:普通货物由现行的每50千克0.2元调整为每50千克0.3元;特种货物由现行的每50千克0.3元调整为每50千克0.4元。中转换装包干服务费:普通货物由现行的每50千克0.4元调整为每50千克0.7元;特种货物由现行的每50千克0.6元调整为每50千克0.9元。组货劳务费:零担班车运输,由现行按全程运费的6%向承运人计收;整车运输,由现行按全程运费的3%向承运人计收调整为按5%计收。新增零担货物过磅费每50千克0.05元。

1992年,自治区交通厅向自治区物价局对自治区汽车客货运燃料差价问题进行了请示,经自治区物价局研究后对自治区交通厅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关于汽车客货运燃料差价问题的批复》(桂价重字〔1992〕158号)],同意全区公路客货运输在现行的基础上加收油料差价。自治区于199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客运每人每公里加收0.005元,货运每吨公里加收0.03元。

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交运发〔1992〕925号)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交财务〔1992〕737号),按要求对自治区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进行了调整,并于199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省际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运价率基础上提高20%。普通货物每吨公里由0.38元调整为0.46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区内零担货物运价按省际零担运价执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价格提高20%,20英尺标准箱每箱公里由5元调整为6元,40英尺标准箱每箱公里由7.50元调整为9.00元;短途运价箱次费:20英尺标准箱每箱次由25元调整为30元,40英尺标准箱每箱次由38元调整为46元。

1992年11月,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下发《关于转发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针对自治区各地运输总公司在执行中出现的运费结算及是否继续收取油料差价的问题,自治区运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价的通知》(公运货〔1993〕002号),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一是关于运费结算问题。凡已按新规定收取货主运费的,零担发运站应将所收的运费(含中转的运费)提取劳务费后如数结算给承运单位,承运单位根据货票的运费总额扣除应付的劳务费后零担发运站托收运费,发运站不得无故拒付。从外省(市)运抵自治区各站中转的零担货物,如有不按新规定的运价承付运费的,由各站与外省(市)相关的零担站协调解决。二是执行新规定后,不得再向货主收取油料差价。(www.xing528.com)

2003年,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的要求,自治区运管局货运科于2003年3月对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物价局。

1995—2005年,自治区的汽车货运市场全部开放,货运运价同时逐步放开,随行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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