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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志:公路规费使用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拖拉机养路费主要用于县、乡公路的养护和建设,由地市、县交通局安排使用。并规定,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运输管理费使用1992年10月29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广西取消对农民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广西交通志:公路规费使用

养路费使用

1988年3月10日,按照国家对公路养路费使用范围的规定,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明确每年征收的养路费按全额减去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划拨给公安的交通监理经费后,计提20%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中央补助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列入自治区交通“五年计划”的干线公路、独立大桥等的建设等。农业拖拉机养路费主要用于县、乡公路的养护和建设,由地市、县交通局安排使用。

1993年4月22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地市交通局、县(市)交通局和乡镇交通管理站拖拉机养路费切块分割比例为:地市局10%~20%,县(市)交通局40%~45%,乡镇交通管理站40%~45%,具体比例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拖拉机养路费的使用范围:县乡公路的养护和修建、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工程修复、公路绿化、道(渡)班房建设以及公路、桥涵的加宽、改建;路桥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养路机具的购置;各级征收机构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职工宿舍建设,交通通信工具等费用;养路工人、道路管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事业费开支;交通局的事业经费补助。其中1、2项的数额不得少于50%。

199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路养路费用用途:公路的养护和新建工程支出,公路养护工作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同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养路费提成比例的批复》,将养路费提成给公安交通管理的比例由2.2%提高到2.5%,从1996年4月起执行,养路费提成增加款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划拨公安厅。

1998年1月15日,自治区财政厅《检发〈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国家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自治区国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下拨,先收后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交通支出,预算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规定,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养路费的使用范围:养护工程支出;养护事业发展支出;征费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的经费,劳动保险、医药抚恤费,福利、奖励等支出;养护其他支出;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用于公安交通管理的其他费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支出。

至2005年,广西没有关于养路费使用的新规定出台。

运输管理费使用

1992年10月29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运管部门、稽征单位和交通局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擅自减征运管费,改变征收标准,截留运管费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运管费的收入分成:地市稽征部门按运管费征收总额一定比例(含交通部、交通厅各1%和3%的稽征经费)上缴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由稽征处转交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比例由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下达(分别为35%,25%,15%,20%),其余拨运管处统筹安排使用;属各地市交通局征收部分的运管费,扣除征收经费后,按50%的比例划拨地市运管处,统筹安排使用。

199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运输管理费使用范围为:固定资产购建和客货站场建设投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补助,征收管理经费,其他支出。(www.xing528.com)

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广西取消对农民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的公路运输管理费。金。自治区运输管理局收取公路建设基金全额上缴自治区交通厅,90%用于公路、桥梁建设和改造(其中10%用于各地市、县地方公路、桥梁建设和改造);10%用于自治区统一安排客运站点建设。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收取的公路建设基金,除核拨1%给地市交通局、汽车总站做征收经费,余额全部汇解自治区交通厅。

1992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载货汽车、拖拉机部分),规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适用范围:公路、桥梁建设,公用货运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交通技术进步政策的车辆更新改造,征费机构、人员、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的经费。

199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规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途:公路、桥梁、隧道、监控中心、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改造,车辆更新,征收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经费支出,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另规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用于客货运站场建设、车辆更新以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收回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本息再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1998年1月15日,自治区财政厅《检发〈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国家本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至2005年,广西未出台公路建设基金使用新规。

公路建设基金使用

1992年7月之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此项资金全部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

1991—2005年广西公路养路费支出情况表

注:从2002年起“县乡公路补助”加上农拖费用于养护支出部分。
本表统计数字不包括通行费、银行贷款及地方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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