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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年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成果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7月12日,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更名为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全自治区全面超额完成各项交通规费年度征收计划,共征收各种交通规费6.34亿元,为年承包总额的113.88%。全年征收各项交通规费9.26亿元,为年计划的124.7%,超收1.83亿元。全自治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领导,并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自治区交通厅按季度核定各地的征收额,按每季度征收额的50%逐季返还各地交通局。

广西通志:1991-2005年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成果

交通规费征收改革

1989年4月1日,养征工作从公路部门划出,自治区设立交通规费稽征处,独立行使交通规费征收职权,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稽征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运输管理费等征稽工作。

1992年,玉林梧州、桂林、柳州河池地区、北海市、南宁交通征费稽征所先后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处,各县(市)交通规费稽征站也更名为交通征费稽查所。自治区还设立稽征法庭10个,稽征执行室66个。为强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管工作,各地市建立车购费征管机构,配备征管人员。至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三级管理网络已基本形成。

1994年7月12日,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更名为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1月10日起,成建制将全自治区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和人事权收归自治区交通厅直接管理,包括地市、县交通征稽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收归自治区交通厅管理后,实行局、处、所、站四级管理。于当年第二季度全部完成交接工作。

2001年,自治区交通厅决定,从当年11月26日起,将全自治区征稽系统划归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保留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牌子,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市征费稽查处(所)保持原有垂直管理不变,各地市、县的征稽任务纳入各级公路管理局进行考核。

根据国家六部委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正式移交国税部门征收,广西297名征稽人员同时划转税务部门,标志着车购税改革进一步深化。

规费征收

1991年,交通规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全自治区全面超额完成各项交通规费年度征收计划,共征收各种交通规费6.34亿元,为年承包总额的113.88%。其中征收公路养路费4.29亿元,为年计划的104.57%,比上年增长8.07%,增收3200.43万元;征收公路建设基金1.10亿元,为年计划的110.2%,比上年增长11.32%,增收1121.7万元;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8481.21万元,为交通部核定的征收基数的212.03%,比上年增长75.32%,增收3642.53万元;南(宁)北(海)公路通行费608.69万元,为年计划的152.17%;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征收还贷资金212.8万元,为年计划的212.8%;征收过渡费217.49万元,为年计划的108.75%。全自治区10个稽征所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1992年,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职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取得好成绩,连续3年大幅增长。全年征收各项交通规费9.26亿元,为年计划的124.7%,超收1.83亿元。其中征收公路养路费4.89亿元,比上年增长14.13%;征收客运交通建设基金2.09亿元,比上年增长20.93%;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19亿元,比上年增长158.86%;计划外征收货运交通建设基金3258万元;运输管理费1195万元。

1993年4月1日起,农业拖拉机养路费改由各地市交通局统收统支,按比例切块使用。

1997年,交通征稽系统扩大包干计征、合同征费面,加强对征费车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广西企业经济效益没有根本好转、征费车辆吨位增长不大的情况下,扭转连续2年征费滑坡的局面,实现征费翻身目标。全年共征收各项交通规费22.16亿元,超年计划1.15亿元,比上年增加2.62亿元,增长13.4%。

1998年,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针对社会上许多车主和有车单位缴费急剧下降,有的甚至拒缴、抗缴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职工情绪低落现象,提出“稳定思想,稳定队伍,振奋精神,明确目标,严肃纪律,团结一致”的工作思路,正确认识费改税,倡导爱岗敬业精神,加大稽查力度,并设立稽查总队,各稽查处设立稽查大队,开展稽查清欠工作,取得成效。1998—2001年,全自治区通过稽查补征追回交通规费2.22亿元。

2001年,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管交通规费工作后,采取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上门与上路稽查相结合、固定稽查与跟踪稽查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征费效益。2002年起,每年开展1次特色专项行动。2002年开展“综合执法、联合稽查”专项活动,2003年开展“百日治漏打假”大行动,2004年开展“养路费清欠催缴6月大行动”,2005年开展“百日稽查大行动”。专项行动有效地打击偷逃和拖欠交通规费行为,对治理征费秩序,推进培植费源、改善征费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1991—2005年广西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表

1995—2005年广西地方(地市)交通规费征收情况

公路养路费

征收规定 1993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自治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领导,并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其中农用拖拉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机动车辆养路费由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199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征收机构进行细化:①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和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交通规费由自治区征收机构负责;②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地市、县征收机构负责。

从2002年1月1日起,为了理顺农用运输车与拖拉机交通规费的征费关系,广西将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征收的农用运输车(含后三轮摩托车)交通规费,改由委托各地、市县交通局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征收和管理。采取按比例返还的办法。自治区交通厅按季度核定各地的征收额,按每季度征收额的50%逐季返还各地交通局。

费率 1993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为,营运客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包括客货兼营的)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微型汽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吨160元征收;货车(包括特种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非营运客车、简易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车)、汽车拖带的挂车、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和从事货运的微型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吨130元征收;摩托车的养路费按每月每辆征收:二轮摩托车10元,二轮轻骑摩托车5元,侧三轮摩托车(包括三轮轻骑摩托车)15元,一次性缴清全年养路费的,每年减征2个月,从事营业性客运的,加倍征收。

为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问题,2000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向车主征收)归入公路养路费征收,归入后养路费征收标准如下。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包括客货兼营的)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以载客为主的)微型汽车按每月每吨230元收取,货车(包括特种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非营运客车、简易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车)、汽车拖带的挂车、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和从事货运的微型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按每月每吨200元收取,手扶拖拉机按每月每吨140元收取,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2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25元。

2005年7月起,为发展广西农村客运,方便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规定,对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减免交通规费。根据车辆运营线路四级以下(含四级)里程占总里程的百分比情况,分别按30%、40%、50%征收公路养路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

1992年10月29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对运管费的征收及使用进行了明确。征收范围: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以及从事汽车维修业并发生各种劳务费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凡能提供会计决算报告,能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运输企业和单位,均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计征;凡不能准确反映营业收入额的营运车辆、搬运装卸,按核定营业额的1%计征;汽车维修业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5%计征;养路费按费额计征的单位、车户,运管费按月度征收额计征。为了减少征收成本,规定汽车、非农业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的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交通规费稽征部门征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维修,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从事公路运输的农业拖拉机运管费,以及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的旅游、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的运管费由各地市、县交通局及其委托的乡(镇)交通管理站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运管费。

2000年5月18日,为规范广西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广西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凡不能准确反映营业收入额的营运车辆、搬运装卸,按以下标准征收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仍按交财务〔1992〕703号执行)。载货汽车:货车每月每吨12元,挂车、大中型拖拉机每月每吨6元;载客汽车:普通、中级客车每月每座2.4元,旅游客车每月每座4.8元,高级客车每月每座8元,轿车每月每座11元;其他汽车:微型客、货车,后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6元,边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8元,两轮摩托车每月每辆5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辆4元,人力、畜力车每月每辆5元;搬运装卸每月每人5元。卧铺客车按旅游客车收费标准征收,每个铺位按1.5个座位折合计算,若折合计算后客座位数超过同类底盘普通客车最高座位数的,按最高座位数计算。

从2004年1月1日起,广西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对农民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1998年3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为了便于管理,并与中央有关规定相衔接,将交通部门的公路客运基金、公路货运基金、车辆交通基金、新增车辆基金、用地交通基金,并入公路建设基金项目,其征收的标准、范围,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等仍按照原来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3年11月21日,为规范和加强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将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 1990年,广西为加强广西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自治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规定,从1990年4月1日起,社会营运客车的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各地市县交通局运管处(所)移交给当地交通规费稽征所(站)。

1992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加收公路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批复》规定,从1992年3月1日起,公路建设基金(客运)征收标准由每人每公里1分钱提高到2分钱。加收1分钱后,车辆座位每月的征收标准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桂价字〔1989〕142号文中有关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根据桂政办函〔1992〕54号文精神,自治区交通厅下发《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加收公路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批复〉的通知》,将广西客车每座位每月的标准调整为:南宁地区、南宁市、梧州地区、梧州市每座位每月76元;柳州地区、柳州市、桂林地区、桂林市、玉林地区、防城港区、钦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每座位每月74元;北海市每座位每月68元。

为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确保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应征不漏”,广西在1993年陆续下文明确部分车辆的征收问题:卧铺客车每个铺位按1.5个客座位计征客运交通建设基金,以汽车制造厂标记的铺位数为准;大客车、小客车按计量手册中标注的乘员座席数(扣除驾驶员座和二十座及其以上客车的零号座)计征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客货兼营的各种货车、农用运输车、微型车按计量手册中标注的装载质量[每100公斤折合1人座(扣除驾驶员座)]计征客运交通建设基金。

货运交通建设基金 1992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载货汽车、拖拉机部分),规定从1992年8月起征收公路货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主管机关。各级交通规费征稽单位是汽车、非农业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单位,各地、市、县交通局和交通管理站是农业拖拉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单位。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个体(联户)车主、自货自运的车属单位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代征单位。

对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规定。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凡有健全的路单记录和统计管理制度,其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实际周转量的,按月按统计报表的货物周转量和每吨公里0.015元的标准计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并由稽征部门按其上缴额给予1%的代征手续费。没有健全的路单记录和统计制度,其统计资料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周转量的运输企业、个体(联户)及自货自运的车辆,采取按折合吨位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为:普通载货汽车、特种载货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主要从事货运的客货两用车每吨每月征收30元;由汽车拖带的挂车、大中型拖拉机、货运后三轮摩托车每吨每月征收20元;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征收10元;新车入户当月或临时使用的车辆,经批准可按旬或天收费,旬费按月标准的1/3计征。天费按每吨1.5元计征。

车辆交通建设基金 1993年3月22日,自治区交通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 〔1993〕25号文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4月起,凡在广西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均应按每吨(含折合吨位)每月40元的标准、两轮和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元的标准,加收车辆交通建设基金。减征、免征范围,合同统缴比例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车辆交通建设基金实行与养路费分账核算,与养路费同步足额上解。

1996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广西公路养路费及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汽车、简易机动车、后三轮摩托车由原来的每月每吨40元提高到每月每吨50元,其他摩托车由现行的每月每辆5元提高到每月每辆10元。

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问题,2000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归入公路养路费征收。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003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广西现执行的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其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分别为每人公里0.02元和每吨公里0.015元,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为方便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缴管理,统一按公路客货运车辆的座位、吨位折算定额收费。其中,公路客运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南宁市、崇左市、梧州市、贺州市籍车辆每座每月76元,柳州市、来宾市、桂林市、玉林市、贵港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百色市、河池市籍车辆每座每月74元,北海市籍车辆每座每月68元。公路货运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普通载货汽车、特种载货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主要从事货运的客货两用车每吨每月征收30元;由汽车拖带的挂车、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货运后三轮摩托车每吨每月征收20元;手扶拖拉机、前驱动拖拉机每吨每月征收10元;公路货运附加费计征吨位数,按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核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

通行费收入 桂林—柳州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于1997年1月开始设立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至2005年已拥有收费站59个。随着高速公路快速发展,路网结构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也随之增长,从1997年收入5189万元,到2005年收入12.25亿元。为广西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和建设提供资金保障。(www.xing528.com)

1997—2005年广西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表

收费方式及费率 1996—2005年,广西高速公路按车型分类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车型分为A、B、C、D、E 5种,不同车型在不同路段费率略有差异。费率见表1-51。

1997—2004年广西高速公路收费费率表

收费标准调整 2004年,广西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治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自治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做出调整。

从2005年1月1日起,广西高速公路收费车型统一按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分类,同时降低自治区封闭式高速公路大型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型分类和费率见表1-52。

2005年1月1日—10月30日广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从2005年11月1日零时起,调整部分路段的部分车型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是:桂林—柳州高速公路的一类、二类、三类车型,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里每车0.35元、每公里每车0.7元、每公里每车1.1元;宜州—柳州、柳州—南宁、南宁—北海、合浦—山口、钦州—防城港高速公路的一类、二类、三类车型的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里每车0.32元、每公里每车0.65元、每公里每车1.1元。

从2005年1月1日起,广西高速公路统一按交通部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后,与广西自定的车型分类相比,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40座以上(含40座)大型客车由广西自定的3类车调整为部颁车型分类标准的4类,由于车型分类变化,引起40座以上(含40座)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交纳的通行费增幅较大,增加部分公路客车运输企业的费用负担。为更好贯彻实施新车型分类,鼓励高级客车直达快班的运输发展,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40座以上大型客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26日起,对40座以上(含40座)大型客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优惠,具体是:桂林—柳州高速公路4.2类的费率由每公里每车1.85元调整为每公里每车1.25元。兴业—六景高速公路和南宁环城高速公路4.2类的费率由每公里每车1.85元调整为每公里每车1.44元,水任—南宁高速公路和全州—黄沙河高速公路4.2类的费率由每公里每车1.6元调整为每公里每车1.44元,宜州—柳州、柳州—南宁、南宁—北海、合浦—山口、钦州—防城港高速公路4.2类的费率由每公里每车1.6元调整为每公里每车1.15元。

普通公路通行费征收

收费依据和标准 1988年5月,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5月23日发文实施,按规定对桥梁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桥梁200米以上),隧道500米以上;高速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或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新建全长在5公里以上绕城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路收取通行费。

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规定中明确: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丘区超过40公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广西按此规定执行。

1999年1月7日,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收费还贷公路 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收费经营公路 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

1988年广西公路设施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收费标准调整 2004年12月29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发出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治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自治区车辆通行费标准。具体标准和站点见表1-54。

2005年广西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调整表(普通公路)

2005年广西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收费标准调整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本表所列收费公路项目及其收费站点含城市道路

收费路段和站点 1988年,广西开征车辆通行费,由自治区交通征稽部门征收。所收通行费全额上缴自治区交通厅用于修路还贷。

同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田东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一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贺县信都—灵峰三级公路(32公里)和信都大桥(309.3米)于1989年7月竣工后,设立信都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1990年10月,南宁—北海二级公路(204公里)建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线收取车辆通行费,设立北海、钦州、大塘和大沙田收费站。1995年1月,增设钦州黎合江、桅杆坳2个收费岗亭。

1993年,开征南宁—梧州二级公路(400公里)车辆通行费,全线设五塘、黎塘、贵港、桂平、镇隆(平南县)、藤县6个收费站。当年全自治区共收取车辆通行费2502万元。

1995年4月起,车辆通行费改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征收管理。

1996年,为加强管理,修订《通行费征管经济责任制》,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通行费征管人员招聘制度》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接轨的《现场处罚制度》《收费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标准》,促进征管工作。至12月底,12个直属收费站共收费1.42亿元,其他收费站收费3793.5万元。

1999年,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管的17个收费站共收取车辆通行费2.48亿元。

2001—2002年,六寨(南丹)—水任(河池)、平乐二塘—鹿寨、融安—大良、蒙山荔浦、苍梧—岑溪、罗城—宜州、新兴(柳州)—象州、迁江—来宾武宣、钦州(莲塘)—浦北、上思—大寺等31条(段)陆续开征通行费。至2002年底,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属收费站增至40个,比2001年增加20个。

2005年12月底,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属收费站增至58个(未包括市县管辖的29个收费站)。

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过程中,由于公路“三乱”的整治和国家政策的调整,1995—2005年,有35个收费站被撤销。其中,1995年撤销邕宁县牛湾组合吊桥及玉林地区容太线、容藤线、北宝线、马福线4条公路上设置的7个收费站;1996年撤销桂林市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西环隧道、中山北路5个收费站;1999年撤销玉林市境内的北马岭、石南火车站、贵人关、仁东、旺村5个收费站;2003年撤销灵山县过境公路的半塘、三海、白木站,全州县过境公路的城北、四季田收费站,富川、博白绕城收费站,南宁市安吉、钟山白沙井、信都收费站,玉林绕城永上、桂平过境、合山市支线及柳城凤山大桥14个收费站;2005年撤销横县峦城大侨、桂平黔江大桥、平南西江大桥和武宣大桥4个收费站。

1991—2005年广西公路网收费路段和站点表

续表

续表

1991—2005年广西普通公路通行费征收情况表

注:表列2002—2005年收费金额为自治区直辖站收费额,不包括地市地方站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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