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阶的设置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台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图10-26 台阶类型与构造
a)混凝土台阶 b)石台阶 c)钢筋混凝土架空台阶
图10-27 坡道构造
a)混凝土坡道 b)块石坡道 c)防滑锯齿槽坡道 d)防滑条坡道
2.坡道的设置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坡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其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www.xing528.com)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房屋主体沉降、热胀冷缩、冰冻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台阶与坡道的变形。解决方法为加强房屋主体与台阶及坡道之间的联系,以形成整体沉降或者将两者结构完全脱开,加强节点处理,如图10-28所示。坡道表面防滑处理如图10-29所示。
图10-28 台阶与主体结构脱开的做法
a)实铺 b)架空
图10-29 坡道表面防滑处理
a)表面带锯齿形 b)表面带防滑条
3.具体要求
(1)住宅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2)中小学校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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