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并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复杂严峻。”
面对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其中,“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教育部下发的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针对自主创业毕业生,要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推动完善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抓住国家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的具体办法,加快构建 “一站式”服务平台和 “绿色通道”,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要进一步落实好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地落户、毕业学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推进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积极推动设立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简化申领手续,扩展资金受益面。高校要设立校级大学生创业资金,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
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鼓励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新一轮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提高创业指导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创业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1.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①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②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①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③视当地情况,可申请 “大学生创业资金”。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①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③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①提供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②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 (即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③进入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各地应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
④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 “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⑤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⑥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 (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
⑦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2.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www.xing528.com)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费用。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阅读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5〕18号)精神,现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 《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 《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 《就业创业证》上注明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2015年5月5日,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主持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五四青年节给清华大学学生创客的重要回信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会议指出,李克强总理的重要回信,充分体现了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高度重视,特别强调了激发青年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充分表达了对青年学生通过创新创业施展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殷切期望,对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回信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贡献教育力量。
会议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把学习贯彻回信精神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结合起来,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全力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二是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和保障力度,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三是抓紧启动 “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大赛。要精心设计大赛方案,为大学生将奇思妙想转化为现实产品提供舞台、搭建平台,通过大赛推动成果转化、产教结合、教学相长,实现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四是加强高校众创空间和创客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建设一批大学生创客空间,不断壮大大学生创客队伍。
(摘自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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