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君所举5例,除其中1例属于简体字转为繁体字过程中技术性致误的原因外,其余4例或属于砖志中的错别字、假借字未加校正者,或属于笔者已校正而叶君认为校正错误者,或砖志中笔者疑前人录文有误而提请读者注意者。
例1,《唐永徽四年(653)张元峻墓志》(原书475页,序号238):“亲罪悲裂,子息号泣。”叶君按:“‘亲罪’不词,《集注》无说。窃以为‘罪’当作‘罗’,两字形近致误。”接着叶君便以敦煌写本伯2352号的“横罪”在伯2442号写作“横罗”为例,证明“横罪”作“横罗”,进而推衍“亲罪”即“亲罗”。笔者对“亲罪”是否就是“亲罗”没有深入研究,不知不能强解,不强解至少不会误导读者。但查原砖志图版,确实是个“罪”字,证明录文不误,“罗”与“罪”是否是同音假借字,或者是土语、方言,或者是错别字及其他,叶君没有举出更多例证,只执其一说而认为“两字形近致误”。笔者在《集注》“凡例”中说得比较清楚,“同音假借字、别体字(即错别字,详后文)和生僻字含武曌周朝颁行的字,仍据原文录入”。笔者为了审慎只录了原文,以留待方家、高手。不出注或“无说”,不等于就是“瑕”。事实上笔者不能也不可能把砖志中涉及的所有问题解决。笔者这种处理办法在治学过程中,本不以为不妥。尽管叶君可以提出不同看法,但在没有比较充足的根据或例证前,笔者是无须去“校正录文”的。
例2,《唐乾封二年(667)范永隆夫人贾阿女墓志》(原书531页,序号269:叶君误序号为268):“哀子僻踊,痛当奈何。”笔者注释“僻踊。僻,原字写作‘擗’”。叶君按:“注释云‘僻’,原字写作‘擗’,则不作‘僻’明矣。”笔者认为“僻”和“擗”是一对假借字,用人们比较常见的“僻”字去注释墓砖的“擗”“躃”“壀”和“”字在注出原字情况下,并无不可。叶君的见解也可备为一说,但没有必要来要求笔者也要“加以校正”。《辞海》(中华书局1957年装订版,下同)僻通作辟,又同书擗踊亦作辟踊,辟原字当作捭,假借为擗。《康熙字典》擗通辟,借作避。再查《古字通假会典》(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齐鲁书社1989年版,下同)“辟字声系”,所释僻、辟、擗、躃、壁(壀)、避、擘、蹙皆通。接着叶君又举了三方砖志说“‘僻’,原志皆作‘躃’,当据正”。笔者再查这三方砖志,一方为《武周史建洛妻马氏墓志》,“僻踊绝浆”的“僻”字,原作“擗”而非“躃”;另一方为《唐神龙元年(705)康富多夫人康氏墓志》“僻踊啼悲”的“僻”,原作“
”也非“躃”;再一方为《唐总章元年(668)杨保救墓志》,“子孙僻踊”的“僻”字,原字写作“壀”也不作“躃”。看来叶君要用“躃”字去规范古人的“擗”“僻”和“擗”字了;而且与叶君提出的前提“擗”字相悖。
例3,《唐上元二年(675)唐墓志》(原书562页,序号284):“呜呼哀哉,定于兹墓。”笔者注释:“定”,原字写作“
”。叶君按“‘定于兹墓’之‘定’,原写作‘窆’,是”。叶君又引《唐仪凤二年(677)张氏墓志铭》:“玄壤即开,白楸斯定”的“定”字亦认为“原字写作‘窆’,是”。笔者细查这两方砖志原字,仍为“
”,而非“窆”。《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下同)把“定”和“窆”归为两部,当成两字,“定”在“宀”部,“从宀从正”,释为“安也”;“窆”在“穴”部“从穴乏声”。笔者又查《碑别字新编》“定”字,《汉张迁碑》写作“安”,《魏故山徽墓志铭》写作“
”,《隋张通妻陶氏墓志》写作“定”,《集注》中《高昌章和十三年(543)朱阿定妻杨氏墓表》写作“
”,看来古人对定字写法并不像今人那样规范。同时自古及今民间对死者都有入土为安的说法,因此笔者将“
”释作“定”,可能更符合砖志的原意。当然叶君之说也可作为一解,但不必一定非要将“
”强释为“窆”,又以“窆”去纠正录文“
”。(www.xing528.com)
例4,《武周史建洛妻马氏墓志》(原书621页,序号307,此志无图版):“夫一生性怀贞敏,志协温恭。”笔者注释:“夫一生,在夫字下疑黄文弼漏录或墓志漏写一‘人’字。”叶君按:“‘一生’原志盖作‘’,而‘
字,则为武周所造的‘人’字。”“夫一生”就是“夫
”。由于此砖志没有原图版,也不知原物在何处,在没有直接证据核对和验证的情况下,笔者只是怀疑黄文弼是否漏录或者墓志原写有误。叶君之说可作一解,但不是用一个“盖”字就直接认定为“
”的。
例5,《唐开元三年(715)张公夫人麹娘墓志铭》(原书629页,序号311):“孟妇齐恭,韩妻葉敬。”叶按:“‘葉’字,原写作‘叶’,《集注》误作‘葉’。”叶君指出此字是正确的,此字是由简体“叶”字在排版转换为繁体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性错误。不过这种技术性错误倒不一定是笔者“录文应校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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