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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秦后秦年号变迁及西域考古研究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昌为前秦占有,归凉州刺史属。TAM305墓所出建元二十年文书,正是杨幹为高昌太守、吕光称雄西域时,当属前秦时期物。笔者查对了《资治通鉴·晋纪》二十八所载,确有前秦太安二年四月大赦,以吕光为车骑大将军、凉州牧事。吴文之所“疑”看来是缺乏根据的。那么理所当然在这几年中发生的事件亦应依此年号为准。关于“白雀元年九月衣物疏”是否属于后秦姚苌的年号?

前秦后秦年号变迁及西域考古研究

拙作《探讨》一文中说:建元十二年(376)八月苻坚命武卫将军苟苌等伐姑臧(今甘肃武威),前凉灭亡。苻坚以梁熙为凉州刺史、杨幹(亦作翰)为高昌太守。高昌为前秦占有,归凉州刺史属。建元十九年(383)春,苻坚又命吕光伐西域焉耆、龟兹,建元二十一年(385)姚苌缢死苻坚。次年,吕光由西域返据姑臧,建立后凉。TAM305墓所出建元二十年文书,正是杨幹为高昌太守、吕光称雄西域时,当属前秦时期物。在拙文所附一览表中并将1910年日本橘瑞超获建元二十二年刘弘妃衣物疏一件列入,标明高昌奉行建元年号是由建元十二年至二十二年(376—386)。对于笔者的这些看法,吴文所见相同。如吴文说:“吐鲁番出土署有‘建元廿年(384)三月廿三日’文书,过去还发现过建元廿二年正月大女刘弘妃随葬衣物疏。苻秦建元仅至二十一年,当年八月姚苌缢坚,苻丕继位改元太安。但吕光于次年九月才知坚死,故仍用建元年号至廿二年九月,才改元太安。”但是,吴文在“改元太安”下加了一个注释,注释说:“疑光之太安仍沿用苻丕年号,因这年四月丕以光为车骑大将军、凉州牧。”笔者查对了《资治通鉴·晋纪》二十八所载,确有前秦太安二年四月大赦,以吕光为车骑大将军、凉州牧事。可是《资治通鉴》紧接着说,“使者皆没于后秦,不能达”。看来吕光并没有接到诏令。《资治通鉴》又于九月条中记载:“吕光得秦王坚凶问,冬十月大赦,改元太安。”即是说吕光奉行建元年号到廿二年(386)九月,十月才自建太安。而苻丕改元太安是在公元385年8月,两者相差一年有余,史籍既没有记载吕光承认了苻丕的政权,也没有记载他奉用了苻丕的太安。吴文之所“疑”看来是缺乏根据的。

吴文既然肯定了前秦建元年号在高昌、凉州奉行到二十二年(386)九月,因有出土建元二十年(384)三月二十三日文书和建元二十二年(386)正月衣物疏和《资治通鉴》的有关记载为证。那么理所当然在这几年中发生的事件亦应依此年号为准。可是吴文在解释1928年黄文弼先生在吐鲁番所获“白雀元年九月衣物疏”〔9〕时却从中提出了一个后秦姚苌的年号。

关于“白雀元年九月衣物疏”是否属于后秦姚苌的年号?姚苌于公元384年4月在渭北自称万年秦王改元白雀后,是否和高昌郡发生过关系?该年9月其势力范围能否达到高昌?马雍先生曾于1973年着力研究,经过考证,撰成《吐鲁番的“白雀元年衣物券”》〔10〕一文。马先生认为:“在整个白雀元年内,姚苌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北地、新平二郡,也就是今陕西省中部由铜川至彬县一带。”“姚苌至翌年(385)正月才正式据有安定,其势力范围距离凉州(今甘肃武威)还遥远得很,更不用说远在凉州以西的高昌郡了。”那么在此期间高昌太守杨幹,其上级凉州刺史梁熙是否也响应过姚苌呢?马先生认为:“也没有。”他说:“《通鉴》上记载很清楚。”“在姚苌白雀元年之时,统治凉州的梁熙并未与姚苌发生过任何关系,梁熙的部下高昌太守杨翰也不曾奉行过姚苌的年号。”马先生还从这件衣物疏的具体特征把它定在“最有可能属于阚伯周至马儒时期(461—498)的文物”。笔者在拙作《证补》一文中,在马先生研究基础上,从历史文献学和考古类型学的角度进行了再度研究,认为马先生的研究是可资参考的,基本上是同意的,而且把这件衣物疏的具体时间划定在最有可能的阚氏高昌前期,即公元461—465年间之物。

笔者在这里引述马先生的研究成果和我的一些见解,是想说明我们都认为这件衣物疏不应属于姚苌白雀元年之物。

吴文在介绍马先生的研究时说:“马雍同志为之缀合(指白雀元年衣物疏——笔者),并认为此白雀年号属于姚苌的可能性小,最有可能是属于阚氏至马氏高昌国时(461—498)。”(www.xing528.com)

吴文又紧接着说:“我认为白雀是姚苌年号,此衣物疏亦非来自外地。马雍同志曾正确地指出:这件衣物疏从字体到内容都属于吐鲁番出土的早期衣物疏。因此把它定在姚秦白雀元年,符合文书断代范围。”

此两段文字上下相连,值得注意的是在下一段文字中吴文用了“早期衣物疏”五字替换了上段文字中引述的马雍同志认为“此白雀年号属于姚苌的可能性小,最有可能属于阚氏至马氏高昌国时(461—498)”的论断。须知前者“早期衣物疏”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时间大概念,而后者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时间概念,两者是不能替换的。

笔者查检了马雍先生的原文,此两段文字所述也与马先生本意不合。马先生曾指出的是,“假定这个‘白雀’年号确属姚苌之年号。那么,我们即当肯定原件最初本在北地而不在高昌。至于它怎样转到高昌,又存在两种不同的可能性”,“但是,每一种解释都包含许多带有巧合性的假定,所以,归根到底,这些可能性都很小(这里所说的“可能性都很小”是指“怎样转到高昌”,而不是吴文所说“马雍同志认为此白雀年号属于姚苌的可能性小”——笔者)。由此,我们不得不转而提出第二种解释,那就是,认为这个‘白雀’年号根本不是姚苌的年号,而是吐鲁番地区在某个时期所曾奉行过的年号”。可见吴文把这件文书“定在姚秦白雀元年,符合文书断代范围”的说法是与马先生原意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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