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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教育55年:完善民族教育政策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政务院专门作出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1981年,针对民族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重申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原则。为此,国家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1年,即在中央财政专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专款,并逐年增加补助费的数额。

共和国教育55年:完善民族教育政策

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党和政府根据我国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这是新中国民族教育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1.建立健全了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使民族教育能够健康有序稳定发展,首先建立健全了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政务院专门作出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民族教育司。在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或文教部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各有关省、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分别设立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1981年,针对民族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重申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原则。当前,国家教育部设置有民族地区教育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置有民族教育司;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设立有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在一些自治州、县设立有民族教育管理机构或有关处(科)内设专人分管民族教育工作,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教育管理系统。民族教育管理机构的建立,加强了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组织保证。

2.增加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了满足民族教育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以保证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为此,国家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1年,即在中央财政专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专款,并逐年增加补助费的数额。1951年为151.2万元、1952年为450万元、1953年为909万元、1954年为983.6万元、1955年为1081.9万元。1956年起,中央核拨经费中仍包括民族教育补助费,1964年为1500万元,1976年为4900万元、1977年为5500万元、1978年为6100万元、1979年为7100万元。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此项经费包干由省、自治区掌握使用。1985年开始,国家为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基础教育,每年拨出1亿元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基建补助专款,其中拨给少数民族聚居的8省区占54%以上。1990年开始,中央财政恢复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补助专款(注:国家民委教育司编:《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手册》,第225页,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10月。)。1995年,国家设立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经费,总计39亿元,其中22亿投向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加上地方配套,总共达50多亿元(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

3.多种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为了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了多种形式办学的特殊政策,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条件,党和国家实施了开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重大举措。为了培养我国少数民族高等专业人才,政府在部分高等院校和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举办西藏班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族教育多种形式办学的格局已经形成。

4.采取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可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酌情加以变通或补充。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当使用本民族语文进行教学,在学好本民族语文基础上兼学汉语文;对那些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也应以本民族语言进行辅助性教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在教材使用上,允许自编本民族语文教材和补充材料,并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翻译、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民族教育,以确保民族教育的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人才。(www.xing528.com)

5.在学生入学和分配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

国家有关部门还采取积极措施,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实施倾斜政策,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比例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就业率。在5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就曾作出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应制定适当的入学成绩标准,并在他们入学后提供适当补习条件的规定。当前,高等学校在录取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办法;对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等条件,尽可能地分配到本地区、民族事务机关和民族学校工作,以便为他们能更好地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6.通过教育协作支援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为了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还组织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采取多种方式与民族地区开展教育支援协作,在全国26个省、市和19个部委的86所学校举办了内地西藏班(校),累计招收西藏学生13000多名;组织国务院20多个部委的50多所高等学校(110多个专业)为新疆招生5000多人、研究生600多人,培训教师800人。组织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福建、广东等内地省市分别与内蒙古、甘肃、云南、青海、宁夏、广西、贵州、新疆结成教育支援对子;组织各部委和有关省市70多所高校与上述8省区高校建立对口协作关系,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目前,此项工作的范围和内容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7.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特殊的语言文字政策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长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了照顾这部分学生入学的要求,教育部门曾作出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的规定。如“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估计能够听懂讲课,则予以优先录取”。用民族语文教学的高校或班级,可用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可申请免试外语。报考用民族语授课的高校的民族聚居区考生可以用民族文字答卷。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委另行命题,不翻译成民族文字,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同时,可由有关省、区决定加考民族语文,两科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汉语文成绩达到及格者方可录取等。同时还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建设

除此之外,国家还在少数民族学校的人员编制、师资培训、民族语文教材建设、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

从民族教育体系形成、民族教育理论创立和民族教育政策完善三个方面,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所取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过程。应当看到,不论哪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形式,都清楚地记录着我们为发展民族教育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每一种教育理论的提出和每一种教育形式的采用,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必需的,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既然发展民族教育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也就决定着民族教育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任何一种教育形式的出现和任何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都反映着我们对民族教育规律认识上的提高,也正是有这样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才使我国民族教育在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在政策上不断采取新的举措,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完善。特别是近些年来,民族教育不断出现的新的形式和新的经验,更是促进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新的发展,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对民族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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