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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利润和税金的简易方法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按照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是以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材料价差四项数值的和数为基数计算的。

计算利润和税金的简易方法

一、利润的概念

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是直接兴工动料的生产活动。这一活动中,在建造对象上要消耗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了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建筑安装企业也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建筑安装工人在施工生产中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建筑安装工人的劳动作为具体形式的劳动,运用自己的劳动技能,借助于一定的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创造出适用于社会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安装产品(工程)。同时,建筑安装工人的劳动作为抽象劳动,一方面把已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建筑安装产品(工程)的总价值中,另一方面,又创造出新的价值,这部分价值除去用于补偿建筑安装工人生活资料消耗的部分外,形成企业盈利,即利润。

二、我国建筑安装产品价格中的利润演变

1959年以前,我国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产品价格,是按照工程预算成本加2.5%的法定利润计算的,这个时期建筑安装产品的价格,包含了利润部分。这对严格经济核算,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1959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多安排一些建设项目,以“建筑产品计取利润是资金空转”的理论为依据,取消了建筑安装产品(工程)价格中的法定利润。从此,我国建筑安装产品(工程)价格是一种“成本型”价格,使建筑安装产品(工程)价格背离了价值,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即m部分)无偿地转给了建筑安装产品(工程)的使用部门,不能正确地反映建筑业职工对国家的贡献,企业无力装备自己,扩大再生产不能进行,许多开支没有来源,入不敷出,长期亏损。

为了把建筑安装企业真正办成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基本物质生产单位,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在吸取建筑安装工程中不包括利润造成商品不能实行等价交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主管部门于1980年决定恢复建筑安装产品(工程)价格中的法定利润,国营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成本的2.5%计取,并同时允许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内。

为适应招标投标竞争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国家主管部门以“计施(1988)474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建筑安装企业转移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在以“建标(1993)89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建筑安装工程的计划利润率,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润率”,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的需要。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10月15日,以“建标(2003)206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文件中指出: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将原差别利润改为利润。

综上述,我国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价格中利润演变过程是:法定利润→取销→法定利润恢复→计划利润→差别利润→利润。

三、利润的计算

利润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时计入工程造价,但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列入计算利润的基数内。

建筑工程的利润,按预算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安装工程的利润,按预算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总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利润的计算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1)建筑工程的利润 m=(A+Q)i

(2)安装工程的利润 m=(B+b)j

式中 m——利润额(元);

A——直接费(元);

Q——间接费(元);

B——定额项目人工费(元);

b——定额项目人工费调整后应参与取费的人工费(元);

i、j——建筑、安装工程的利润率(%)。

四、税金的计算

税金,指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经营收入额一定比例的货币价值,即商品生产经营者为社会劳动提供的部分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一切税收都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

二是无偿性。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不付任何代价或报酬,收归国家所有。

三是固定性。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由谁纳税、什么时间纳税,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这种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纳双方有着共同遵守的征纳规定,只能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纳税人也必须按规定如数缴纳。所以,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相比,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较小,收入比较固定。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构成税收。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中的税收,同样也具有上述特征。

我国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计入税金的制度,在“一五”时期就已经实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被取消,直到“八五”时期的1997年1月1日才得到恢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应计入水电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项内容。按照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是以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材料价差四项数值的和数为基数计算的。因此,应计入水电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额以计算式表示为:

Q=Wi

式中 Q——应计入水电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额;

W——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价差之和数;(www.xing528.com)

i——折算综合税率(%)[见表7-7(a)]。

表7-7(a) 折算综合税率

表7-7(b) 三项基本税率及地方规定税率(%)

注 1.教育费附加率自1994年1月1日改为3%[详见“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
2.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奖金率,详见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建发(1996)212号”文件。

什么是折算综合税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率为什么要按折算综合税率计算?它是怎样求得的?对这些问题分别叙述于下:

所谓折算综合税率是指把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营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税金率。但也有些资料称为综合税率,笔者认为称做综合税率的叫法欠妥(原因见后述),故笔者称其为折算综合税率。

为什么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要按折算综合税率计算呢?这是因为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由于上述税(费)计征基数是相同的,为了简化含税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所以采取事先计算出折算综合税率的办法来计算含税工程造价,即:

含税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1+折算综合税率)

而上式中折算综合税率是怎样计算的呢?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建字第113号”文件关于含税工程造价计算公式[1],可将它变通为:

式中 K——折算综合税率(%);

K——营业税税率(3%);

K——城市维护建设税率[见表7-7(b)];

K——教育附加率(3%)。

因此,纳税人在城市市区的:

纳税人在县城、镇的:

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例】 设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县城承包一幢综合办公楼水电安装施工任务,其不含税造价为348.62万元,试计算应纳税额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各为多少。

解: 依据已知条件,各项税费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48.62×3.35%=11.68(万元)

含税造价=348.62+11.68=360.30(万元)

应纳营业税=360.30×3%=10.8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81×5%=0.5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费=10.81×3%=0.32(万元)

三项合计:10.81+0.54+0.32=11.68(万元)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曾采用综合系数3.3%、3.24%、3.12[即3%(1+7%+3%)、3%(1+5%+3%)、…]来计算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3.3%、3.24%、3.12%,这与3.41%、3.35%、3.22%之间虽然仅相差1‰,但这与“(87)城建字第113号”文件规定精神不相符合,是对折算综合税率与综合税率的混淆,因为综合税率≠折算综合税率。同时,还应指出,最近某些人写的高校工程造价教材等书籍中,把“城市维护建设税”随意写为“城乡建设维护税”,笔者认为这是十分错误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之称是由法律定下来的,谁人之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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