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包人应当按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为此,工程师应当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承包人应当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偏。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的许多工作都对施工的开始和进度有直接的影响,包括双方对合同工期约定、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设计图纸的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延期开工的处理等。
(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工程从开工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故施工合同文本要求双方在协议书中作出明确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开工工期、竣工工期和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数。合同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包括法定节日在内的承包天数。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做好一切开工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顺序,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3)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的主要目的是为工程师对进度进行控制提供依据。
(4)其他准备工作。在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对于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进度控制的任务是控制施工任务在合同书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1)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这是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一项工作。检查和监督的依据是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每月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计划,同时,工程师还应该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的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果采用改进措施后,工程实际进度赶上了进度计划,则仍可按原进度计划执行;如果采用改进措施后,工程实际进度仍明显与进度计划不符,则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修改原进度计划,经工程师确认。但是,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则承包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师应当随时了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承包人解决,特别是承包人无力解决的内外关系协调问题。
(2)暂停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暂停施工当然会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师应尽量避免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工程师在主观上是不希望暂停施工的,但有时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人还是在承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则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则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为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则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措施。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均可暂停施工,这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现这种情况时,工程师应当督促发包人履行合同,以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www.xing528.com)
③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如果需要暂停施工,则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在这些情况下,工期是否给予顺延应视风险责任的承担确定。风险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故应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
(3)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必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并经工程师同意,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对工程的全面检验,是保修期外的最后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师进度控制的任务是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协调竣工验收中的各方关系,参加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并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
(2)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发包人不按时组织验收的后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的一切意外责任。
在施工中,发包人如果要求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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