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常见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投标价法、专家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设备寿命期费用评标法等。
最低投标价法也称为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专家评分法也称定性评议法或综合评议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审内容,如报价、工期、质量和技术方案等,对各投标文件共同分项进行定性的分析、比较,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文件在各指标都较优良者为候选中标人,也可以用表决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一般适用于小型项目,或在无法量化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在详细评审中,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下面重点讲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一般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调整后计算出的标价。但需注意,评标价仅作为投标文件评审时进行标价的比较,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 《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
根据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在采购机械、成套设备、车辆以及其他重要固定资产如工程等时,如果仅仅比较各投标人的报价或报价商务部分,则对竞争性投标之间的差别将不能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以价格加其他因素综合评标,即应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以综合评估法评标,一般是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此确定候选中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综合评估法最常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也称综合评标价法,是把除报价外其他各种因素予以数量化,用货币计算其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然后按评标价高低排列次序。这也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也可以认为是扩大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的做法是,以投标报价为基数,将报价以外的其他因素 (既包括商务因素也包括技术因素)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将其加减到投标价上去,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作为中选投标。
(2)综合评分法,也称打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招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 (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标书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由于项目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又不一致,如工期是天、报价是元等,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出投标人的素质。
评审要素确定后,首先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划分为几大类,并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各要素对招标人总投资的影响程度来具体分配分值权重 (即得分)。然后再将各类要素细划成评定小项并确定评分的标准。这种方法往往将各评审因素指标分解成100分,因此也称百分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注意,若某投标文件总分不低,但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预定及格分时,也应充分考虑授标给该投标单位后,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综合评估法分值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以及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各方面所占的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见表4.2。
表4.2 综合评估法下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对各个投标文件按下式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表格中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固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标书综合评估得分。若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以及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分别为A、B、C、D,则投标人得分=A+B+C+D;或者详细评标中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则投标人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后加以比较,最后以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 《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评标方法实例
为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评标方法,现以某一项目的评标过程为例,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的经历及业绩计分6个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审标准备注栏中明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20分,工程造价70分,工期2分,质量2分,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投标人经历及业绩4分,总分100分。
2.2.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0分)
注:(1)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2)以上某项内容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www.xing528.com)
(3)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4)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 (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评分,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
2.2.3 投标报价评审 (70分)
2.2.3.1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3.2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
投标最低控制价: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 (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性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2.2.3.3 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
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多于5人 (含5人)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少于5人时,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65分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1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3.5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得分 (5分)
(1)基本分5分,因光盘数据不完整影响清标的,不参加偏离程度分析且不得基本分5分。
(2)与偏离程度基准值相比较误差在±15% (含±15%)以内的不扣分,超过± 15%,每项扣0.02分,最多扣5分。
2.2.4 工期 (2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2.5 质量 (2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
2.2.6 项目负责人答辩 (2分)
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以书面方式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根据 《宿招管发 【2009】104号》文规定,其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想法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陈述1分,由投标项目负责人针对评标委员会讨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现场平面布置,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控制及特殊工程的工艺、施工方法等问题进行答辩1分 (答辩题目一般为2个,每个题目分值0.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独立汇总,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2.7 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计分 (4分)
2.2.7.1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 (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 “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3分。
2.2.7.2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 “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1分。
2.2.7.3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2.2.7.4 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2.2.7.5 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 (荣誉)证书 (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2.2.7.6 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2.2.7.7 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内应装有复印件,评标时需提供原件,具体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获奖文件或证书。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 评标结果
(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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