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的程序
评标工作的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评标委员会成员 (以下简称评委)及工作人员签到,核对身份进场,并到指定位置就座。
(2)现场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申请。
(3)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确定负责人。
(4)工作人员向评委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评委熟悉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5)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开始评标,召集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依次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审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先共同讨论确定询标题目及内容。
(6)评标辅助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评委对各投标书评标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
(7)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若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人发现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也可事后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评标结论进行后评估。
(8)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形成评标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评标结束。
2.评标的准备
(1)评标场所的准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秘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由此可知,需要落实一个秘密评标的场所。
(2)评标委员会知悉招标相关情况。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评标前,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标;
②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制定评标细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般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先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在其基础上再进行详细评审;中小型项目的评标可合并一次进行。对于影响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的主要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会制定特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相应的表格。
3.初步评审
在设计评标活动中,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往往容易被忽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做法是,开始评审活动后,技术专家直接评审技术暗标,也就是设计方案。经济专家往往直接计算设计费报价的得分,至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初步评审以及具体的 “符合性与完整性”内容,并没有认真审核。因此,对所判定的 “有效投标”、“废标”和 “否决其投标”缺乏足够的理由。
初步评审就是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筛选,其目的在于确定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并且选出符合标准要求的投标文件,淘汰基本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详细评审节省时间和精力。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初步评审标准一般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四个方面,具体见表4.1。
表4.1 初步评审标准
续表
初步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1)投标人投标条件的审核。若项目未经资格预审,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审查。若进行了资格预审且投标人被评审通过,则正式投标时,投标的单位和组成联合体的各合伙人必须被列入预审合格的名单,但要求投标申请人未发送实质性变化,联合体成员未发生改变。
(2)投标文件完整性的审核。
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递送投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字迹是否清晰,所指定签字处是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③是否按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或若需要所提供承包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或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价格、数据、日期、图纸、资料等。
(3)计算方面的审核。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主要方面的审核。初步评审一般是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对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这些要求和条件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决定中标的结果。投标人若不符合某些关键要求,可被认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 “重大偏差”,该投标文件会被作为废标处理;有些要求若是次要的,若不符合属于 “细微偏差”,该投标文件一般不会拒绝,但要求投标人对有些问题加以澄清。“重大偏差”和 “细微偏差”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平,不损害参与竞争的投标人的均等机会和权利。(www.xing528.com)
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属于重大偏差的如下所列: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递交联合体协议;
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或者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不能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也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主要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目的是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但是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若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到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需要澄清问题时,可以将问题清单分别寄送给各投标人,由他们作书面答复,这是最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可以向投标人作口头询问,即采用举行澄清会的办法,由投标人派出代表参加澄清会,当面澄清问题。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若初步评审合格,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继续进行评审。详细评审将投标文件分为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1)技术评审,也称为符合性评审,其目的在于确认备选的中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以及其所提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评审的重点在于评审投标人将怎样实施本招标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①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②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③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④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⑤确保组织机构、设备配置和专业技术力量的需要;
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⑦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技术上有何保留或建议,这些保留条件是否影响到技术性能和质量,其建议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是否具有技术经济价值。
(2)商务评审,其目的主要是从成本、效益和效果等经济分析方面评定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评审内容包括:
①若设有标底价,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合理、可靠;
②评判投标报价构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现象;
③审查所有投标保函是否被接受;
④进一步评审投标人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
⑤若投标人提出财务和付款方面的建议,分析其建议是否合理;
⑥投标人对支付条件的要求或提出的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条件,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⑦是否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方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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