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章从以下几方面论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1.完善招投标立法体系
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经过几度增删,并广泛征求各地专家意见,取得了一定的卓效。但是从目前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来看,还是不够健全,尚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的一些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从而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2)在实际操作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地方制定的一些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细则,具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从而造成了地方垄断、部门封锁以及多部门管理等混乱局面。
(3)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缺失,只能依靠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进行自我约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监督管理上又缺少硬性的依据和规定,监管制约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招投标活动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针对以上几种现象,应该完善立法,弥补制度上的缺陷,形成一整套周详、有序、合理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1)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对于招标的范围,采用国际的习惯做法,即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均实行强制性公开招标;对私人工程则根据我国国情采取阶段性的招标制度,先严后松。对于承包商资质的管理,应该严格执行认证注册制度。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承包商,才能进行预期资质相等的投标。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法规和执法体系。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体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我国招标投标法缺乏质量法规,执法部门的设置还与实际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一个人人遵法、守法的社会大环境。因此,应建立专门的建筑执法部门,从制度上保证其贯彻。(www.xing528.com)
(3)制定招标投标质疑及救济的实施细则。招标投标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或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的决定所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作出了以下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针对此项,可以设立明确的质疑审理机构,制定公开透明的质疑程序和明确救济方式等。
2.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
在完善招投标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级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他们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少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很容易受到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有法必依,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则要增强他们实行政务公开,减少干预,严格监管,杜绝暗箱操作的意识。
3.把握好在投标的整个程序中的三个环节——资格审查、评标和监督
(1)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招投标的 “入口”关,是有效防止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施工资质以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审查,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的情况作为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以考核,对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依法纳税,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优良工程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等,作为商业信誉考核的评判尺度。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同时要特别注意具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防止其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这样便能把没有诚信的投标人直接拒之于竞争者行列之外,把工程交给真正有诚信的合理低报价者。
(2)评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投标文件审查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具体内容见第4章。
(3)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地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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