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实行的一种排挤竞争或者损害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实行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使某个利益相关者顺利中标,进而谋取利益。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另一方面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它们各自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和199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的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www.xing528.com)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例如,湖北省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某国有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特大受贿案件中,其主要是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将公司资质借给其他公司、个人,按照其他公司、个人的要求报名,在制作标书时,将其他公司、个人已经制作好的投标报价部分资料放进标书中,放弃自己公司的投标报价权,而配合其他公司、个人顺利中标,自己则从中收取巨大数额的好处费。
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误导了生产和消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助长腐败现象蔓延。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各单位轮流中标,使得业主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及控制工程造价,从而不能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正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因此,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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