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②抢险救灾项目;
④施工主要技术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www.xing528.com)
⑤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建设物资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和降低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等不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工程,业主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其要求招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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