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监管部门即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 (包括民航局)、水利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和管理。
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县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必须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其主要职权有:
(1)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2)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3)受理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审查和认定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以及采用的招标方式;
(4)审查认定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对发出后的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进行审批;
(5)复查投标人的投标资质;
(6)对标底进行审定,可以直接审定,也可以委托建设银行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再审定;
(7)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www.xing528.com)
(8)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9)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10)核发或者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11)审查合同草案,对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12)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13)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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