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承包,是建设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取得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进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
按照承发包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建设工程承包方式可以分为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家承包、联合承包、直接承包。
1.总承包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全部工作或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样的工程承包单位称为总承包单位。常见的总承包单位有管理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一般的建筑单位、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一般情况下,业主仅与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而不与分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如土方、模板、钢筋等分项工程,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方式。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如装饰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工业锅炉公司等。国际上现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是必须经业主的认可。
3.独家承包
独家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不实行分包,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施工任务的一种承包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技术上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向发包单位承包一项建设工程,进行联合承包的各单位推选一名代表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联合体共同对发包单位进行负责的一种承包方式。参加联合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但各单位仍然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联合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并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的资金数额、工作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联合承包方式,由于存在多家企业联合,在资金上更加雄厚,在技术和管理上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发挥企业各自的优势,这样更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的承包企业进行联合承包的,有利于承包单位了解当地的国情、民间习俗、法律法规等,从而迅速顺利的开展工作。联合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结构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www.xing528.com)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分别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个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直接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承包方式。各承包人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现场的协调工作可以由发包人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单位牵头去做,或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去做现场的协调工作。
按照承包的范围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又可以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和专项承包。
(1)全过程承包:又称 “统包”、“一揽子承包”,指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提出的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对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总承包,直到建筑工程达到交付使用要求。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工程,俗称 “交钥匙工程”。全过程承包对承包单位的要求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因此,承包的总费用要比业主对不同工作内容分别进行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
(2)阶段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对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程任务进行承包的一种承包形式,如分别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阶段的任务进行承包。
(3)专项承包:又称专业承包,指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某一专业工程进行的承包,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施工阶段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由于专业工程的专业性较强,多由相关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承包,故称专业承包,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供电系统设计、空调系统设计、防灾系统的设计、深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安装和电梯安装、生产职工培训等。
【案例1】 甲建设单位需建设一幢办公楼,与乙建筑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建筑总承包单位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乙建筑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在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建筑设计院来完成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的设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乙建筑总承包单位与丁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丙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和设计图纸进行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丙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建筑工程公司,丁建筑工程公司按照丙建筑设计院所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建设单位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甲建设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出现问题的原因是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丙建筑设计院以与甲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建筑总承包单位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建设单位因此将丙建筑设计院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解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例中,乙建筑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转包给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乙建筑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对工程质量问题,乙建筑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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