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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施移交与接管要点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主管部门在制订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移交工作一般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移交方和接管方同为主体责任单位。

城市道路设施移交与接管要点

为实现道路工程完工移交与接管工作的顺利对接,移交前,道路设施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安全功能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文件的规定。

8.2.1.1 参与设计方案审查等活动

提前介入道路建设活动是为了规范道路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与接管,充分发挥道路设施的使用功能。鉴于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并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道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初期,即施工图交底前,将初步设施批复等相关资料送交接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界定接管的单位,并通知接管单位参与道路建设活动。

(1)参与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涉及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的活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其意见。如有不符合城市道路专项规划、设计规范、养护管理标准等问题,或对道路设施运行产生影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道路主管部门在制订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2)参与施工图交底、设计变更

确定道路接管单位后,该道路接管单位应及时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并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合道路管养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道路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事项,建设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处理方案或签订保护协议,对可能影响道路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施工行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参加竣工验收(www.xing528.com)

接管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检查,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要求进行检查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以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告知道路建设单位。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上述问题整改消项之后,接管单位才能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并给予通报,同时,审查竣工资料,必要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2.1.2 具体实施移交与接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后进行移交。移交时,应明确道路设施的内容和范围,以及红线的界定。同时,对因施工造成的地形变化等不足做必要的处理。移交工作一般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移交方和接管方同为主体责任单位。双方主体责任单位可成立移交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可由熟悉本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组成,具体实施移交与接管工作。

(1)确定移交与接管形式

此项移交可采取一次性移交、有条件移交和延期移交三种移交形式。通常,符合移交接管要求的,应进行一次性移交;如资料不够完整,可进行有条件移交,并在三个月内将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如果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功能性指标不符合要求,且不能通过整改按时完成移交的,则应延期移交,延期期间移交方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养。

(2)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根据竣工验收会议,已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即可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之后,由接管单位做好道路设施管理工作。超期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查鉴定机构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移交与接管。

(3)质量保修与回访期

质量保修、回访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设定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道路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及时掌握由于工程质量而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以及竣工验收承诺的有关整改情况检查等,了解其是否都已整改到位。质量保修、回访期届满,道路接管单位根据质量保修、回访情况签署接管意见,并向有关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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