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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业务的平均监理收费率同比出现大幅度下滑。

城市道路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5.4.1.1 存在的问题

(1)监理行业价格有待进一步规范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对全面放开建设监理收费做出明确规定。监理收费放开后,监理企业面对的是恶劣的市场环境。以杭州市为例,原来执行的监理收费标准价8折的最低限价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监理收费标准价8折的最高限价,甚至出现了7折、6折最高限价,评分方式也是以平均价甚至是最低价中标。监理业务的平均监理收费率同比出现大幅度下滑。过低的监理收费导致企业投入减少,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着严峻考验,不利于建筑市场规范稳定与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2)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理单位从事的监理工作属于企业行为,其性质是与造价、咨询、代理、设计等企业一致的,提供的是技术咨询服务。但作为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更无法与造价、咨询、代理、设计等企业相比,其收入与工作性质不匹配,造成人员平均素质下滑,进而影响行业吸引力,形成恶性循环。在执业过程中,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是没有执法权的,而各类法规、文件将监理企业与项目实施主体施工单位同等对待,且监理工作范围也远远超出了当初引进监理时参考的国外FIDIC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控制”管理内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风险高、责任大,监理人员执业时权利与责任不对等,致使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入监理行业。这与国外监理工程师的高收入、受社会普遍尊重大相径庭。

(3)政府投资项目工期对监理工作质量的影响

城市道路工程大部分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一般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均带有政府行政色彩,建设过程需更多地考虑社会影响,项目工期的制定往往受重大事件、节日、民生保障等因素影响,这些施工特点经常会对工程质量产生负面影响。而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本身也接受行政命令,遵照考核要求,在工程质量与工程工期出现冲突时,往往会做出妥协。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其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其作用发挥受到很大限制。

(4)监理工作依据分散化考验监理人员能力

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早期,现场监理人员依据CJJ系列合订本进行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条文清晰,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各类规范不断更新,分类细化,建设主管部门针对以往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出规范性文件、指导手册等。监理工作的依据已经出现分散化现象,且不同的地域往往带有地方特色。这一方面为提高地方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提出了针对性标准,另一方面也对监理人员收集、学习相关规范、文件、标准提出更高要求。

(5)不同地区市场准入条件不同带来不公平

有些地区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放开了当地招投标市场,对前来参与的投标者一律给予“市民”待遇,投标者剧增,给当地企业带来了严重冲击。而有些地方政府依然固守着地方保护主义,体现在招标文件上当地注册、当地业绩等占有明显的分值,这就客观上给取消地方保护地区的企业带来了不公平。(www.xing528.com)

5.4.1.2 应对措施

监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是监理企业自身管理、建筑行业发展和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监理企业除了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呼吁改善行业环境之外,目前更多的是要在企业自身管理上寻找解决办法。

(1)进行监理业务转变,适应市场形势

监理企业可以通过监理业务经营多元化,提供工程咨询、监理、造价、代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和政府采购等服务,真正实现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通过多元化经营吸引素质相对较高的,有造价、咨询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员加入,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技术咨询服务;延伸监理产业服务链,不断探索和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转型升级之路。

(2)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

监理企业作为提供高智能、高技术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一方面要积极吸纳懂工程技术、懂经济、懂管理和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投身监理事业,另一方面又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做好现有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促使监理人员学习工程技术有关规范、文件、标准,对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加大考核力度,确保一线监理人员工作水平。

(3)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监理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批评和打击监理行业内的不良行为,鼓励和表扬行业内的模范事迹和行业标兵,弘扬敬业和奉献精神;遏制监理市场无序竞争。同时,监理协会应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反映行业现实情况和企业呼声,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实践依据,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4)推进市场公平准入招投标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各地区市场公平准入和招投标设置条件,取消地区和行业壁垒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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