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监理质量管理
城市道路建设现场监理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变更设计审查制度,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验及不合格材料退场制度,施工测量复测检查与确认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隐蔽工程检查制度,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旁站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监理日志、周(月)报、例会及文档管理制度,教育培育制度及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等。
(2)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法
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并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3)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www.xing528.com)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单位对下一道工序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质量事故导致工程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监理信息报送制度
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应将所监理项目的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状况等信息(电子文档)上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迟报、瞒报、谎报、不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予以通报处理,对总监理工程师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予以信用扣分。
季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1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应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告检查情况,对于迟报、瞒报、谎报、不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予以通报处理,并予以信用扣分。
建设单位评价。在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出勤情况、从业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上报当地工程监督机构。
异常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对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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