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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设计企业与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道路工程设计企业与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4.2.4.1 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4.2.4.2 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接工程设计项目。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www.xing528.com)

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在工程设计中,若使用未经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必须对其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对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设计阶段深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得出现设计说明严重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矛盾的现象。

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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