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1 企业资质管理
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勘察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转包、分解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当工程勘察需要劳务分包时,应将劳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需要对外委托进行试验时,应将该试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试验条件的单位,并签订试验委托合同。
3.2.3.2 执业资格管理
(1)勘察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www.xing528.com)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常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其具有组织编写勘察纲要,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的能力,能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2)勘察人员的任职资格
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应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符合专业培训要求,同时规定各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职责、权限。通常勘察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勘察企业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未受聘的,不得参与工程勘察活动;未经注册的勘察人员也不得从事工程勘察活动。
其间,勘察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担勘察任务的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资历、技能、经验等进行评价,确认其是否具备对应勘察岗位所需要的能力,确认结果可通过上岗资格任命或岗位能力评价予以体现。同样,从事勘察测量、检测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如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检测员等),也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接受专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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