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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管理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2.1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业主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管理

业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2.1.2.1 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勘测、设计及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进行研究、比较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按照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济指标评估分析)、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负责组织审核,切实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时申报理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和其他必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依法组织并配合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2.1.2.2 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合同履约的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整改。

(1)依法组织发包

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招标规模(限额)的,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实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投标

在招标前期,业主应及时提交招标申请,防止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申请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不具备自行编制条件的,应当及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委托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违规内容或不公平条款,应及时修订,避免在合同实施时出现争端。公开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国家及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及时发送邀请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承诺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合同履约责任,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履行监督职责

提出合理造价和工期要求。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www.xing528.com)

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业主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中标人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重点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施工设备到位情况,施工材料、构配件进场情况以及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按项目设计批准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超过规定范围的,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3)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体系

执行工程造价控制等有关规定,防止超概算。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归集。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杜绝不合理开支。对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督促出资人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或合同约定,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制订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商。

2.1.2.3 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同时,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要严格把关,做到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程序到位。一般情况下,可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整改决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编制工程结算和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并及时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投入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项目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对融资建设或经营性的项目,应制订相应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做到债务按期偿还、经营正常运转、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并支持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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