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策解读
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转包及违法分包界限、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办理条件等关键环节明确了政策要求,提出了意见和措施。
《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倡导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是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工程总承包经理的基本要求。根据《若干意见》,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三是明晰转包和违法分包界限。《若干意见》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进行了界定。《若干意见》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若干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明确监管手续办理条件。《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1.2.1.2 工程总承包的几种形式
(1)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设单位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城市道路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完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配套制度,并按照总承包总负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www.xing528.com)
(2)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工程总承包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它的优点是项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业主承担的风险大大减小,能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具体讲,如果把设计、采购、施工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则能较好地回避设计与施工分离的矛盾,使其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同时也可以有效地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减少采购与施工之间的中间环节,最大限度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目的。
这种新模式优势明显,同时它对总承包商的能力要求也非常高,可以肯定,它将是企业项目管理能力、工程技术人才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融资能力的综合体现。因此,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须采用现代项目控制与管理技术,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
(3)项目总承包的发包形式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业主在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业主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既可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业主方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发包。可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4)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承接工程总承包任务后,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其施工业务应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其设计业务应依法分包给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曾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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