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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停业产业发展与运营管理模式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5.4公共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标志和标线的设计设置应符合GB 5768的相关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要求、安全要求、停车管理员要求、服务要求、应急预案及其他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其他类型停车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作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907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A/T 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GJ 10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T/T 428.1收费栏杆技术条件  第1部分:自动栏杆

JT/T 428.2收费栏杆技术条件  第2部分:手动栏杆

DB 11/307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T 334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

DB 11/T 334.1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1部分:道路交通

DB 11/Z 384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停车场(parking),指停放和存储机动车车辆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2.停车场经营者(park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指自主经营或接受委托经营停车场的法人。

3.3.公共停车场(public parking),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3.4.路侧停车场(roadside parking),指设在各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场。

3.5.地下停车场(basement parking),指建筑在地下(停车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的一半)一层或多层的停车场。

3.6.停车楼(ground garage),指专用或兼用停车的固定建筑物。

3.7.机械式停车库(mechanical garage),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及停放车辆的停车场。

3.8.停车位(parking space),停车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位置。

3.9.停车诱导系统(parking 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system(PGIS)),指通过交通信息显示板、无线通信设备等方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停车场位置、使用状况、行车路线、交通状况变化的系统。

4.基本要求

4.1停车场经营者应将经营执照、备案证明等相关证件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2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巡查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规范等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责任人、主要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4.3停车场经营者应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安全规范、消防知识、停车引导、收费管理、纠纷处理、应急预案等。

4.4停车场经营者应为停车管理员提供统一的服装和标志。

4.5公共停车场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支持本市停车信息共享。

5.服务设施要求

5.1公共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标牌、收费价目牌、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名称、开放时间、车型、监督举报电话等。

5.2公共停车场地面应清晰标出车行引导线,设置出入口标志或在车行道上方设置下垂式出入口引导牌;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梯间引导标志或在人行道上方设置下垂式电梯间引导牌。

5.3公共停车场内应按照GB/T 10001.1的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5.4公共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标志和标线的设计设置应符合GB 5768的相关规定。

5.5公共停车场常用标志见附录A。

5.6公共停车场内靠近电梯间、人行通道及其他显著位置处应设置停车场平面示思图。

5.7公共停车场内文字标识宜使用中英文对照,英文译法应符合DB 11/T 334和DB 11/T 334.1的要求。

5.8公共停车场内应按总停车位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无障碍停车位的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与停车场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宜靠近停车场人行出入口。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 m宽的轮椅通道,任思方向的坡度均应小于2%,并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5.9公共停车场内服务岗亭的设置应不影响车辆驾驶者行车视线,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0公共停车场内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在平坦路段,宜在计时收费装置前留有不少于10米的直行行车距离。

5.11并入区域内停车诱导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应配备与停车诱导系统联网相适应的设备和日常信息处理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5.12公共停车场有多个出口且连接多条道路的宜设置指路标志。

5.13公共停车场内宜设置便民服务信息牌,为车辆驾驶者提供道路交通状况、天气预报等信息。

5.14大型、特大型停车场内应划分停车区域,宜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予以标识。

5.15大型、特大型公共停车场内主要位置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DB 11/Z 384的要求。

5.16大型、特大型公共停车场内宜设置服务区,提供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洗车等服务设施。

5.17地下停车场内宜设置广播服务系统。

5.18地下停车场内宜设置通讯信号增强设备。

5.19未安装电子计时收费系统的路侧停车场应按照每人管理不超过20个车位核算定员。

6.安全要求

6.1出入口安全要求

6.1.1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前5米范围内应禁止停车,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当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停车场应在停用的出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6.1.2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6.1.3公共停车场入口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JGJ 100的要求。

6.1.4公共停车场安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A/T 394的相关规定,挡车栏杆应符合JT/T 428.1和JT/T 428.2的相关规定。

6.1.5公共停车场的坡道设施设置应符合JGJ 100的要求。螺旋坡道宜

设反光道钉、反光轮廓标、反光警示带等。直线坡道可参照螺旋坡道设置。

6.1.6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应与公交、货车等专用停车场出入口混用。

6.1.7公共停车场内人车应分流,必须共用一个通道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道,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并施划宽度不小于0.15米的白线分离人行道与车行道。

6.1.8行人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带扶手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5%。

6.1.9公共停车场宜在出口设置出口警报器。

6.1.10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入口应设置限高装置。限高、限速、禁烟、禁火、禁行、禁停等安全标志应置于场内显著位置,其设计设置应符合GB 2894和GB 5768的相关规定。

6.2场内安全要求

6.2.1在公共停车场内禁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停标线或标志。

6.2.2公共停车场场内地面、墙体、柱体及其他设施的颜色不应影响警示线、标志、标牌的识别。

6.2.3公共停车场内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场内地面应满足耐磨、耐油、耐水及防滑等要求。

6.2.4公共停车场应在场内柱体、阳角及凸出构件距地面1米高处设防撞设施。

6.2.5封闭空间停车场应在场内墙体距地面1米高处设置宽度不小于0.15米的反光警示线或反光轮廓标等。

6.2.6公共停车场内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6.2.7公共停车场场内车行道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带(垄),每100米直行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减速带(垄)。

6.2.8双向行车道中间应用0.15米宽的黄色虚线分开。

6.2.9公共停车场内车行道轮廓线上宜设置反光道钉。

6.2.10电梯间出入口与车行道交叉处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www.xing528.com)

6.2.11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妨碍电力、消防、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不应妨碍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盲道、行人、车辆通道。

6.2.12停车位的尺寸应符合JGJ 100的相关规定。车位线为宽度不小于0.15米的白线,施划应清楚、规范。停车位编号宜用线体宽度为0.1米~0.15米的白色字体标注。

6.2.13停车位内应设置挡车器,挡车器的高度应在0.15米~0.20米之间,设置于距停车位端线汽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米处,不应阻碍地面排水。

6.2.14公共停车场电梯间出入口前不应设置停车位。

6.3消防安全要求

6.3.1公共停车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 50067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的设计应简洁、明显、连续,利于快速疏散逃生。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内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6.3.2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安全防火管理机构,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训练,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防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3.3公共停车场内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应由专人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灭火和监控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6.3.4公共停车场内消防设备、器材不应擅自挪用,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不应埋压和圈占。

6.3.5公共停车场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和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保证人员及时疏散。

6.4设施设备保养及其他要求

6.4.1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和定期检查制度。

6.4.2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场内设施设备的巡视维护制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

6.4.3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的交接班检查记录,准确记录时间、交接人、设施设备完好程度等。

6.4.4机械式停车库的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应符合GB 17907和JGJ 100的规定。

7.停车管理员要求

7.1停车管理员在工作时应着工装,不应与其他服装混穿。工装应干净、整洁。

7.2停车管理员应佩戴统一标志。

7.3停车管理员应站立姿势端正,指挥手势规范。

7.4停车管理员应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用语准确。

8.服务要求

8.1告知

公共停车场应采取多种形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以下告知信息:

——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辆驾驶者应服从工作人员引导,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应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车辆驾驶者不应在场内进行鸣喇叭、长时间发动车辆等易产生噪音的操作;

——停放车辆禁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有污染物品;

——车辆驾驶者不应在场内乱扔垃圾、吸烟、使用明火、修车、试车、练车;

——车辆驾驶者关好车窗、锁好车门、拿好财物、妥善保管好停车凭证(卡、单)。

8.2引导

8.2.1停车管理员发现车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品等物品时,应阻止车辆驶入停车场。

8.2.2车辆进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引导车辆进场。

8.2.3停车管理员宜引导车辆停车入位。

8.2.4路侧停车场应指挥车辆按顺序、顺向停放。

8.2.5路侧停车场停车管理员应引导车辆出场。

8.2.6车辆引导流转服务流程可参照附录B。

8.3收费

8.3.1实行人工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宜配置时间统一的计时装置,确保出入口时间一致,并将计时装置设置于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

8.3.2人工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管理员应准确记录停放时间并及时发放停车凭证(卡、单)。

8.3.3车辆出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及时收取、核对出场车辆的停车凭证(卡、单),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提供相应停车发票。

8.3.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8.3.5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按收费标准收取停放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收费标准。

8.3.6停车场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不应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应出租、转借、转卖或使用他人票据。

8.3.7收费服务流程可参照附录C。

8.4巡查

8.4.1公共停车场内应加强安全巡(监)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8.4.2停车管理员应阻止游商小贩及闲散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不应在场内停放的车辆内过夜留宿。

8.4.3停车管理员应检查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是否有漏水、漏油,是否有明显的破损等现象。

8.4.4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进行登记与查询。

8.4.5停车管理员应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灾害事故及时报告车场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妥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应急预案

9.1停车场经营者应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火警、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爆炸、防汛、公共卫生防疫、供电系统故障等应急预案。

9.2停车场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9.3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

9.4应急处理流程可参照附录D。

10 其他要求

10.1环境保护要求

10.1.1公共停车场及其周围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未能达到要求的停车场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10.1.2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应分类集中处理,并应符合GB 8978与DB 11/307的规定。

10.2拾遗处理

10.2.1停车管理员在车场内拾到财物或顾客交来拾获的财物,应予以登记,报告车场管理部门,移交拾获的物品。

10.2.2失主前来认领时,应详细核实防止错领。

10.2.3如拾获违禁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0.3纠纷处理

10.3.1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10.3.2发现停放车辆被损坏时,停车管理员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负责人、告知车辆驾驶者,并由车场管理负责人处理。若事故责任人明确,停车管理员应挽留责任人,保护现场,协助车场负责人处理。

10.3.3停车投诉人未就处理思见与停车场经营者达成一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渠道,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10.3.4纠纷处理流程可参照附录E。

10.4服务终止

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停车场经营者应拒绝或终止停车服务:

——车辆驾驶者拒绝进场登记;

——车辆驾驶者为醉酒者、非法驾驶车辆者;

——车辆无有效移动证明;

——车辆携带违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

——车辆外观破损严重,或发现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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